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出新規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
央廣網太原12月3日消息(記者張說地)為(wei) 加強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防範商品房交易風險,保障商品房買(mai) 賣雙方合法權益,維護房地產(chan) 市場交易秩序,近日太原市發布《太原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試行)》,將於(yu) 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細則》提及,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為(wei) 監管項目總預售款的40%。總預售款以預售人辦理預售許可時報備的平均銷售價(jia) 格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麵積乘積核定。商品房預售資金重點監管額度須在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中載明。
監管賬戶內(nei) 累計預售資金超過重點監管額度後,監管銀行應告知監管部門、監管機構和預售人,預售人可自行提取重點監管額度以外的資金,優(you) 先用於(yu) 預售項目工程建設和償(chang) 還本項目貸款等。
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相關(guan) 規定告知購房人,將專(zhuan) 用賬戶等信息在商品房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並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予以明確。購房人將全部房價(jia) 款 (定金、 首付款、購房貸款等)直接存入專(zhuan) 用賬戶。解除購房合同的,向購房人退回購房款。
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遵循“專(zhuan) 戶專(zhuan) 存、專(zhuan) 款專(zhuan) 用、全程監管、節點控製”原則,實行全程監管。監管期限自房地產(chan) 開發企業(ye) 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完成不動產(chan) 首次登記後終止。其中,全裝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約定完成裝修工程後方可終止。
對於(yu) 預售人出現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入監管專(zhuan) 用賬戶的;未按規定網簽,私自收取房價(jia) 款未存入監管專(zhuan) 用賬戶等情形的,暫停使用預售資金,並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項目銷售,暫緩商品房買(mai) 賣合同網上簽約。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