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進一步全麵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jue) 定》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製度。”這是刑事司法製度的創新改革舉(ju) 措,有利於(yu) 加強人權司法保障,彰顯法治文明,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hui) 對立麵,化消極因素為(wei) 積極因素,促進社會(hui) 進步。對此可從(cong) 以下3個(ge) 方麵理解。
第一,這一製度體(ti) 現和落實寬嚴(yan) 相濟刑事政策,適用於(yu) 輕微犯罪,不適用於(yu) 重罪。近年來,我國刑事犯罪結構發生重大變化,重罪案件比例下降,輕罪案件比例、輕刑率明顯上升。相比重罪案件,大多數輕罪案件社會(hui) 危害較小、罪責更輕,有過輕微犯罪的人認罪悔過可能性較大、重新融入社會(hui) 較快,社會(hui) 關(guan) 係較好修複。犯罪記錄封存製度,區分輕罪與(yu) 重罪,僅(jin) 適用於(yu) 輕微犯罪這一特定情形,不適用於(yu)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黑社會(hui) 性質組織犯罪、嚴(yan) 重暴力犯罪以及嚴(yan) 重影響人民群眾(zhong) 安全感的多發性犯罪。這與(yu) 我國寬嚴(yan) 相濟的刑事政策相契合,體(ti) 現了該寬則寬、當嚴(yan) 則嚴(yan) 、寬嚴(yan) 相濟、罰當其罪的要求。
第二,這一製度有助於(yu) 完善犯罪附隨後果製度機製,實現懲治犯罪、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輕微犯罪記錄封存製度,屬於(yu) 犯罪附隨後果製度範疇。在我國,犯罪附隨後果是指犯過罪的人及其親(qin) 屬、特定關(guan) 係人因其犯罪或刑事處罰記錄所產(chan) 生的權利或資格限製、禁止或者剝奪等後果。輕微犯罪也是犯罪,具有社會(hui) 危害性,應依法予以懲治。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就是在輕微犯罪得到懲治的前提下,對輕微犯罪記錄依法予以封存處置。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ge) 人提供,但司法機關(guan) 為(wei) 辦案需要或者有關(guan)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情況予以保密。建立這一製度,既有助於(yu) 懲治輕微犯罪,又可避免犯罪記錄給有過輕微犯罪的人帶來法律規定以外的後果,使其依法享有權利、履行義(yi) 務,從(cong) 而打破回歸社會(hui) 的屏障,達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目的。
第三,這一製度有助於(yu) 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qin) 屬的不當影響,促進社會(hui) 治理創新。我國古代有“連坐”、“株連”。現代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則是任何違法犯罪行為(wei) 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wei) 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及於(yu) 他人。實踐中,有的地方出台規範性文件,對涉罪人員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及其他近親(qin) 屬在受教育、就業(ye) 、社保等方麵的權利進行限製,違背了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guan) 於(yu) 公民基本權利和義(yi) 務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已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製度作了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guan) 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22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對封存主體(ti) 及程序、查詢主體(ti) 及申請條件、解除封存的條件及後果、保密義(yi) 務及相關(guan) 責任等,作了具體(ti) 規定。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製度,明確這一製度的適用對象和範圍,使其不僅(jin) 適用於(yu) 未成年人輕微犯罪,也適用於(yu) 成年人輕微犯罪,同時規範輕微犯罪附隨後果,防止輕微犯罪記錄對其親(qin) 屬入學、就業(ye) 等方麵的不當影響,有利於(yu) 減少對抗、促進和諧。
要貫徹落實《決(jue) 定》的重要部署,圍繞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製度,進一步完善立法,健全輕微犯罪記錄封存管理製度,完善輕微犯罪治理體(ti) 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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