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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碼是否過度采集個人信息?民法典解答這些隱私相關問題

逯璐 發布時間:2020-06-23 18:25:00來源: 人民法院報微信公眾號

  健康碼是否過度采集個(ge) 人信息?民法典解答了這些隱私相關(guan) 問題

  隨著科技發展、網絡進步和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收集使用個(ge) 人信息成為(wei) 一種普遍現象。一方麵,各式各樣的推銷電話、層出不窮的詐騙信息……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護成為(wei) 難題。另一方麵,在大數據時代,信息隻有在合理流動和使用中才能發揮其價(jia) 值。過度強調個(ge) 人信息保護,不利於(yu) 互聯網企業(ye) 的創新發展和信息自由流動。

  如何兼顧產(chan) 業(ye) 發展和保障“人的尊嚴(yan) ”?剛剛頒布的民法典對此有何回應?司法執法實踐中,還需要解決(jue) 什麽(me) 問題?

  6月20日下午,在中國傳(chuan) 媒大學、中國法學會(hui) 民法學研究會(hui) 主辦的 “民法典與(yu) 文化傳(chuan) 媒行業(ye) 發展研討會(hui) ”上,來自高校、法院、互聯網行業(ye) 的各位專(zhuan) 家就民法典中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保護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民法典明確區分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

  哈爾濱的王先生發現,使用微視APP時,該APP會(hui) 獲取其微信好友信息並推送好友發布的視頻。據此,王先生以侵犯隱私權為(wei) 由提起訴訟。法院根據訴前財產(chan) 保全的規定作出裁定,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停止在微視APP中使用王先生的微信好友信息,並停止將王先生信息推薦給其他用戶。

  我們(men) 可以看到,這個(ge) 案件沒有對個(ge) 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概念作出區分。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明確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但並未對個(ge) 人信息和隱私權的概念作出界定,民法典則是一個(ge) 突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給出了隱私的定義(yi) ——隱私既包括“私人生活安寧”,也包含“不願意讓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ge) 人不得實施可能破壞他人隱私和隱私權的行為(wei) 。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管辦主任孫銘溪提出,在大數據時代,數字人格更加被重視,以前的司法案例都是把個(ge) 人信息納入到隱私權保護的範圍內(nei) ,但是民法典把隱私權和個(ge) 人信息相區分,實現了從(cong) “一元化”到“二元化”的概念重整。

  孫銘溪認為(wei) ,隱私權更多是精神利益,個(ge) 人信息兼具人格和財產(chan) 利益,隱私偏重於(yu) 消極防禦權,個(ge) 人信息強調個(ge) 人信息的自決(jue) 和控製,既包含了隱私期待中拒絕被刻畫數字人格的權能,也包含了主動建立數字人設的權能。國家標準中的敏感信息,主要從(cong) 產(chan) 業(ye) 出發,更多關(guan) 注的是客觀風險,民法典中的私密信息更關(guan) 注主觀意願,強調不為(wei) 他人知曉。

  如何平衡個(ge) 人信息保護與(yu) 使用

  許先生是一名法學博士,也是“QQ瀏覽器”的用戶,在一次使用中,許先生發現用微信或QQ賬號登錄“QQ瀏覽器”之後,“QQ瀏覽器”在沒有提示也未經許先生授權同意的情況下,就獲取了許先生的微信好友關(guan) 係,並展示在好友頁麵上。不僅(jin) 如此,“QQ瀏覽器”還同步了許先生微信賬號中的性別、地區等個(ge) 人信息。

  “我從(cong) 未授權過‘QQ瀏覽器’收集我的個(ge) 人信息。這是在公然竊取隱私。”許先生想刪掉這些被違法收集的個(ge) 人隱私信息,卻發現QQ瀏覽器居然沒有提供任何方式來取消個(ge) 人信息的授權,也找不到任何能夠刪除個(ge) 人隱私信息的地方。

  無奈之下,許先生在法院起訴了“QQ瀏覽器”APP運營方騰訊,並提起了行為(wei) 保全申請(訴前禁令),要求騰訊立即停止侵犯其隱私權的行為(wei) ,並立即停止在“QQ瀏覽器”APP上使用原告的微信/QQ賬號信息以及好友關(guan) 係。

  最終,根據許先生的申請,法院裁定騰訊立即停止在“QQ瀏覽器”APP中獲取用戶微信賬號中的頭像、性別、生日、地區等個(ge) 人信息,以及微信好友信息的行為(wei) 。

  個(ge) 人信息究竟該如何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條和一千零三十六條明確了相應規範,強調個(ge) 人信息不得過度處理的同時限定了免責範圍,為(wei) 自然人的個(ge) 人信息又上了一層“保護色”。

  阿裏巴巴文娛訴訟法研負責人李穎分析了個(ge) 人信息保護的三種場景,包括人臉識別場景、賬號數據打通共享場景、數據抓取精準營銷場景。她認為(wei) ,應當在保護個(ge) 人信息和促進產(chan) 業(ye) 發展之間實現平衡,把握公共利益的合理邊界,加大民事權利的保護力度,保持刑事手段的適當謙抑。

  字節跳動公司訴訟與(yu) 維權總監宋純峰提出,數字經濟發展催生了個(ge) 人信息保護和利用的平衡需求,民法典明確了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內(nei) 涵,為(wei) 處理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關(guan) 係提供了更為(wei) 明確的指引,但是隱私和個(ge) 人信息的外延仍需要司法實踐進一步界定,個(ge) 人信息應當堅持可識別性的標準,進行場景化考量,防止個(ge) 人信息的泛化,做好個(ge) 人信息主體(ti) 利益保護與(yu) 信息處理者的義(yi) 務平衡。

  明確“公”法權限 保護“私”人隱私

  個(ge) 人信息兼具保護和利用兩(liang) 種屬性,應對個(ge) 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進行調和。

  疫情中,各地政府把健康碼作為(wei) 疫情防控的重要工具,一些地方也在探索把健康碼進行常態化應用,比如根據公民健康碼的數據進行評價(jia) ,判斷個(ge) 人、小區、企業(ye) 是否存在風險。

  上述行為(wei) 是否屬於(yu) 過度收集信息?是否會(hui) 侵犯公民的隱私權或個(ge) 人信息?

  民法典明確回答了這個(ge) 問題——根據第一千零三十八、一千零三十九條規定,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儲(chu) 的個(ge) 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ge) 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ge) 人且不能複原的除外;國家機關(guan) 及其工作人員對於(yu) 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ge) 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孫銘溪據此討論了個(ge) 人信息和隱私與(yu) 信息利用的三重張力:包括個(ge) 人信息和隱私與(yu) 公共利益的張力(例如:疫情中對個(ge) 人信息的利用)、與(yu) 產(chan) 業(ye) 發展的張力,與(yu) 社會(hui) 交往的內(nei) 在張力。她提出,民法典中私密信息的理解存在一定爭(zheng) 議,敏感信息和私密信息的關(guan) 係還需要明確,此外,私密空間能否擴大到網絡空間,也需要進一步明確。

  騰訊研究院資深專(zhuan) 家王融認為(wei) ,應把個(ge) 人信息保護更多地作為(wei) 一項行政法律製度,加強行政保護,而不是通過民事訴訟來保護。她還建議未來的《個(ge) 人信息保護法》對形態各異的服務提供者,予以法律定性和分類,並設置相應的法律義(yi) 務。

(責編: 賈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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