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民生

北京擬建立司法鑒定信用評價製度 結果共享到公共信用平台

陳杭 發布時間:2020-07-28 14:35:00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北京7月28日電 (陳杭)《北京市司法鑒定管理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建立司法鑒定信用評價(jia) 製度,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ye) 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jia) 。司法行政部門將評價(jia) 結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采取激勵或者信用懲戒措施。

  28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二十三次會(hui) 議聽取市政府關(guan) 於(yu) 《《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hui) 關(guan) 於(yu) 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北京市共有司法鑒定機構130個(ge)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zhuan) 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zhuan) 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條例(草案)》所稱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是指經北京市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登記,從(cong) 事前款規定的司法鑒定業(ye) 務的機構和人員。

  司法鑒定製度是解決(jue) 訴訟涉及的專(zhuan) 門性問題、幫助司法機關(guan) 查明案件事實的司法保障製度,對於(yu) 提高審判質效、促進司法公正、維護民眾(zhong) 合法權益和社會(hui) 公平正義(yi) 具有重要意義(yi) 。

  目前,北京市共有司法鑒定機構130個(ge) ,司法鑒定人1842人,年均辦理業(ye) 務約8萬(wan) 餘(yu) 件,其中從(cong) 事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業(ye) 務的司法鑒定機構63家,司法鑒定人932人,年均辦理業(ye) 務約7.5萬(wan) 件。

  隨著經濟社會(hui) 發展,司法鑒定機構、人員和業(ye) 務量不斷增加,司法鑒定管理工作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現行登記管理規定不夠具體(ti) ,不利於(yu) 執行和監督;市、區兩(liang) 級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權限上下一般粗,不科學;司法鑒定管理與(yu) 使用銜接協調機製不健全,投訴處理不規範等。因此,有必要通過北京市地方立法進一步厘清司法鑒定管理體(ti) 製機製,健全完善司法鑒定監督管理製度,促進司法鑒定工作的規範化、法治化、科學化。

  建立司法鑒定信用評價(jia) 製度

  《條例(草案)》共6章40條,分為(wei) 總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條例(草案)》完善司法鑒定管理體(ti) 製,明確市區政府、市司法行政部門和相關(guan) 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司法行政部門與(yu) 相關(guan) 部門建立司法鑒定工作銜接協調機製,研究解決(jue) 司法鑒定管理與(yu) 使用的重大問題,區司法行政部門受理登記申請、初審以及日常監督檢查等職責。

  同時,《條例(草案)》對司法鑒定活動進行規範,明確司法鑒定機構內(nei) 部管理製度、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行為(wei) 規範,細化完善司法鑒定委托、中止鑒定、重新鑒定等重點程序。

  《條例(草案)》提出,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guan) 規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報告、質量控製、重大疑難複雜鑒定複核、回避、收費和財務、檔案、考核、投訴處理等內(nei) 部管理製度,對司法鑒定人的執業(ye) 活動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並提供必要條件。

  此外,《條例(草案)》還加強了對司法鑒定的行政監管力度,要求建立健全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機製,確立雙隨機一公開的檢查方式;同時可以委托第三方對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從(cong) 業(ye) 情況進行評估。

  《條例(草案)》提出,北京市建立司法鑒定信用評價(jia) 製度,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ye) 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jia) 。司法行政部門將評價(jia) 結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關(guan) 部門依法采取激勵或者信用懲戒措施。

  北京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hui) 主任委員陳永表示,《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對司法鑒定技術標準作了規定,包括國家強製標準、國家推薦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技術規範,以及團體(ti) 標準或者多數專(zhuan) 家認可的技術方法。鑒定意見作為(wei) 證明力較高的證據種類,可以直接影響司法機關(guan) 對於(yu) 案件事實的認定,進而影響司法裁判。司法鑒定采用的技術標準應當堅持科學、嚴(yan) 謹的原則,實踐中“多數專(zhuan) 家認可的技術方法”缺乏可操作性,“多數”的標準不能準確認定;團體(ti) 標準作為(wei) 級別較低的標準,更適宜以選擇性指引的方式進行規範。

  陳永建議,《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wei) :……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e) 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可以采用團體(ti) 標準。

(責編: 賈春玲)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