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當原告 就環境損害向企業索賠
2020年10月13日,一審開庭4個(ge) 月後,河南省濮陽市政府狀告山東(dong) 聊城德豐(feng) 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德豐(feng) 化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判決(jue) 出爐。濮陽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德豐(feng) 化工違規轉移危險廢物,導致濮陽境內(nei) 水體(ti) 生態環境嚴(yan) 重汙染,判處其賠償(chang) 濮陽市政府應急處置費、評估費、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費等共551.6394萬(wan) 元。
德豐(feng) 化工和濮陽市政府的官司源於(yu) 近3年前的水汙染事件。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德豐(feng) 化工將270噸廢酸液交給無資質人員非法運輸,後非法排入濮陽市境內(nei) 的金堤河支流回木溝,造成嚴(yan) 重汙染。
事發後,傾(qing) 倒廢酸液的吳某、白某等4人被濮陽縣法院判決(jue) 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ge) 月至3年8個(ge) 月。2020年3月,濮陽市政府又以原告身份向德豐(feng) 化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是指環境汙染事件發生後,地市級以上政府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ge) 人賠償(chang) 損失,並使生態環境得到修複。判決(jue) 書(shu) 顯示,本案是河南省首例由市級政府作為(wei) 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
作為(wei) 原告出庭的濮陽市市長楊青玖曾對媒體(ti) 表示,環境問題是民生問題,“市政府提起此次訴訟,就是為(wei) 了盡到政府的生態保護責任,提升政府的權威和公信力。”
河水一度變成黑紅色
在濮陽市濮陽縣大桑樹村,6月中旬的田地裏麥子早就收了,隻剩下半截金黃色的麥稈。偶爾有村民在田埂上搭出一根水管,往地裏灌水,順著長長的水管望去,另一頭的水泵放在一條漂著浮萍的河裏。這條寬約10米的河就是回木溝。
公開信息顯示,回木溝為(wei) 金堤河支流,金堤河是黃河在河南濮陽段的唯一支流。在大桑樹村,村民會(hui) 用回木溝的河水灌溉農(nong) 田,小麥、玉米、花生等作物靠著這些深綠色的河水生長。但從(cong) 2017年年底開始,回木溝遭到汙染,河水一度變成了黑紅色。
回木溝環境汙染案的一審刑事判決(jue) 書(shu) 顯示,2017年年底,被告人吳某找到白某,希望借著在白某攪拌站內(nei) 停罐車的名義(yi) ,向回木溝內(nei) 傾(qing) 倒“拉完化工原料刷罐的水”。白某的攪拌站在村西,緊鄰回木溝,與(yu) 村裏主要街道隔著大片農(nong) 田。吳某表示,每倒一車東(dong) 西,會(hui) 向白某支付幾百元。
白某同意後,吳某帶人在夜間開著罐車來到攪拌站,用一根20多米長的透明皮管,將罐車內(nei) 的液體(ti) 排入回木溝。白某說,液體(ti) 顏色發黃,有一股刺鼻的酸味。
幾次傾(qing) 倒後,吳某又向攪拌站運送了一個(ge) 容量約60噸的玻璃鋼罐。白天運來的酸液暫存在罐裏,晚上伺機排入回木溝。
2020年6月9日,新京報記者在當年的排汙現場看到,攪拌站的藍色大門上掛著一把銅鎖,已經生鏽。圍牆內(nei) 散落著攪拌機、鐵架、鋼管等。此外,院子東(dong) 南側(ce) 有一個(ge) 深約3米的大坑,正是之前放置玻璃鋼罐的位置。
大桑樹村村民王勇(化名)家的麥田,在攪拌站下遊一公裏左右。2018年春天麥子剛沒腳背時,他發現回木溝的水變成了黑紅色。
那段時間,河對岸的李姓人家仍用回木溝的河水澆地,沒多久,青綠色的麥苗變黃,之後全部枯死。周圍幾戶人家看到後,不再用河水澆地。
在王勇的印象裏,李家的麥子枯死後,他們(men) 曾往地裏種過兩(liang) 三次農(nong) 作物,都沒長出來。最終,李家挖出了田地表層的土壤,再種麥子時才重新發芽。王勇說,差不多過了一年,村民才重新使用回木溝的河水灌溉莊稼。
鎖定汙染源
2018年2月,由濮陽市生態環境局設立的金堤河大韓橋斷麵自動監測點發現了水質異常。後台數據顯示,水質pH值約為(wei) 2,呈強酸性。
大韓橋斷麵監測點位於(yu) 大桑樹村下遊6公裏左右。在監測點上遊三四百米處,回木溝匯入金堤河。
為(wei) 此,在市局指導下,濮陽縣生態環境局請來了專(zhuan) 業(ye) 公司,對回木溝、金堤河進行了70多小時的應急處置。從(cong) 監測點開始,處置公司每隔一段距離就往河內(nei) 排放堿性和汙水調節劑,以求河水pH值恢複正常。
“為(wei) 了防止汙染擴散,我們(men) 還對河水進行了截流。”濮陽縣生態環境局工作人員盧明忠說,當時金堤河上有一個(ge) 送電工程,正好在大韓橋斷麵監測點下遊四五百米處修建了一道大壩,河水必須通過壩下管道流到下遊。“我們(men) 的截流措施就是把管道口堵住。”
與(yu) 此同時,從(cong) 發現水質異常時起,濮陽縣就開始了汙染源排查。
據盧明忠介紹,縣生態環境局在監測點附近走訪調查後發現,周邊沒有企業(ye) ,也沒有隱藏排汙口,並由此判斷可能有人向金堤河非法傾(qing) 倒汙染物。在監測點上遊的回木溝與(yu) 金堤河Y形交匯點,工作人員又進行了取樣檢測,結果顯示回木溝水質呈酸性,汙染源於(yu) 是被鎖定到了回木溝。
為(wei) 找到具體(ti) 排汙點,縣生態環境局的工作人員沿著回木溝上溯,每隔一兩(liang) 百米,就會(hui) 取河兩(liang) 岸及中間的水樣進行測試。他們(men) 隨身攜帶空調遙控器大小的白色酸度計,把酸度計放到水中,就能立即顯示pH值。
盧明忠說,排查工作是2018年2月開始的,受當時的地理位置、水文變化等因素影響,人工排查隻能確定汙染源在大桑樹村附近,更具體(ti) 的位置就不清楚了。
另一方麵,濮陽縣公安局於(yu) 2018年3月底成立了調查組。回木溝途經濮陽市的4個(ge) 鄉(xiang) 鎮,每個(ge) 鄉(xiang) 鎮的派出所都抽調了一名副所長參與(yu) 調查。
據盧明忠介紹,專(zhuan) 案組調取了一個(ge) 月內(nei) 監測點周邊檢查卡口的資料,以及100多處公安監控、社會(hui) 監控的視頻,並對一個(ge) 月內(nei) 從(cong) 濮陽縣經過的所有危險品車輛信息進行了排查。最終,從(cong) 1300餘(yu) 輛大車中發現了8輛可疑車輛,5個(ge) 月後鎖定了吳某的罐車。
據調查,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這輛罐車先後在大桑樹村村西停靠27次,每次停靠1小時左右;至少20次的行駛軌跡為(wei) 從(cong) 德豐(feng) 化工裝車出發,行駛至大桑樹村後卸車。
2018年8月,吳某、白某等4人被公安機關(guan) 抓獲。調查顯示,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吳某等人向回木溝排放廢酸液21車,共計270噸。
2019年9月,濮陽縣人民法院認定吳某等4人非法排放、處置有害物質,後果特別嚴(yan) 重,構成汙染環境罪。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ge) 月至3年8個(ge) 月,並處罰金。
白某上訴後,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yu) 2019年11月對本案做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從(cong) “政府買(mai) 單”到“企業(ye) 買(mai) 單”
2019年10月,吳某、白某等人的刑事案件一審判決(jue) 不久,濮陽市司法局開始準備此次汙染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濮陽市政府做原告,對產(chan) 生酸液的德豐(feng) 化工提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
李金橋是濮陽市司法局二級調研員,他和同事把這件事稱為(wei) “官告民”:“過去涉及政府的往往是行政訴訟,政府當被告。像這種政府主動起訴人家的事還真不多。”
濮陽市政府上法庭、做原告,源於(yu)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7年12月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方案》(下稱《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省級、地市級政府可以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ge) 人要求賠償(chang) ,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複。
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專(zhuan) 家委員會(hui) 委員王燦發介紹,《改革方案》實施前,一個(ge) 地方的生態環境遭到汙染或破壞,通常由符合條件的環保組織或當地檢察機關(guan) 提起公益訴訟。
“公益訴訟一般是民間環保組織來做。政府作為(wei) 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所有人,它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一般叫國益訴訟。也就是說,公益訴訟表達的是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表達的是國家利益。”王燦發說。
在全國律協環境、資源與(yu) 能源法專(zhuan) 業(ye) 委員會(hui) 委員趙光看來,實踐中,涉及國家財產(chan) 、國有土地上的生態環境破壞,更傾(qing) 向於(yu) 由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在其他領域,比如集體(ti) 土地上的生態環境破壞等,更傾(qing) 向於(yu) 由公益組織或檢察機關(guan) 提起公益訴訟。王燦發也認為(wei) ,有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後,為(wei) 生態環境損害“買(mai) 單”的不再是政府,而是汙染企業(ye) 。
2018年5月,《改革方案》實施的5個(ge) 月後,全國首例省級政府做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在江蘇省泰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因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產(chan) 生的廢堿液被排入江蘇省內(nei) 的長江、新通揚運河,造成嚴(yan) 重環境汙染,江蘇省政府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賠償(chang) 生態環境修複費、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費、評估費及訴訟費等共5482.85萬(wan) 元。最終,江蘇省政府勝訴。
此後,全國多地出現同類訴訟案件。生態環境部官網信息顯示,截至2020年1月,全國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945件,涉案金額超過29億(yi) 元。
在河南,回木溝汙染事件是地市級政府發起的首例類似訴訟。在李金橋看來,地方財政對修複環境的支出是政府一定要當原告的原因之一。“如果你不提起訴訟,光是前期的應急處置就已經花了138萬(wan) ,這就成了財政的負擔。”
先磋商 後起訴
與(yu) 環境公益訴訟不同,政府做原告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有一個(ge) 必備前置程序——磋商。
趙光說,磋商就是讓賠償(chang) 權利人和賠償(chang) 義(yi) 務人麵對麵協商。“如果汙染者同意賠償(chang) 或修複,賠償(chang) 金額和履行方式也能達成一致,那就不用去法院了;否則,賠償(chang) 權利人就可以起訴。”
生態環境部官網信息顯示,在945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中,已結案的586件;其中以磋商方式結案占比超過三分之二。
為(wei) 了確定賠償(chang) 金額,2019年10月,濮陽市司法局聘請了省內(nei) 一家有資質的檢測公司,評估回木溝汙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彼時,環境損害已發生近一年,檢測公司隻能通過虛擬治理的方式進行評估。
“處理一噸廢酸需要多少錢是有市場價(jia) 格的,用噸數乘以價(jia) 格,再按照相關(guan) 規定乘以環境敏感係數,就可以得出具體(ti) 的損害賠償(chang) 費用。”檢測公司工作人員張女士說,公司出具了一份《損害價(jia) 值評估報告》,最終評估的生態環境損害價(jia) 值金額為(wei) 404.7394萬(wan) 元。
依據《改革方案》,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向社會(hui) 公開,並邀請專(zhuan) 家和利益相關(guan) 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參與(yu) 。因此,《損害價(jia) 值評估報告》出爐後,濮陽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檢察院以及濮陽縣生態環境局、環保專(zhuan) 家、律師等組成的磋商小組,共15人。
2019年12月9日,磋商小組擬定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磋商建議書(shu) 》(下稱《磋商建議書(shu) 》),要求“危險廢物鹽酸”的產(chan) 生者德豐(feng) 化工賠償(chang) 環境損害價(jia) 值賠償(chang) 費、應急處置費、評估費、律師費、專(zhuan) 家費等共計577.6394萬(wan) 元。
在德豐(feng) 化工代理律師陳海強看來,磋商小組向德豐(feng) 化工發出《磋商建議書(shu) 》“有點莫名其妙”。“這個(ge) 事跟我們(men) 沒有任何關(guan) 係,怎麽(me) 能把我們(men) 作為(wei) 賠償(chang) 義(yi) 務人呢?”
陳海強告訴新京報記者,雙方的分歧主要在於(yu) ,被傾(qing) 倒的液體(ti) 是“廢酸液”還是合格的鹽酸產(chan) 品。他認為(wei) ,德豐(feng) 化工“不生產(chan) 或產(chan) 生廢酸”,公司生產(chan) 和銷售的是合格的鹽酸產(chan) 品,因此也就不需要對後續處理負責任。
但是,在濮陽市司法局二級調研員李金橋看來,相關(guan) 刑事案件判決(jue) 已認定液體(ti) 為(wei) “廢酸液”,這一點毋庸置疑。趙光解釋,在此前提下,按照《固體(ti) 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的規定,德豐(feng) 公司必須為(wei) 非法傾(qing) 倒行為(wei) 承擔責任,沒有例外情形。
該法規定,產(chan) 生工業(ye) 固體(ti) 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ye) 固體(ti) 廢物的,應當對受托方的主體(ti) 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依法簽訂書(shu) 麵合同,在合同中約定汙染防治要求。
對此,濮陽市政府代理律師唐有良表示,無論傾(qing) 倒的是廢酸液還是鹽酸產(chan) 品,實際接收酸液的是吳某等人,而吳某等人既沒有購銷鹽酸的資質,也沒有處置危險廢物的資質。“無論處置的液體(ti) 是廢酸液,還是鹽酸,德豐(feng) 化工的行為(wei) 都是違法的。”唐有良說。
2020年1月8日、1月15日,濮陽市司法局的一層會(hui) 議室內(nei) 舉(ju) 行了兩(liang) 次磋商會(hui) ,濮陽市人民政府和德豐(feng) 化工的人員都來了。
由於(yu) 無法對基礎事實達成共識,兩(liang) 次磋商無疾而終。經雙方同意,第二次會(hui) 議後磋商程序終止。1月19日,磋商小組建議濮陽市政府起訴德豐(feng) 化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
原告勝訴 被告上訴
3月12日,濮陽市政府向濮陽市中級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訴狀。與(yu) 磋商時不同,起訴時,濮陽市政府不再要求德豐(feng) 化工承擔評估費、律師費、專(zhuan) 家費,索賠金額因此從(cong) 577.6394萬(wan) 元變成了551.6394萬(wan) 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的若幹規定(試行)》,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訴訟由損害行為(wei) 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按照這個(ge) 要求,濮陽中院可以審理此案。
6月5日,本案在濮陽中院一審開庭,濮陽市市長楊青玖穿著白襯衣、戴著黨(dang) 徽坐上了原告席,他的身份是濮陽市政府法定代表人。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濮陽市政府是否為(wei) 適格原告、磋商程序是否合法、德豐(feng) 化工是否存在侵害生態環境的行為(wei) 等問題進行了辯論。
對於(yu) 第一個(ge) 問題,濮陽市政府認為(wei) 環境損害行為(wei) 發生地位於(yu) 濮陽,市政府因此有權成為(wei) 賠償(chang) 權利人。但德豐(feng) 化工表示,公司注冊(ce) 地為(wei) 山東(dong) 省莘縣,且損害發生地的金堤河流經河南、山東(dong) ,本案因此屬於(yu) “跨省域”案件,應由兩(liang) 省政府協商賠償(chang) 問題。
在磋商程序問題上,德豐(feng) 化工認為(wei) 其“違反規定,係無效磋商行為(wei) ”。因為(wei) 《河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製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磋商時應有鑒定評估專(zhuan) 家、檢察院等派員出席,但實際磋商中並沒有上述人員參與(yu) 。
此外,和磋商時一樣,雙方再次對吳某等人傾(qing) 倒的液體(ti) 是“鹽酸產(chan) 品”還是“廢酸液”進行了激辯。
對於(yu) 上述爭(zheng) 議,合議庭認為(wei)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案件的若幹規定(試行)》等規範性文件,濮陽市政府為(wei) 適格原告;在訴前磋商程序的問題上,法律沒有強製規定磋商小組成員是否全部、全程參加會(hui) 議,所以磋商有效;至於(yu) 傾(qing) 倒液體(ti) 的性質,合議庭認定德豐(feng) 化工非法處置的鹽酸處於(yu) 被拋棄狀態,應為(wei) 危險廢物。
10月13日,濮陽中院對本案一審宣判,認定德豐(feng) 化工違規轉移危險廢物,最終導致濮陽境內(nei) 水體(ti) 生態環境嚴(yan) 重汙染,判處德豐(feng) 化工賠償(chang) 濮陽市政府應急處置費、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費、評估費等在內(nei) 共551.6394萬(wan) 元。
對於(yu) 賠償(chang) 金使用,唐有良表示,它將被用於(yu) 金堤河回木溝的生態修複;如果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複,資金則將按照財政部2020年3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hang) 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上繳國庫等方式處理。
11月8日下午,陳海強表示,德豐(feng) 化工已向河南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我們(men) 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或請最高法院指定其他中級法院管轄。”陳海強說,因為(wei) 本案一審審判長為(wei) 濮陽中院院長,如果發回重審後仍由該院審理,公正性很難保證。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楊秀清表示,依據民事訴訟法,本案如果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可以由省高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另外企業(ye) 如果對判決(jue) 的公正性存疑,可以拿證據申請再審,民訴法是有救濟渠道的。”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