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響水特大爆炸事故案一審宣判
中國環境報綜合報道 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ge) 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ge) 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於(yu) 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化工園區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shang) ,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wan) 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chan) 法律法規,長期違法違規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ye) 管理混亂(luan) ,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倪家巷集團)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jue) 策需倪家巷集團決(jue) 定、批準。倪家巷集團與(yu) 天嘉宜公司共同決(jue) 策實施不法行為(wei) ,為(wei) 了集團自身利益,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shang) 亡和財產(chan) 損失。天嘉宜公司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yan) 重汙染環境,後果特別嚴(yan) 重,應依法追究相關(guan) 人員刑事責任。
另查明,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幹擾誤導了有關(guan) 部門的監管工作;鹽城市環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保等部門相關(guan) 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guan) 法律法規,日常監管嚴(yan) 重缺失,複產(chan) 驗收審核把關(guan) 不嚴(yan) ,存在玩忽職守行為(wei) ,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危害後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jue) 。其中,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嶽犯非法儲(chu) 存危險物質罪、汙染環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yu) 原犯汙染環境罪並罰,決(jue) 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罰金155萬(wan) 元(人民幣,下同)。以非法儲(chu) 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wan) 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嶽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並處剝奪政治權利。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wan) 元至10萬(wan) 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境監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傑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ge) 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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