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命拍照”涉嫌違法 刹住歪風還得靠法
近年來,青海省格爾木市G315國道一段U形路,因拍出的照片較為(wei) 炫酷成了“網紅打卡地”。然而,很多遊客在公路上拍照時對來往車輛置若罔聞,甚至有人差點被撞仍不以為(wei) 意。自2018年至今,315國道上因拍照已發生了8起交通事故。盡管發生多起事故,但遊客“拿命拍照”的冒險行為(wei) 仍有增無減。
文明旅遊,安全旅行。專(zhuan) 家認為(wei) ,坐臥在道路中央擺造型拍靚照,不僅(jin) 是危險行為(wei) ,更是無視規則的違法行為(wei) 。一旦發生事故,害人又害己。
北京市地平線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永平認為(wei) ,遊客在國道拍照屬於(yu) 違法行為(wei)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nei) 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同時,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wei) 。
胡永平分析,遊客在國道上拍照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過錯程度要承擔相應的賠償(chang) 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與(yu) 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chang) 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chang) 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chang) 責任。
“拿命拍照”豈止發生在“網紅公路”。隨著自媒體(ti) 興(xing) 起,一些人紛紛以這種“玩命”方式打造“爆款”、試圖成為(wei) “網紅”。近年來,由此引發的悲劇事件屢見不鮮,如有人直播跳水,不幸頭部觸到河底石頭;還有人直播攀爬高樓,卻意外失手從(cong) 高樓墜落。
對此,專(zhuan) 家建議,對不文明旅遊、“拿命拍照”的遊客不能止於(yu) 勸阻,還應依法予以處罰,讓一些不文明遊客付出必要的代價(jia) ,使其對自己的不文明行為(wei) 有痛感和恥感。在相關(guan) 部門加強執法、嚴(yan) 肅追責的同時,旅行社、平台等各方還要增強責任意識,優(you) 化服務,合理引導遊客遵紀守法、文明旅遊,從(cong) 根源上杜絕不幸事件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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