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wei) 全麵落實《中共中央關(guan) 於(yu) 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guan) 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積極構建檢察監督與(yu) 行政執法銜接製度,促進雙向銜接,推進解決(jue) 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不罰不刑等問題,近日,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管局聯合出台《日喀則市市場監管領域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協作工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同凝聚市場監管領域執法司法合力,營造公平有序市場環境。
《辦法》旨在以製度形式推動全市檢察、公安、市場監管部門構建各司其職、協作配合的“兩(liang) 法”銜接,強化依法行政、推進公正司法,維護經濟秩序、服務工作大局,堅持執法為(wei) 民、保障群眾(zhong) 合法權益。
《辦法》指出,各有關(guan) 部門在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協作工作中的監督重點和監督措施。明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過程中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市場監管機關(guan) 三方機關(guan) 主要職責。細化相關(guan) 部門關(guan) 於(yu) 辦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以及案件受理、審查、反饋等辦案流程。
《辦法》指出,檢察機關(guan) 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刑事案件,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的刑事案件,依法向行政機關(guan) 提出檢察意見,意見書(shu) 所需寫(xie) 明內(nei) 容,調閱、查詢案件材料要求及對行政機關(guan) 收到意見後回複期限,當事人不予履行處罰的處理問題。
《辦法》指出,檢察機關(guan) 開展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要求在未構建檢察監督與(yu) 行政執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情況下,行政機關(guan) 要及時移送執法案件台賬。同時,規定檢察機關(guan) 、公安機關(guan) 、市場監管部門逐步建設信息共享平台,實現案件網上移送、網上受理、網上監督等操作規範。
下一步,日喀則市檢察機關(guan) 將認真貫徹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和最高檢、自治區檢察院有關(guan) 要求,深入學習(xi) 貫徹《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wei) 監督構建檢察監督與(yu) 行政執法銜接製度的意見》,持續會(hui) 同相關(guan) 部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製,促進各行業(ye)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眾(zhong) 身體(ti) 健康和生命財產(chan)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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