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落地一年,需要正視那些新問題
作者:夏研
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如今一年時間過去,離婚冷靜期的效果也可以進行觀察評估了。
最顯著的當然是離婚率的整體(ti) 下降。據民政部發布的數據,實施《民法典》之後,去年一季度全國離婚登記人數為(wei) 29.6萬(wan) 對,相較前年四季度環比下降72.15%。各地數據也呈現了類似趨勢,2021年1月至11月,山東(dong) 濟南辦理離婚登記的人數為(wei) 17271對,往年同期的人數為(wei) 25308對,同比減少8037對;2021年重慶市共有72363對夫妻辦理離婚登記,相較於(yu) 2020年的129687對,降幅達到了44%。
但不可忽視的是,民政係統的數據下降了,法院係統的訴訟離婚可能極大增加了。原因也很簡單,訴訟離婚沒有冷靜期,人們(men) 為(wei) 了規避冷靜期直接走訴訟渠道。前不久資陽市安嶽縣人民法院公布《安嶽法院反映離婚冷靜期製度實施以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稱當地訴訟離婚數量顯著增多,2021年1-11月,安嶽法院共受理離婚案件1163件,已高於(yu) 前三年全年平均受案數1033.67件。
而從(cong) 一些司法實踐看,雖然訴訟離婚沒有設置冷靜期,但由於(yu) 大量離婚案件湧入法院,司法資源捉襟見肘,開庭時間一拖再拖,也在事實上形成了“冷靜期”。
應該明確,離婚冷靜期的目的不是增加離婚難度,把數字本身當目的,去實現更“理想”的離婚率;它的本意是避免夫妻在衝(chong) 動之下草率離異,衝(chong) 擊正常的家庭結構和社會(hui) 秩序。
從(cong) 效果看,離婚冷靜期是有意義(yi) 的,但由此產(chan) 生的新問題也必須得到正視,即有些人的婚姻自主能否充分表達。抽象來看,離婚是很多人的客觀需要——對於(yu) 家暴中的受害一方來說是剛需,抑製需要本身不是全部目的,提供“離婚認證”的充分供給依然十分必要。否則,人們(men) 難免感到一種基礎人身權利受壓抑的感覺。
因為(wei) 離婚冷靜期而產(chan) 生的需求轉移,如離婚夫妻求助法院等,對於(yu) 這種趨勢應當予以重視且有所準備。比如通過協調司法資源,保證基本的司法效率。即便離婚是件不幸的事,但程序上也不應該是困難的事。存在家暴、賭博、吸毒等情形的家庭,離婚不僅(jin) 是解除民事法律關(guan) 係,更是底線上的權利救濟,如果因為(wei) 司法資源配置不足,受害一方無從(cong) 得到解脫,那隻能加劇當事人的不幸。
另外,離婚冷靜期以及背後所蘊含“珍重家庭”的價(jia) 值倡導,應該涵化為(wei) 一種有共識的且符合人情事理的應對方案,避免產(chan) 生婚姻自由和公權力幹預在磨合上的困難。
在不少離婚案例中,我們(men) 已經看到由於(yu) 理解偏差、自由裁量而造成的公眾(zhong) 困惑。比如曾發生一起女子遭家暴威脅,5年4次起訴離婚均被駁回的事件,引發了輿論的高度關(guan) 注。在家暴事實顯著且女方極為(wei) 堅持的情況下,法院卻始終不判離婚。這種過度道德化的裁判方式,隻能讓當事人痛苦讓旁觀者費解,也傳(chuan) 遞了含混的信號——似乎離婚不是受保障的權利,而是應該極力回避的事實。
離婚冷靜期落地一年了,對其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和趨勢,應該有所梳理並提出新的解決(jue) 方案。對於(yu) 離婚,社會(hui) 自然希望可以挽救一下;但對那些隻能“一別兩(liang) 寬,各生歡喜”的家庭,也別讓他們(men) 的權利主張被堵上。挽救家庭和保障權利,應該也必須是並行不悖的。(夏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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