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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現象頻發 如何保護出行安全?

馬樹娟 發布時間:2019-05-31 10:38:00來源: 法製日報 |

  近幾年來,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駛安全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其中有向飛機投擲錢幣者,有用身體(ti) 擋住車廂阻止列車運行者,有辱罵毆打公交車駕駛員者,這些行為(wei) 輕則導致飛機無法按時起飛,列車無法準點發車,重則上演重慶公交車墜江的慘劇。此類嚴(yan) 重危害公共交通秩序乃至公共安全的現象緣何屢次發生?又該如何避免?本期“聲音版”專(zhuan) 訪了交通運輸部幹部管理學院交通運輸法學教授張柱庭,敬請讀者關(guan) 注。

  原因何在

  記者:近段時間以來,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現象緣何頻頻發生?

  張柱庭:這種現象此前也有報道,但老百姓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認知還不是很充分,去年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後,引發了全社會(hui) 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wei) 的集體(ti) 譴責,對這一行為(wei) 進行嚴(yan) 厲打擊也成為(wei) 了共識,隨後很多新聞事件也進入了公眾(zhong) 視野。這種現象頻發的成因比較複雜,從(cong) 法律角度看,既有立法的問題,也有執法的問題,同時還有社會(hui) 文化方麵的問題。

  記者:具體(ti) 來講,立法上存在哪些問題?

  張柱庭:從(cong) 立法上看,現有的立法是對不同交通方式給予了不同的立法態度,比如民航方麵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這一罪名對震懾此類犯罪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刑法中對規製司乘矛盾引發的道路公共交通安全問題,卻沒有清晰的罪名,隻能套用“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以其他方法”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但相關(guan) 司法解釋一直未能出台。直到重慶公交車墜江事件發生後,社會(hui) 各方才對道路交通安全問題重視起來。今年1月“兩(liang) 高一部”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後,對此類行為(wei) 的規製才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這體(ti) 現出立法對不同的公共交通工具給予了不同的待遇,可以稱之為(wei) “厚天薄地”,但實際上老百姓的公共交通安全權利是平等的。

  同時,現有交通領域的立法不是按照交通的規律在立法,而是哪出了問題就趕緊起草相關(guan) 的法律,這就叫作補丁式立法,一旦這個(ge) 補丁出現問題就會(hui) “補丁摞補丁”。因此,從(cong) 立法的角度看,應該對涉及公共交通領域的安全問題,按照公共交通要素全麵梳理一下,將現有的問題進行消化,這才是科學立法。

  此外,過去交通領域的立法大多側(ce) 重規範服務提供者的行為(wei) ,比如要求司乘人員熱情服務,這本身沒有錯,但很少就乘客行為(wei) 提出明確要求,這就導致了一個(ge) 不好的結果,即在大家的認知中,“乘客是上帝,乘客永遠有理”。未來在立法思路上應該進行一些調整,因為(wei) 公共交通涉及到的是公共安全,乘客不可能是絕對的上帝,也必須有一些義(yi) 務意識。

  記者:執法方麵存在哪些不足?

  張柱庭:從(cong) 目前行政執法組織體(ti) 係上看,民航、鐵路、港航係統都建有專(zhuan) 門的公安隊伍,一旦有人在飛機、火車、船舶上對司乘人員使用暴力,會(hui) 有專(zhuan) 門的公安人員進行處理,追究相關(guan) 人員責任,這不僅(jin) 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處理效率,同時對違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巨大威懾力。但擾亂(luan) 道路公共交通秩序的行為(wei) 很少受到治安行政處罰,這與(yu) 道路公共交通領域沒有專(zhuan) 門的公安隊伍有直接關(guan) 係(交警負責交通執法,不負責治安管理;個(ge) 別地方雖然也建有公共交通派出所等,但多數任務是“反扒”),因此對此類案件的處理效率和效果也大打折扣。道路公共交通駕駛員經常被打也就不足為(wei) 奇了。

  此外,過去在司法實踐中,對公共交通領域毆打駕駛員、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案件有的定罪、有的不定罪,定罪的多是出現嚴(yan) 重後果才追究;定罪的罪名一般也不統一;即使定罪的,多數是緩刑且量刑較輕。更多的衝(chong) 突則被視作為(wei) 糾紛,而不是公共安全問題。而一定性為(wei) 糾紛,基本上就是各打五十大板。從(cong) 表麵看,這似乎是對司乘衝(chong) 突的一種均衡製衡,實際上卻影響了公共安全,這樣的處置方式也很難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為(wei) 產(chan) 生震懾。

  記者:文化方麵的原因有哪些?

  張柱庭:過去人們(men) 最主要的出行工具是自行車,隨著出行半徑的擴大,這種非機動車出行方式大幅減少,取而代之以私人小汽車出行,這些都是以個(ge) 體(ti) 為(wei) 主的出行方式。近年來,出於(yu) 治理交通擁堵和節能減排的考慮,很多城市都對私家車出行進行限製,鼓勵和優(you) 先發展公共交通,這也就意味著社會(hui) 也要由以私人出行為(wei) 主的交通文化過渡為(wei) 公共交通文化。

  公共交通文化最大的特點就是公共屬性,需要互諒互讓。因為(wei) 無論是車廂,還是機艙,都屬於(yu) 狹小密閉的公共空間,人與(yu) 人之間難免產(chan) 生摩擦,這就需要大家有互諒互讓意識。狹小的公共交通空間,其實也是一個(ge) 小社會(hui) ,需要形成自己特有的公共文化。但目前來看,公共交通文化還沒有在公眾(zhong) 中間形成和樹立起來。

  如何解決(jue)

  記者:立法方麵應怎樣完善?

  張柱庭:目前,從(cong) 立法上看,“兩(liang) 高一部”《意見》發布後,讓很多相關(guan) 案件在審理上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僅(jin) 有《意見》仍然不夠,一是《意見》屬於(yu) 司法規範性文件,層級不夠,尚不是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二是“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實踐中“其他方法”是彈性條款,是解決(jue) 應急法律適用的打補丁方法,一般不輕易運用;三是許多人認為(wei) 這是處理目前城市公交領域發生的案件,不能廣泛適用於(yu) 各類公共交通之中。由此也體(ti) 現出“補丁摞補丁”的立法方法不可取,應當予以一攬子解決(jue) 。

  未來在立法上,建議把“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改成“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這樣就能把鐵路、道路、水路等公共交通納入在內(nei) ,當然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差別,但屬性應當是相同的,應同樣給予司法保護。

  記者:執法方麵應如何作為(wei) ?

  張柱庭:從(cong) 執法角度講,《意見》出台後,多地對一些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的案件予以了處理,比如最近海南一女乘客因掌摑司機獲刑4年;上海浦東(dong) 一名乘客因搶奪公交車方向盤被批捕,其落戶也因此被取消……在航空方麵,最近幾名向飛機投擲硬幣的乘客也被處以拘留。這些案件經媒體(ti) 廣泛報道後,產(chan) 生的警示作用正在逐漸顯現。其中,考慮到道路交通是國家綜合交通體(ti) 係中最基礎的運輸方式,人流物流集中、公共安全薄弱,建議建立專(zhuan) 門的道路交通公安隊伍,承擔治安安全保護職能。

  從(cong) 處罰方式上說,除了法律手段外,還應該有一些其他的懲戒手段,如經濟懲罰、信用懲戒等。目前鐵路方麵做的相對好一點,比如說對高鐵上出現的霸座、吸煙、扒車門等影響列車運行秩序,但尚未達到違法犯罪的乘客,鐵路部門會(hui) 將其納入黑名單,限定其在一段時間內(nei) 不得乘坐高鐵,其他公共交通領域也可以借鑒。

  記者:公共交通文化該怎樣培育?

  張柱庭:政府、媒體(ti) 以及承擔公共交通運輸職能的企業(ye) 應加大宣傳(chuan) ,向乘客普及公共交通安全常識,教育乘客認知妨害安全駕駛的後果,促進互諒互讓、文明有序公共交通文化的形成。如向飛機投擲錢幣,很多乘客的解釋是祈福,殊不知此舉(ju) 會(hui) 給飛機航行帶來極大安全隱患。而這種所謂的祈福說到底就是迷信思想在作怪,對此一方麵要加強執法,對這類行為(wei) 進行震懾;另一方麵,也要多加宣傳(chuan) 引導,讓乘客認識到這一行為(wei) 的危害性,從(cong) 而共同維護公共出行安全。

  (馬樹娟)

(責編: 胡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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