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guan) 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監局昨天(5日)發布通知,公布海南自由貿易港藥品、醫療器械相關(guan) “零關(guan) 稅”政策。
根據通知,在全島封關(guan) 運作前,對在海南博鼇樂(le) 城國際醫療旅遊先行區內(nei) 注冊(ce) 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經認定的醫療機構、醫學教育高等院校、醫藥類科研院所,進口符合規定的藥品、醫療器械,並按規定使用的,可免征進口關(guan) 稅、進口環節增值稅。
這裏所說的免稅藥品、醫療器械,不僅(jin) 包括已經在我國批準注冊(ce) 的進口藥品、醫療器械,還包括按照規定,尚未獲得我國批準注冊(ce) ,但經允許在先行區內(nei) 進口使用的不含疫苗的藥品、醫療器械。
北京國家會(hui) 計學院副院長 教授 李旭紅:由於(yu) 藥品和醫療器械關(guan) 係到老百姓的民生,因此進口環節實施“零關(guan) 稅”之後,藥品的價(jia) 格和醫療器械的價(jia) 格成本降低,就能惠及老百姓,所以這也是一項非常受到大家歡迎的好政策。
值得注意的是: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醫學教育高等院校、醫藥類科研院所進口的免稅藥品、醫療器械僅(jin) 限在先行區內(nei) 自用。
符合享受政策條件的醫療機構憑本機構醫師開具的處方、醫囑,向在本機構現場就診的患者銷售免稅藥品、醫療器械。
除此之外,有關(guan) 單位不得將免稅藥品、醫療器械轉讓給個(ge) 人。患者在醫療機構獲得的免稅藥品、醫療器械屬於(yu) 個(ge) 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再次銷售,應在先行區內(nei) 使用,不得帶離、寄遞出先行區。
通知強調,對違反本通知規定,構成倒賣、代購、走私免稅藥品、醫療器械行為(wei) 或者違反海關(guan) 監管規定行為(wei) 的,由海關(guan) 依照有關(guan) 規定予以處理;由先行區管理局依照有關(guan) 規定納入信用記錄,患者三年內(nei) 不得購買(mai) 免稅藥品、醫療器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國家會(hui) 計學院副院長 教授 李旭紅:這項政策充分體(ti) 現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具體(ti) 舉(ju) 措,這次先行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進口環節“零關(guan) 稅”,可以看到海南的“零關(guan) 稅”等政策正在穩步推進,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開放和發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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