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民生

化妝品監管新規:禁止隨意誇大功效 引入“從業禁止”

王俊 發布時間:2020-06-30 13:57:00來源: 新京報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隨著人們(men) 消費水平的提高以及對美的需求增大,化妝品漸漸成為(wei) 大家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國是全球第二大化妝品市場,近年來市場規模年均增長率達10%以上。

  不過在化妝品產(chan) 業(ye) 迅速發展的同時,也存在行業(ye) 發展質量和效益不高、創新能力不足、品牌認可度低、非法添加等問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隨意誇大化妝品功效的情形做出規範,要求禁止化妝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

  並且,加大處罰力度,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yan) 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等處以罰款,據情形可實行“從(cong) 業(ye) 禁止”。

  首次提出注冊(ce) 人、備案人概念

  《條例》首次提出化妝品注冊(ce) 人、備案人製度,由化妝品注冊(ce) 人、備案人承擔化妝品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的主體(ti) 責任,同時對生產(chan) 經營活動中各個(ge) 企業(ye) 主體(ti) 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界定。

  中國香料香精化妝品工業(ye) 協會(hui) 技術總監董樹芬解釋稱,在目前法規要求中,責任企業(ye) 通常被稱為(wei) “生產(chan) 企業(ye) ”或“生產(chan) 者”,雖然有細則或相應的解釋,但字麵理解容易和產(chan) 品的實際生產(chan) 企業(ye) 混淆,造成責任不清、認定不明,特別是存在委托加工情形的產(chan) 品。

  據報道,當前,我國化妝品注冊(ce) 備案的企業(ye) 約7萬(wan) 多家,其中持有生產(chan) 許可證的企業(ye) 有5000多家。據不完全統計,90%以上的企業(ye) 采用委托方式組織生產(chan) ,75%以上的產(chan) 品為(wei) 委托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

  《條例》繼續保留了委托加工的生產(chan) 形式,明確了化妝品注冊(ce) 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chan) 化妝品;也可以委托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chan) 許可的企業(ye) 生產(chan) 化妝品,確認了委托企業(ye) 的質量安全責任。受托生產(chan) 企業(ye) 對生產(chan) 活動負責,對受托生產(chan) 的產(chan) 品質量安全承擔相應責任。

  祛斑美白、防曬等為(wei) 特殊化妝品 牙膏納入普通化妝品管理

  化妝品直接使用於(yu) 人體(ti) ,其質量至關(guan) 重要。此次《條例》按照風險程度將化妝品分為(wei) 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化妝品。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華琳表示,化妝品監管屬於(yu) 典型的風險監管。“現代社會(hui) 中不存在零風險,對於(yu) 化妝品監管而言,應厘定特定的風險水平,對高於(yu) 此水平的風險引入幹預度較高的監管方式加以監管;對於(yu) 低於(yu) 此水平的風險,則選擇幹預度較低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

  《條例》規定用於(yu) 染發、燙發、祛斑美白、防曬、防脫發的化妝品以及宣稱新功效的化妝品為(wei) 特殊化妝品。調整後的特殊化妝品將繼續以產(chan) 品安全為(wei) 底線實行注冊(ce) 管理。其他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備案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將牙膏納入普通化妝品進行管理。牙膏備案人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進行功效評價(jia) 後,可以宣稱牙膏具有防齲、抑牙菌斑、抗牙本質敏感、減輕牙齦問題等功效。具體(ti) 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擬訂,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

  此外,對《條例》施行前已經注冊(ce) 的用於(yu) 育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妝品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置5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nei) 可以繼續生產(chan) 、進口、銷售,過渡期滿後不得生產(chan) 、進口、銷售該化妝品。

  禁止化妝品標簽明示或暗示具有醫療作用

  目前化妝品行業(ye) 存在隨意誇大化妝品功效的情形。《條例》規定化妝品注冊(ce) 人或者備案人對化妝品的功效宣稱負責。並且化妝品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並公開依據摘要,接受社會(hui) 監督。

  《條例》要求不得在化妝品標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禁止標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化妝品廣告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nei) 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並且法律責任一章規定了相應罰則:化妝品廣告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采用其他方式對化妝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chuan) 的,依照有關(guan) 法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電商平台承擔經營者管理責任

  目前,線上消費成為(wei) 消費的大趨勢,此次《條例》明確了電商平台的責任,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nei) 化妝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承擔平台內(nei) 化妝品經營者管理責任。

  發現平台內(nei) 化妝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及時製止並報告所在監管部門;發現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立即停止向違法的化妝品經營者提供電子商務平台服務。

  並且,平台內(nei) 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全麵、真實、準確、及時披露所經營化妝品的信息。

  如果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實名登記、製止、報告、停止提供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等管理義(yi) 務的,藥監部門依法按規定給予處罰。

  增加處罰到人規定 據情形實行“從(cong) 業(ye) 禁止”

  近年來,我國化妝品產(chan) 業(ye) 在高速發展的同時,非法添加等違法現象較為(wei) 突出。現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此次《條例》加大對違法行為(wei) 的懲處力度,對違法者用重典,將嚴(yan) 重違法者逐出市場

  《條例》加大處罰力度,綜合運用沒收、罰款、責令停產(chan) 停業(ye) 、吊銷許可證件、市場和行業(ye) 禁入等處罰措施,大幅提高罰款數額。

  具體(ti) 包括,對未經許可從(cong) 事化妝品生產(chan) 活動、生產(chan) 經營未經注冊(ce) 的特殊化妝品、使用禁用物質、非法添加等嚴(yan) 重違法行為(wei) ,最高可處以貨值金額30倍罰款。

  並且,增加“處罰到人”規定,對嚴(yan) 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cong) 事化妝品生產(chan) 經營活動。

(責編: 賈春玲)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