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cong) 西藏自治區商務廳獲悉,為(wei) 培育、扶持和保護“西藏老字號”,傳(chuan) 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chuan) 統文化和技藝,進一步加強對“西藏老字號”的規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自治區商務廳製定出台了《“西藏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據介紹,《辦法》共五章二十一條,分別是總則、認定標準與(yu) 程序、標識使用、管理與(yu) 考核、附則,主要規定“西藏老字號”的定義(yi) 、市場主體(ti) 需具備的認定條件、標識使用的方式、部門監管職責與(yu) 企業(ye) 考核要求等內(nei) 容。
《辦法》明確,“西藏老字號”是指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nei) ,傳(chuan) 承獨特的產(chan) 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曆史背景、鮮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蘊,得到社會(hui) 廣泛認同,形成良好信譽的品牌。
《辦法》規定,被認定為(wei) “西藏老字號”的市場主體(ti) 必須滿足在西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nei) 登記設立,字號傳(chuan) 承已滿30年,具有與(yu) 字號相一致的注冊(ce) 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具有傳(chuan) 承獨特的產(chan) 品、技藝或者服務,具有傳(chuan) 統文化背景、地域特色、曆史積澱和文化底蘊,具有良好的商業(ye) 信譽,得到社會(hui) 廣泛認同和讚譽,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等七項認定條件。
《辦法》要求,申請認定“西藏老字號”的市場主體(ti) ,應提交“西藏老字號”申報表,市場主體(ti) 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三年經營情況,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代表性注冊(ce) 商標的權屬證明材料,傳(chuan) 承獨特產(chan) 品、技藝或服務的證明等九項材料。《辦法》還明確“西藏老字號”的認定程序,包括發布通知、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專(zhuan) 家評審、社會(hui) 公示、作出決(jue) 定等。
《辦法》指出,“西藏老字號”市場主體(ti) 可以在對應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宣傳(chuan) 介紹材料中規範使用“西藏老字號”標識。在使用“西藏老字號”標識時,應與(yu) 獲得認定的市場主體(ti) 名稱和代表性注冊(ce) 商標相一致。此外,自治區商務廳將統一製作和頒發“西藏老字號”證書(shu) 和牌匾,任何組織或個(ge) 人不得自行製作、偽(wei) 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相關(guan) 證書(shu) 或牌匾。
《辦法》還規定了,獲得“西藏老字號”稱號的市場主體(ti) 應當接受商務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如發生單位名稱等信息變更時,應當在變更完成後1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應當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市(地)商務局提交上一年度經營情況的報告,市(地)商務局於(yu) 每年3月15日前匯總報自治區商務廳等內(nei) 容。
另外,獲得“西藏老字號”稱號的市場主體(ti) 存在損害消費者利益、出售“西藏老字號”證書(shu) 等問題時,《辦法》規定,經自治區商務廳核實後,視情節決(jue) 定暫停其“西藏老字號”標識使用權或取消稱號,收回證書(shu) 及牌匾,並向社會(hui) 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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