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副局長靠影響力“念”生意經 鑽錢眼身陷囹圄
念生意經入股煤企 鑽錢眼身陷囹圄
鄂爾多斯市公安局原黨(dang) 委委員、副局長劉傑嚴(yan) 重違紀違法案剖析
劉傑,男,1963年7月生,內(nei) 蒙古鄂托克旗人,大學學曆,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2004年3月任鄂爾多斯市東(dong) 勝區公安分局局長;2007年4月至案發任鄂爾多斯市公安局黨(dang) 委委員、副局長(正處級),其間至2017年10月兼任鄂爾多斯市東(dong) 勝區公安分局局長,2011年10月至2017年10月兼任東(dong) 勝區人民政府黨(dang) 組成員、副區長。
因涉嫌嚴(yan) 重違紀違法,2019年10月,經內(nei) 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指定,興(xing) 安盟紀委監委對鄂爾多斯市公安局黨(dang) 委委員、副局長劉傑立案審查並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經鄂爾多斯市紀委常委會(hui) 議、市監委委務會(hui) 會(hui) 議研究並報市委批準,決(jue) 定給予劉傑開除黨(dang) 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
1 “三觀”出問題,“點子局長”念起生意經
劉傑曾是內(nei) 蒙古公安係統的“能人”,人稱“點子局長”。翻開其履曆,承載著組織對他的信任和期望,也記載著他成長的軌跡和曾經取得的成績。
1984年,劉傑從(cong) 內(nei) 蒙古警校畢業(ye) 後,分配到伊克昭盟東(dong) 勝市(現鄂爾多斯市東(dong) 勝區)公安局,成為(wei) 一名人民警察。在黨(dang) 的培養(yang) 下,劉傑逐步成長起來,24歲任基層派出所副所長,28歲任所長,38歲任副局長,40歲成長為(wei) 一名副處級領導幹部,並在縣市級公安局局長和地市級公安局副職崗位上任職多年。作為(wei) 一名從(cong) 警30多年的老公安,劉傑在打擊違法犯罪中屢立戰功,主辦和指揮查辦了不少有影響的大案要案,曾榮獲自治區首屆“十大破案尖子”稱號、自治區“五四青年標兵”獎章,被評為(wei) “任長霞式優(you) 秀公安局長”,被授予“全國特級優(you) 秀人民警察”榮譽稱號。
然而,這位頭頂光環、受人矚目的“警界精英”,在利欲熏心中自我麻醉、肆意妄為(wei) ,執法犯法,從(cong) 打擊違法犯罪者一步步淪落為(wei) 腐敗分子。
原因何在?劉傑在接受審查調查期間寫(xie) 下的懺悔書(shu) 中說:“進城參加了工作,手中逐步有了一些權力,怎麽(me) 就變質了呢?思來想去,還是自己的思想出了問題,自己的世界觀、人生觀、價(jia) 值觀在利益麵前沒有過關(guan) ,特別是在利益的驅使下,人生的指南針偏離了方向。”
隨著前些年煤價(jia) 高企,煤炭資源成為(wei) 一些腐敗分子覬覦、尋租的重要領域,有的“老子前台批煤、子女後麵撈錢”,有的赤膊上陣、利用權力直接拿煤,有的則通過“暗股”“幹股”等方式參與(yu) 其中謀取暴利。在利益驅使之下,劉傑的世界觀、人生觀、價(jia) 值觀慢慢發生偏移,特別是在“入股煤企,別人可以入,我就可以入”等自欺欺人的錯誤心態誘導下,劉傑把“當官發財當兩(liang) 道”的古訓和紀律法律規定拋到一邊,念起了發財致富的生意經。
2 靠影響力“做買(mai) 賣”,隻賺不賠
劉傑在公安係統工作多年,自認為(wei) 打打“擦邊球”,可以巧妙地遊走在紀法的邊緣,不會(hui) 出大格、不會(hui) 出大事;入股煤企屬於(yu) “做買(mai) 賣掙錢,充其量也就給個(ge) 違紀處分”。2007年以來,劉傑置黨(dang) 紀國法於(yu) 不顧,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或以其妻子、女兒(er) 、其他近親(qin) 屬為(wei) “白手套”,或委托他人代持股份,在內(nei) 蒙古鄂爾多斯市匯能煤電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能集團)等4家大型煤企、2處個(ge) 人煤礦入股1930萬(wan) 元,獲利2132.59萬(wan) 元。
劉傑在懺悔書(shu) 中說:“我曾僥(jiao) 幸地認為(wei) ,以家裏的親(qin) 人出麵,自己在幕後操作,神不知鬼不覺,可以瞞天過海,實際上是自作聰明愚蠢至極的伎倆(lia) ”。
劉傑入股的大多數煤企總部設在鄂爾多斯市東(dong) 勝區,他深知這些煤企有求於(yu) 己,便把這些煤企當做自己積累資本、發家致富的工具,肆無忌憚入股獲利;而劉傑所謂的煤企“朋友”,為(wei) 了能在劉傑庇護下發展,都想方設法滿足其各種需求。
2008年,劉傑向匯能集團董事長郭某某提出想在匯能集團入原始股。按照公司規定,劉傑根本不符合入股條件,但考慮到匯能集團公司總部在東(dong) 勝公安分局管轄範圍之內(nei) ,一旦發生治安案件可能需要東(dong) 勝公安分局處置;而且集團下屬煤企購買(mai) 民用爆炸物品也需要東(dong) 勝公安分局審批,郭某某便同意了劉傑以其妻子名義(yi) 在匯能集團入股20萬(wan) 元的要求。截至案發,劉傑夫婦在匯能集團獲得分紅593.44萬(wan) 元,20萬(wan) 元原始股本金已增值到900萬(wan) 元。
2011年,劉傑以時任自治區公安廳廳長趙黎平想在伊泰集團入股為(wei) 由,向該集團董事長張某某表達了入股想法。張某某考慮到劉傑是公安局長,公司發展需要劉傑關(guan) 照,在不符合入股規定的情況下,同意劉傑入股。劉傑將600萬(wan) 元投入伊泰集團,由其妻子和女兒(er) 各持股300萬(wan) 元,至案發時已獲利310萬(wan) 元。
因為(wei) 有公安局長的身份,劉傑的“買(mai) 賣”做得風生水起、隻賺不賠。被審查調查後,經過辦案人員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法規宣講,劉傑終於(yu) 承認自己“做買(mai) 賣”的性質。他說,一些“掙”錢的事情,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長的話能否辦到?“現在回頭看我的一些放貸、入股等‘買(mai) 賣’,大多都運行在我的權力覆蓋範圍內(nei) ,有的與(yu) 公權力摻和在一起,這是紀律和法律絕對禁止的。現在看來,我的‘買(mai) 賣’做到這種狀況,出問題是必然的。”
3 心存僥(jiao) 幸,欺瞞組織,對抗審查
2017年6月,劉傑在鄂爾多斯市紀委審查其妻子張某某入股匯能集團問題期間,為(wei) 掩飾自己和張某某的違紀違法行為(wei) ,授意張某某向組織說明在匯能集團持有的20萬(wan) 元股份是代張某某母親(qin) 持有。隨後張某某與(yu) 哥哥張某、姐姐張某等人研究對策,訂立攻守同盟,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同月,劉傑在《關(guan) 於(yu) 我妻子張某某為(wei) 其母親(qin) 楊某某代持股份的情況說明》中,隱瞞了在匯能集團持股的真實情況,向組織提供了張某某是代其母親(qin) 在匯能集團持股的虛假情況。
在2017年10月23日東(dong) 勝公安分局機關(guan) 幹部大會(hui) 上,劉傑公開說“關(guan) 於(yu) 民間借貸,過去在媒體(ti) 上我曾經說過,如果能拿出張某某一分錢欠條,我立刻逮捕她”的言論,私下卻縱容張某某甚至自己也參與(yu) 放貸和投資入股企業(ye) 。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劉傑先後三次向組織報告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時,均未報告其實際所有的四套房產(chan) 情況。此行為(wei) 屬於(yu) 隱瞞不報行為(wei) 。
2019年5月7日,鄂爾多斯市紀委監委就群眾(zhong) 舉(ju) 報劉傑參股煤礦等問題向劉傑函詢時,劉傑未如實向組織說明自己於(yu) 2007年9月投資入股內(nei) 蒙古某實業(ye) 集團有限公司150萬(wan) 元、2016年投資入股錫林郭勒盟西烏(wu) 旗某煤炭有限公司800萬(wan) 元問題。
劉傑在被留置前,也曾去鄂爾多斯市紀委“說明問題”。用他後來的話說,“但不是很真誠的”,被留置後,他還有一些情緒或“自信”,沒有積極主動配合組織調查。
辦案人員介紹說,在組織審查調查初期,劉傑拒不承認自己有違紀違法涉嫌職務犯罪的問題,後經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夠配合組織審查調查,承認錯誤。
劉傑在懺悔書(shu) 中寫(xie) 道:“一定要正確麵對組織的調查,這是拯救自己的最後機會(hui) 。最好的出路就是和盤托出自己的一切違紀違法事實。(被審查調查)讓我刻骨銘心地體(ti) 驗了我們(men) 黨(dang)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好政策和組織的良苦用心。”
量紀量法分析
經審查調查,劉傑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dang) 的紀律方麵:劉傑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在幹部錄用工作中利用職權違反規定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cong) 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影響,向所管理和服務的企業(ye) 放貸或入股,獲取高額利潤;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違規向行政事業(ye) 單位、企業(ye) 收取辦案費用,在賬外管理使用資金及違規成立“基金會(hui) ”。劉傑前述有關(guan) 行為(wei) ,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麵:劉傑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為(wei) 他人使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好處,涉嫌受賄犯罪。
劉傑身為(wei) 黨(dang) 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sang) 失理想信念,毫無紀法觀念,執法犯法,將手中權力變為(wei) 謀取私利的工具,且在黨(dang) 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yan) 重、影響惡劣,應予以嚴(yan) 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guan) 規定,給予劉傑開除黨(dang) 籍、開除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guan) 依法審查起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一)違反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的;(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六)有其他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guan) 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guan) 經調查認為(wei) 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shu) ,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並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guan) 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ge) 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ge) 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yan) 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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