浙江通報7起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典型問題
近日,浙江省紀委監委通報7起形式主義(yi) 、官僚主義(yi) 典型問題,具體(ti) 如下:
1.慈溪市宗漢街道怡園村勞動保障協理員王哲履職不力問題。2018年至2019年,王哲在辦理宗漢街道怡園村城鄉(xiang) 居保工作中未及時通知到齡人員參保,導致含低保戶任某某在內(nei) 的7名到齡人員延遲參保,造成參保人員直接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5434元。2019年,王哲未按要求開展參保對象死亡慰問工作,未發放慰問金16戶。2020年5月,王哲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
2.海寧市政務服務和數據資源管理辦公室黨(dang) 組成員、副主任胡福生不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規定、“耍官威”問題。2020年2月15日20時許,在新冠肺炎疫情嚴(yan) 防嚴(yan) 控期間,胡福生前往其父母居住小區時遇誌願者查看通行證,其對此產(chan) 生疑問並提出先去辦事後再作說明,誌願者隨即放行。而後,胡福生未佩戴口罩回到小區門口,與(yu) 誌願者就通行證問題發生爭(zheng) 執,並發表“我是市裏製定政策的……”等不當言論,造成不良社會(hui) 影響。2020年3月,胡福生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3.湖州市南潯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大隊長萬(wan) 新善、副大隊長陳中山,區住建局建築業(ye) 管理科科長王震、工作人員章建榮等人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問題。2020年3月,萬(wan) 新善、陳中山在履行受理、處理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投訴舉(ju) 報職責時,對農(nong) 民工投訴欠薪問題不夠重視,未能全麵掌握該大隊窗口投訴接待情況,未能跟蹤督促相關(guan) 職能部門的調處情況,未按規定及時采取立案等措施,對欠薪事件的調查不夠積極有效,對事態發展分析研判不足,未有效做好農(nong) 民工安撫等防範措施,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章建榮作為(wei) 區住建局建築業(ye) 管理科具體(ti) 調處欠薪問題的工作人員,未深入了解和跟蹤督促,未及時向上級報告調處情況,也未及時向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反饋調處情況;王震作為(wei) 區住建局建築業(ye) 管理科負責人,對本科室應當掌握的欠薪問題處置情況未及時掌握,接訪後未及時將調處情況進行對接反饋。2020年4月,萬(wan) 新善、陳中山、章建榮均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處分,王震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4.武義(yi) 縣城關(guan) 林業(ye) 站站長張三榮不盡責不作為(wei) 問題。2018年7月,張三榮得知熟溪街道水碓後村牛麻嶺毛竹山的毛竹被大量違法砍伐,在未親(qin) 自到現場初查初核掌握實際破壞程度的情況下,僅(jin) 憑下屬工作人員發送的微信照片就判定是擇伐行為(wei) 無需審批,對該問題未予調查處理和移送森林公安查處,也未向分管領導匯報情況。2018年10月,經縣林業(ye) 局鑒定,牛麻嶺毛竹山被違法采伐竹林麵積為(wei) 56畝(mu) ,毛竹伐樁5936株。2020年4月,張三榮受到警告處分。
5.諸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山下湖所幹部翁學超在信訪調查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問題。2019年,翁學超(原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楓橋所幹部)在調查楓橋鎮全堂村村民駱某某信訪舉(ju) 報有關(guan) 違章建築拆除問題的過程中,未認真核實權證資料上所載房屋的四至等內(nei) 容,也未向相關(guan) 權利人調查了解,便草率進行認定,並作出與(yu) 事實不符的錯誤調查結論,造成不良影響。2020年5月,翁學超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6.江山市新塘邊鎮原規劃員劉國慶在危房修繕審核過程中不正確履職問題。2018年5月,劉國慶在受理永豐(feng) 村陳某某戶的危房修繕申請過程中,在明知該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中房屋層數、簷高等數據與(yu) 實際明顯不符的情況下,沒有嚴(yan) 格按照危房修繕核準“五不變”原則(麵積、朝向、高度、結構和基礎),仍核準申請戶違規修繕,造成不良影響。2020年4月,劉國慶受到黨(dang) 內(nei) 警告處分。
7.慶元縣委編辦原主任胡慶華履行主體(ti) 責任不力、照搬照抄問題。胡慶華在擔任縣委編辦主任期間,該單位2014年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計劃和總結內(nei) 容中出現套用其他單位材料情況;2016年至2018年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工作思路隻作年份的時間修改,內(nei) 容不符合工作實際。胡慶華還存在其他違紀行為(wei) 。2020年1月,胡慶華受到黨(dang) 內(nei) 嚴(yan) 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浙江省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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