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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西藏自治區工會法實施辦法的製度措施

發布時間: 2024-01-18 10:37:00 來源: 新利平台

  新利平台訊 2023年11月29日,西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hui) 第六次會(hui) 議表決(jue) 通過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是實施辦法自2004年實施以來的第一次全麵修訂,將為(wei) 新時代西藏工運事業(ye) 和工會(hui) 工作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一、實施辦法修訂背景及過程

  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對工會(hui) 工作提出了一係列新要求。同時,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取得曆史性成就,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工會(hui) 改革取得一係列成績,工人隊伍構成、企業(ye) 組織形式和勞動者就業(ye) 方式等發生了很大變化。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作出關(guan) 於(yu)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hui) 法》的決(jue) 定,對工會(hui) 法作了第三次修正。黨(dang) 的二十大擘畫了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的宏偉(wei) 藍圖,自治區第十次黨(dang) 代會(hui) 提出了“四個(ge) 創建、四個(ge) 走在前列”的戰略部署,實現宏偉(wei) 目標需要充分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jun) 作用。2023年1月,自治區黨(dang) 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印發文件,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西藏工會(hui) 工作和工人隊伍建設提出新的要求、作出明確部署。為(wei) 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工會(hui) 法,解決(jue) 西藏自治區實施辦法與(yu) 修改後的上位法部分不一致、不銜接等問題,落實自治區黨(dang) 委的決(jue) 策部署,進一步適應工會(hui) 工作麵臨(lin) 的新形勢、新任務,回應新時代全區各族職工群眾(zhong) 的新需求、新期盼,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及時將修訂西藏自治區實施辦法納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啟動修法工作。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hui) 、自治區總工會(hui) 黨(dang) 組高度重視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自治區人大社會(hui) 建設委、自治區總工會(hui) 深入開展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立足實踐基礎,堅持問題導向,充分凝聚共識,高質量提出修法議案。自治區人大法製委積極履行統一審議職責,貫徹落實全過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充分采納常委會(hui) 組成人員和各方麵意見,反複研究、多次修改法規草案,推動修法工作順利完成。

  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xi) 近平法治思想與(yu) 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工會(hui) 工作、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新時代黨(dang) 的治藏方略,確保立法工作正確政治方向。一是突出政治性,堅持黨(dang) 對工會(hui) 工作的全麵領導。二是突出統一性,確保與(yu) 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突出時代性,更好滿足職工新需求。四是突出地域性,增加了聚力“四個(ge) 創建”等富有西藏特色的相關(guan) 內(nei) 容。五是突出操作性,更好指導基層工會(hui) 組織開展工作。修訂後的實施辦法共5章39條,自2024年2月1日施行。

  二、堅持黨(dang) 的全麵領導,落實黨(dang) 對工會(hui) 工作的新要求

  工會(hui) 組織作為(wei)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群眾(zhong) 組織,是黨(dang) 聯係職工群眾(zhong) 的橋梁和紐帶。堅持和加強黨(dang) 的全麵領導,是做好工會(hui) 工作的根本保證。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明確黨(dang) 對工會(hui) 工作的領導地位,體(ti) 現黨(dang) 對工會(hui) 工作的新要求。一是進一步完善工會(hui) 工作的指導思想。實施辦法聚焦黨(dang) 中央對工會(hui) 工作的決(jue) 策部署以及區黨(dang) 委的工作安排,明確工會(hui) 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各級工會(hui) 組織應當堅持以習(xi) 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思想為(wei) 指導,全麵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關(guan) 於(yu) 工人階級和工會(hui) 工作的重要論述、新時代黨(dang) 的治藏方略,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為(wei) 主線,倡導和弘揚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組織動員各族職工積極參與(yu) 創建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區、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國家固邊興(xing) 邊富民行動示範區,為(wei) 西藏長治久安和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二是明確新時代工會(hui) 基本職責。新時代新征程黨(dang) 和國家事業(ye) 的發展,對工會(hui) 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實施辦法與(yu) 工會(hui) 法的規定相銜接,將工會(hui) 基本職責從(cong)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擴展為(wei)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zhong) ”,進一步明確工會(hui) 組織堅持以職工為(wei) 中心的工作導向。三是推進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黨(dang) 的十八大以來,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就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作出一係列重要論述,對新時代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提出更高要求。西藏自治區在創建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先行區的進程中,對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實施辦法新增一條,對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作出專(zhuan) 門規定,明確工會(hui) 推動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的法定職責,要求提高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整體(ti) 素質,發揮產(chan) 業(ye) 工人骨幹作用,維護產(chan) 業(ye) 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chan) 業(ye) 工人主人翁地位;同時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加強產(chan) 業(ye) 工人隊伍建設的領導,企業(ye) 強化和落實培養(yang) 產(chan) 業(ye) 工人的主體(ti) 責任。四是突出維護民族團結和諧穩定。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在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會(hui) 議上作出“在西藏,現階段維護穩定仍然是第一位的工作任務”的明確要求,加強職工思想政治引領、維護勞動領域政治安全是工會(hui) 組織服務維穩工作任務的重要抓手。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級工會(hui) 組織應當對職工進行“五觀”教育和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教育,教育引導職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ti) 意識,旗幟鮮明反對分裂、堅決(jue) 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明確規定各級工會(hui) 組織應當貫徹總體(ti) 國家安全觀,積極參與(yu) 基層社會(hui) 治理,堅決(jue) 維護勞動領域政治安全,維護社會(hui) 和諧穩定。

  三、加強工會(hui) 組織建設,增強工會(hui) 組織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工會(hui) 是黨(dang) 聯係職工群眾(zhong) 的橋梁和紐帶,各級工會(hui) 組織直接聯係和服務職工群眾(zhong) ,是落實工會(hui) 各項工作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新形勢下加強工會(hui) 組織建設,是推進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客觀需要。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進一步加強工會(hui) 組織建設,健全工會(hui) 組織體(ti) 係。一是擴展工會(hui) 組織的覆蓋麵。修改後的工會(hui) 法明確將工會(hui) 組織以及工會(hui) 工作的覆蓋麵由“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擴展為(wei) “企業(ye) 、事業(ye) 單位、機關(guan) 、社會(hui) 組織”等用人單位。本次修改實施辦法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社會(hui) 組織等用人單位中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hui) 的權利,擴大工會(hui) 組織的覆蓋麵,夯實工會(hui) 基層基礎,充分發揮社會(hui) 組織工會(hui) 作用,將更廣大的勞動者組織到工會(hui) 中來。二是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權利。隨著近年來平台經濟的迅速發展,勞動者就業(ye) 方式發生了明顯變化,西藏自治區網約車司機、快遞員、外賣配送員等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數量大幅增長,如何組織新就業(ye) 形態勞動群體(ti) 建會(hui) 入會(hui) 以及維護其合法權益成為(wei) 重點、難點問題。本次修改實施辦法,明確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民族、戶籍、就業(ye) 期限、就業(ye) 形式等為(wei) 理由,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hui) 保險費等為(wei) 手段,阻撓和限製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hui) ;要求工會(hui) 組織適應企業(ye) 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guan) 係、就業(ye) 形態等方麵的發展變化,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hui) 的權利,為(wei) 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建會(hui) 入會(hui) 夯實法治基礎。三是優(you) 化建會(hui) 模式。實施辦法貫徹“哪裏有職工,哪裏就要建立工會(hui) 組織”原則,明確企業(ye) 和職工數量達到一定規模的開發區(工業(ye) 園區)依法可以建立總工會(hui) 或者工會(hui) 聯合會(hui) ,設區的市級以下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行業(ye) 工會(hui) 聯合會(hui) ,規定勞務輸出人數較多的村(居)可以建立工會(hui) 組織,充分發揮基層工會(hui) 組織的重要作用,激發基層活力。四是擴寬入會(hui) 渠道。實施辦法針對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和靈活就業(ye) 人員分布廣泛、就業(ye) 靈活、流動性強等特點,明確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靈活就業(ye) 勞動者可以加入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的工會(hui) ,切實維護新就業(ye) 形態勞動者和靈活就業(ye) 人員入會(hui) 權利。五是明確各級總工會(hui) 主席會(hui) 議的法律地位。根據西藏自治區工會(hui) 係統召開主席會(hui) 議沒有法律依據的現狀,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總工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主席、副主席組成的主席會(hui) 議負責日常工作。六是加強對社會(hui) 化工會(hui) 工作者的權益保障。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hui) 化工會(hui) 工作者薪酬、住房保障、醫療保險、養(yang) 老保險等社會(hui) 保障機製,解決(jue) 其後顧之憂。

  四、完善維權長效機製,夯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製度基礎

  工會(hui) 要抓住職工群眾(zhong) 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zhong) 的基本職責。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健全工會(hui) 組織維權機製,充實工會(hui) 組織維權措施。一是健全工會(hui) 組織維權機製。明確要求建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yu) 同級工會(hui) 聯席會(hui) 議製度,健全人力資源社會(hui) 保障等部門與(yu) 同級工會(hui) 的溝通聯係機製,研究解決(jue) 涉及工會(hui) 組織和職工的實際問題。明確各級總工會(hui) 應當依法為(wei) 所屬工會(hui) 組織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可以通過工會(hui) 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shu) 、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shu) 等形式,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這是新形勢下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的重要舉(ju) 措,是工會(hui) 參政議政、充分發揮民主參與(yu) 、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是更好地維護職工權利的製度安排。二是明確工會(hui) 組織的建議權、監督權和調查權。明確工會(hui) 組織的建議權、監督權和參加調查權,是保障工會(hui) 認真履行維權服務的重要舉(ju) 措。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在製定、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時,對編製國民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規劃時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以及研究製定涉及勞動就業(ye) 、工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hui) 保險等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聽取工會(hui) 組織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guan) 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時,工會(hui) 有權提出意見或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明確各級工會(hui) 組織應當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有權參加職工因工傷(shang) 亡事故和其他嚴(yan) 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三是完善保障工作機製。為(wei) 保障工會(hui) 主席等工會(hui) 幹部更好履職,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實施辦法規定,工會(hui) 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能隨意調動其工作;確因工作需要調動的,應當事先書(shu) 麵征得本級工會(hui) 委員會(hui) 和上一級工會(hui) 組織的同意。規定基層工會(hui) 組織的非專(zhuan) 職委員、勞動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zheng) 議調解員、協商談判代表從(cong) 事工會(hui) 工作的權利,明確其依法履行職責期間待遇不受影響。

  五、聚焦職工“急難愁盼”,竭誠服務職工群眾(zhong)

  工會(hui) 作為(wei) 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要著力解決(jue) 關(guan) 係職工群眾(zhong) 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用心用情做好服務職工工作。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明確工會(hui) 組織服務職工群眾(zhong) 的要求,完善職工關(guan) 愛幫扶機製,切實解決(jue) 職工實際困難。一是提高職工能力與(yu) 素質。為(wei) 提高職工的思想道德、技術業(ye) 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實施辦法明確各級工會(hui) 組織會(hui) 同用人單位組織職工開展群眾(zhong) 性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進行業(ye) 餘(yu) 文化技術學習(xi) 和職工培訓,參加職業(ye) 教育和文化體(ti) 育活動,推進職業(ye) 安全健康教育和勞動保護工作。規定根據政府委托,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hui) 與(yu) 有關(guan) 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範和先進生產(chan) (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yang) 和管理工作。二是推進職工服務陣地建設。為(wei) 充分發揮工會(hui) 陣地服務大局、服務職工的重要作用,實施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支持車載工會(hui) 巡回服務站和工會(hui) 數字化建設,明確取得社會(hui) 團體(ti) 法人資格的工會(hui) 組織可以依法興(xing) 辦為(wei) 職工服務的工人療休養(yang) 院、工人文化宮等企業(ye) 、事業(ye) 單位。三是完善職工福利與(yu) 幫扶服務機製。工會(hui) 要贏得職工群眾(zhong) 的信賴和支持,必須用心用情做好服務職工工作。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實施提升職工生活品質行動,發展工人療休養(yang) 事業(ye) ,建立健全困難職工常態化幫扶工作機製。明確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hui) 建立職工福利標準隨經濟社會(hui) 發展水平遞增機製;各級工會(hui) 組織協助用人單位辦好職工集體(ti) 福利事業(ye) ,建立健全困難職工常態化幫扶機製和離退休職工關(guan) 心關(guan) 愛機製,開展職工幫扶救助、送溫暖等活動,幫助職工解決(jue) 實際困難。

  六、保障工會(hui) 事業(ye) 物質條件,加強經費使用監督管理

  工會(hui) 自有經費、資產(chan) 以及國家、用人單位等撥給工會(hui) 使用的不動產(chan) 和資金,是工會(hui) 開展活動和舉(ju) 辦職工事業(ye) 的物質基礎。本次實施辦法的修訂,保障工會(hui) 組織開展活動的物質條件,加強工會(hui) 經費和資產(chan) 的監督管理。一是規範工會(hui) 經費來源和撥繳方式。為(wei) 確保工會(hui) 經費的足額收繳,保障工會(hui) 組織辦公和開展活動的物質條件,實施辦法明確工會(hui) 經費的來源,規定用人單位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hui) 撥繳經費,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社會(hui) 組織按照規定撥繳的工會(hui) 經費在稅前列支並由各級稅務部門實行代征,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為(wei) 工會(hui) 組織辦公、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二是加強工會(hui) 財產(chan) 的保護。保護工會(hui) 財產(chan) 不受侵害,是工會(hui) 順利開展工作的前提。實施辦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撥給工會(hui) 組織使用的不動產(chan) 及各類設施,工會(hui) 組織興(xing) 建、購置的房屋、設備、設施等固定資產(chan) 和工會(hui) 組織興(xing) 辦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財產(chan) ,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調撥。三是加強工會(hui) 財產(chan) 的監督管理。要求各級工會(hui) 組織的經費審查委員會(hui) 對同級工會(hui) 經費的預算、決(jue) 算、財產(chan) 管理情況和工會(hui) 組織興(xing) 辦的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定期審查,規定工會(hui) 組織及其所屬企業(ye) 、事業(ye) 單位建立法定代表人、財務分管負責人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製度,明確工會(hui) 經費的使用應當接受有關(guan) 監督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督促工會(hui) 組織依法管理使用資產(chan) 。

  “天下之事,不難於(yu) 立法,而難於(yu) 法之必行。”我們(men) 要以這次實施辦法修訂實施為(wei) 契機,準確全麵把握實施辦法的主要內(nei) 容,推動各項製度措施落實落地,維護好職工合法權益,服務好廣大職工群眾(zhong) ,發揮好工會(hui) 組織在全麵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新西藏事業(ye) 中的重要作用,以工會(hui) 事業(ye) 的高質量發展推進西藏經濟社會(hui) 的高質量發展。(新利平台 文/西藏自治區人大法製委員會(hui) )

(責編: 李文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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