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古生物化石科研開辟“綠色通道”
有媒體(ti) 報道,我國科學家在青藏高原中部發現了一片距今2500萬(wan) 年的棕櫚葉化石。根據對這一化石的研究,科學家推測出了青藏高原年輕時的模樣,同時也將青藏高原中部的抬升史推後了至少約1000萬(wan) 年。
說到這一消息,全國政協委員王元青難掩興(xing) 奮。作為(wei) 中國科學院古脊椎動物與(yu) 古人類研究所研究員,他對化石有著特殊的感情。
“化石是大自然留給我們(men) 認識生命和地球曆史,探索人類及地球未來走向的最為(wei) 寶貴的素材。”王元青說。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如何更有效地對其加以保護,進行科學研究,王元青和他的同行們(men) 卻受到很多掣肘,有著說不出的苦衷。
2010年9月,國務院出台《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我國化石資源進行全麵保護。隨後,相關(guan) 部門又製定了《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一係列文件,列舉(ju) 了需要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類型和名單。
“不可否認,《條例》執行以來,對我國古生物化石保護作用巨大,尤其是對私挖亂(luan) 采、化石走私和倒買(mai) 倒賣亂(luan) 象給予有力打擊。”全國政協委員、中國地質大學地球科學學院地球生物係教授童金南說,但其對促進科學研究這個(ge) 主旨的作用卻很不明顯,甚至對正常科研工作的開展產(chan) 生了束縛。
王元青也表示,由於(yu) 《條例》和《實施辦法》對化石發掘申請的審批過程較為(wei) 繁瑣、複雜,一些規定也不符合科學研究的相關(guan) 規律,審批過程不僅(jin) 占用、耗費了科研人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經常造成錯失最佳野外工作時間、影響實際工作效率(甚至當年無法工作)的情況,導致承擔國家任務的國家級研究機構因科研需要開展的化石發掘往往無法按計劃執行。
此外,隨著我國古生物學研究在國際學術界的地位和影響日益提升,中國科學家攜帶化石標本出境及外國專(zhuan) 家攜標本入境的頻率顯著增高。“不僅(jin) 審批過程繁瑣,而且對科研標本和以展覽為(wei) 目的的標本出入境不加區分,這與(yu) 國際上通行做法都是脫節的。”王元青說。
王元青表示,目前要攜帶化石標本出境,需要提前一年報批計劃,出去時再具體(ti) 申報,然後請專(zhuan) 家審,一般要30天時間,耗時耗力。如果臨(lin) 時想帶某一件標本去國外進行對比,根本無法操作。
“按照我國的相關(guan) 規定,國外的標本入境,先是海關(guan) 鉛封,3天之內(nei) 主管部門組織專(zhuan) 家核驗,出去時還要申報,經審核確認後10個(ge) 工作日之內(nei) 才會(hui) 批複。這樣對短期來訪的國外專(zhuan) 家,想帶標本入境與(yu) 我們(men) 的標本對比,或者國內(nei) 專(zhuan) 家請來訪專(zhuan) 家將他們(men) 的標本帶來供我們(men) 比較研究,則完全無法操作。”王元青補充說。
因此,委員們(men) 建議,應盡快修改《實施辦法》,對以科研和展覽為(wei) 目的的標本出入境管理程序明確區分;對從(cong) 事古生物學研究、有較高國際地位和影響力、國際交流活躍的國家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博物館,可進行資質審批,獲得資質的單位,具有對本單位化石進行出入境審批的權力。當然,單位及其法人要能夠並願意承擔相關(guan) 法律責任。
“還可製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違反相關(guan) 規定的單位和個(ge) 人進行處罰,直至取消單位的標本出入境自主審批資格。這樣既保護了化石,也有利於(yu) 科學研究的開展。”王元青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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