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理論 > 資訊

教育法治40年:教與學關係演進的背後

勞凱聲 發布時間:2018-12-29 11:16:00 光明日報

  編者按:日前召開的全國教育法治工作會(hui) 議,研究部署了我國新時代教育法治建設任務,為(wei) 加快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教育強國、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12月9日,由中國教育發展戰略學會(hui)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hui) 和華東(dong) 政法大學聯合主辦的第三屆“中國教育法治與(yu) 教育發展高峰研討會(hui) ”在華東(dong) 政法大學舉(ju) 行,會(hui) 議圍繞“教育法治體(ti) 係建設回顧與(yu) 前瞻”的主題,就教育立法體(ti) 係建設與(yu) 完善、教育執法體(ti) 製建設與(yu) 完善、教育法治與(yu) 大學治理、青少年法育理論與(yu) 實務等議題進行了研討。

  本期,我們(men) 結合專(zhuan) 家觀點,共同探討我國教育法治的進程與(yu) 方向。

  中國教育法治40年的發展過程中,國家與(yu) 教育關(guan) 係問題始終是一個(ge) 重要議題,這一問題最終可以歸結為(wei) 教育權與(yu) 受教育權這樣兩(liang) 個(ge) 基本問題。尤其是20世紀下半葉開始的教育體(ti) 製改革,有關(guan) 國家教育權與(yu) 公民受教育權問題的理論與(yu) 實踐變得更加廣泛和激烈。

  在中文的表述中,“教育”與(yu) “受教育”的含義(yi) 存在明顯的差別:前者是一個(ge) 主動性行為(wei) , 表示施予教育的行為(wei) ;後者是一個(ge) 被動性行為(wei) ,表示接受教育的行為(wei) ,因此“教育權”與(yu) “受教育權”也顯然有不同的內(nei) 涵。而廣義(yi) 的教育權定義(yi) 則包括了實施教育和接受教育的雙重含義(yi) 。

  近代以來,隨著教育在社會(hui) 生活及個(ge) 人發展中的影響越來越突出,教與(yu) 學二者之間的關(guan) 係也日益複雜,因而產(chan) 生了相應的法律規範,即有關(guan) 教的法律規範和有關(guan) 學的法律規範,並由此形成了兩(liang) 項重要的法律權利,即教育權與(yu) 受教育權。

  教育的國家化和國家教育權的產(chan) 生被普遍認為(wei) 是世界各國現代化進程帶來的最重要結果,這是因為(wei) ,除了國家的力量,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支撐如此大規模的教育事業(ye) 運行。然而教育就其本源而言又具有民間性,按照自然法的觀點,父母、家庭對孩子擁有最初的和天然的教育權,所以伴隨著教育的國家化進程和國家教育權產(chan) 生的是國家與(yu) 民間之間的矛盾和衝(chong) 突。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權開始了一個(ge) 反向的轉移過程,即由國家向民間的權力轉移,在發揮國家對教育的積極作用的同時,能真正使教育回歸民間。這就使國家教育權日益成為(wei) 一個(ge) 普遍關(guan) 注的問題。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於(yu) 社會(hui) 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國家教育權運行中的問題日益明顯,不僅(jin) 嚴(yan) 重阻礙了教育本身的進一步發展,而且嚴(yan) 重阻礙了社會(hui) 其他方麵的發展。始於(yu) 這一時期的教育改革就是以國家教育權存在的不足為(wei) 對象的一場教育體(ti) 製方麵的改革。國家與(yu) 教育關(guan) 係由此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長期隱蔽在幕後的教育權問題開始凸現出來。其中某些方麵已反映在中國近幾年的教育改革中,如中央與(yu) 地方關(guan) 係、政府與(yu) 學校關(guan) 係的調整。還有一些方麵雖然尚不確定,但也已觸及了權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問題,給教育體(ti) 製改革提出了新的課題,如政府、市場與(yu) 學校的關(guan) 係等。

  我國的教育體(ti) 製改革不僅(jin) 積極倡導和參與(yu) 改革國家教育權,而且提供了具有獨特思路和舉(ju) 措的中國方案,這就是“簡政放權”。這輪簡政放權與(yu) 之前的簡政放權不同之處在於(yu) ,其所要解決(jue) 的不僅(jin) 是公權力係統內(nei) 部的教育權再分配問題,而且要在政府與(yu) 社會(hui) 、市場、學校之間進行教育權的重新分配。這意味著簡政放權不再局限於(yu) 公權力係統內(nei) 部,而是要在性質不同的社會(hui) 領域之間,特別是在公域、私域之間進行教育權的再分配。簡政放權就是要根據政府、市場、社會(hui) 三個(ge) 相關(guan) 方麵出現的新的關(guan) 係狀態來重新配置權力,使三者的關(guan) 係在新的曆史條件下達到再平衡。簡政放權發展到今天,已經具有了推動社會(hui) 結構轉型的性質,甚至可以說,它就是社會(hui) 轉型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是以往簡政放權改革中未曾出現過的新問題,因此不僅(jin) 引發了改革實踐中的一係列衝(chong) 突和矛盾,並且提出了一係列急需回答的理論問題。

  近年來,在國家與(yu) 教育關(guan) 係領域中出現了一係列被社會(hui) 各界普遍關(guan) 注的教育新動向,如教育移民、擇校、在家上學等,這表明國家與(yu) 教育關(guan) 係正經受挑戰。當一些家長選擇以私力保障子女受教育權利時,家長的主動作為(wei) 由於(yu) 對已經轉換為(wei) 教育權力的國家教育責任提出了挑戰,因此構成了公民受教育權和國家教育權的二元對立。國家提供的強製性教育政策旨在保障受教育權利,具有充分的合法性,但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同樣具有曆史和倫(lun) 理的正當性。如何超越公民受教育權與(yu) 國家教育權的二元對立,實現民意與(yu) 法律的良性互動,這是現實提出的問題。

  針對國家與(yu) 教育關(guan) 係的新動向,法律應當對此作出回應。在法律未完善之前,教育行政部門在決(jue) 策中尤其應密切關(guan) 注並審慎采取相應的措施:

  尊重家長與(yu) 兒(er) 童的特殊教育需要,慎用“禁止”的剛性調節手段。除確實有損兒(er) 童受教育權利或明顯有害於(yu) 兒(er) 童身心發展的情況外,不輕言禁止、取締,避免人為(wei) 造成對立。

  建立相應申請與(yu) 質量保障程序的可能性。建立明確的申報程序,保證公民選擇權的公正行使。

  通過宣傳(chuan) 引導,進行價(jia) 值整合。既要尊重多樣化的價(jia) 值選擇,又應形成一定的價(jia) 值共識。因此價(jia) 值整合必須基於(yu) 對多元價(jia) 值的尊重,避免將價(jia) 值取向上的分殊激化成價(jia) 值衝(chong) 突。在此過程中尤應加強官方和民間的溝通理解。

  加強立法研究,增進公民對教育的自主選擇。可考慮借鑒國際經驗,在條件成熟時認可“在家上學”,並建立準入、監督、評價(jia) 、退出的政府監管機製。同時還應為(wei) 在家上學與(yu) 學校教育的銜接提供製度依據,以保證二者的順利過渡。

  積極推進教育體(ti) 製改革,建設多樣化的公共教育服務體(ti) 係。應大力推進教育體(ti) 製改革,構建更加靈活多樣的學校教育機構,盡量滿足人們(men) 的教育需求,給學習(xi) 者以更多的選擇可能性,使人人都能得到充分發展。(作者係首都師範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 李文治)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