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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隨筆:社會保障改革應堅持互助共濟原則

何文炯 發布時間:2018-08-13 15:35:00 人民日報

作為(wei) 國家在風險管理領域的基礎性製度安排,社會(hui) 保障由政府主導組織實施,通過財政預算或征收社會(hui) 保險費等途徑籌集社會(hui) 保障資金,按照一定規則向特定社會(hui) 成員提供資金或服務,確保社會(hui) 成員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尊嚴(yan) 。這種集眾(zhong) 人之力解除社會(hui) 成員基本生存和發展後顧之憂的保障機製,不僅(jin) 能夠為(wei) 全體(ti) 國民提供穩定預期,而且有助於(yu) 降低全社會(hui) 的風險管理成本。

互助共濟是社會(hui) 保障的天然屬性。現實生活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經常發生。就某一特定風險事故而言,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nei) ,風險事故的發生帶有必然性;但對某一個(ge) 體(ti) 而言,風險事故發生則是偶然的,即此個(ge) 體(ti) 是否遭遇風險事故是不確定、無法把握的。但是,借助技術手段,在特定時期、特定範圍內(nei) 某種風險事故發生和損失的規律是可能被發現的。正是由於(yu) 把握整體(ti) 損失規律的可能性和把握個(ge) 體(ti) 損失規律的不可能性,互助共濟成為(wei) 處理風險的有效方法。

以互助共濟為(wei) 基本理念和原則的社會(hui) 保障製度,在化解社會(hui) 成員麵對的不確定風險方麵具有明顯優(you) 勢:一是風險應對者由個(ge) 體(ti) 壯大為(wei) 集體(ti) ,即以群體(ti) 之力幫助個(ge) 體(ti) 抵禦風險;二是個(ge) 人基本生存發展條件由不確定變為(wei) 確定,麵臨(lin) 風險的個(ge) 體(ti) 通過納稅或繳費,能夠以確定的小額成本獲得穩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三是防範風險的行為(wei) 由利己轉化為(wei) 利他,個(ge) 體(ti) 為(wei) 解除基本生存發展後顧之憂而參加社會(hui) 保障計劃,結果是所有參加計劃的人都能獲得保障,這正是基於(yu) 利己目的而達成利他效果。

在社會(hui) 保障的具體(ti) 製度中蘊含著4種互助共濟關(guan) 係:一是普通社會(hui) 成員與(yu) 特定風險事故遭遇者之間的互助共濟。比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shang) 保險體(ti) 現的是健康者與(yu) 傷(shang) 病者之間的互助共濟,長期護理保險體(ti) 現的是失能者與(yu) 健全者之間的互助共濟,失業(ye) 保險體(ti) 現的是在業(ye) 者與(yu) 失業(ye) 者之間的互助共濟,等等。二是不同收入群體(ti) 之間的互助共濟。比如,社會(hui) 救助體(ti) 現了社會(hui) 成員對低收入群體(ti) 的互助共濟。三是代際互助共濟。在現收現付模式下,在崗的年輕一代通過繳費納稅供養(yang) 年老一代,而年老一代之所以可以享受這一權利是因為(wei) 他們(men) 年輕時對製度作出過貢獻。四是地區之間的互助共濟。通過建立有效的機製,協調地區之間的利益,確保全體(ti) 國民都能享受相應的社會(hui) 保障待遇。

互助共濟是我國社會(hui) 保障改革發展所堅持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在新時代進一步深化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仍然需要堅持互助共濟原則。

加快推進基本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基本養(yang) 老保險是最重要的社會(hui) 保障項目之一,應當在全國範圍內(nei) 實行互助共濟。但由於(yu) 曆史原因,我國現行製度采用地區統籌的行政管理模式。這一模式雖然能夠有效落實地方政府的責任,並與(yu) 財政體(ti) 製相適應,但由於(yu) 地區之間互助共濟的渠道不暢通,各地養(yang) 老保險籌資負擔畸輕畸重,影響了地區均衡發展和全國勞動力市場一體(ti) 化進程。最近,國務院印發《關(guan) 於(yu) 建立企業(ye) 職工基本養(yang) 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製度的通知》,這是走向養(yang) 老保險全國統籌的重要一步。隨著製度設計的改進,基金調劑力度將不斷加強,直至實現統收統支的全國統籌。

與(yu) 時俱進完善個(ge) 人賬戶。上世紀90年代,我國在社會(hui) 保險製度改革中探索出獨特的“統賬結合”模式,為(wei) 新舊製度轉換和改革平穩推進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嚴(yan) 格意義(yi) 上的個(ge) 人賬戶並不具備互助共濟功能。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製度設計,探索適合中國國情、更能體(ti) 現互助共濟原則和共享發展理念的製度模式。

積極倡導互助共濟文化。互助共濟是一種方法,也是一種文化,不僅(jin) 能提高風險管理效率,還能凝聚人心、促進社會(hui) 團結進步。在深化社會(hui) 保障製度改革過程中,應按照權責清晰的原則,明確政府、用人單位和個(ge) 人家庭的責任;明確社會(hui) 保障各項目的職責定位,優(you) 化製度設計,以增強互助共濟性。同時,應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則,明晰社會(hui) 成員的權利義(yi) 務,積極倡導互助共濟文化。(作者為(wei) 浙江大學教授)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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