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實習生”獲賠20萬,司法給“精明雇主”上了一課
作者:柳宇霆 法律學者
“實習(xi) 生”打贏官司了。近日,中國裁判文書(shu) 網披露的太平洋證券一份有關(guan) 勞動爭(zheng) 議的一審判決(jue) 書(shu) ,受到業(ye) 內(nei) 關(guan) 注。在該案中,原告李某未簽訂勞動合同,工作近10個(ge) 月,訴請公司支付工資、賠償(chang) 金等。雙方爭(zheng) 議焦點在於(yu) 原告是否與(yu) 太平洋證券存在勞動關(guan) 係,太平洋證券主張對方是實習(xi) 生身份。最終法院一審判決(jue) 雙方存在勞動關(guan) 係,且太平洋證券應支付原告工資、賠償(chang) 金等合計逾20萬(wan) 元。
如果沒有看報道,沒有讀判決(jue) 書(shu) ,對這起民事糾紛大抵是難以相信的。眾(zhong) 所周知,太平洋證券不是小公司,而是一家相當有分量的全國性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如此赫赫的業(ye) 內(nei) 地位,麵試招錄員工,竟然“未簽訂勞動合同”,僅(jin) “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wei) 1萬(wan) 元”,“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未發放工資”,隨後又“口頭告知李某解除雙方勞動關(guan) 係”,簡直是把勞動法規當作兒(er) 戲。
市場經濟除了見不得光的“叢(cong) 林法則”,還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guan) 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guan) 係,未同時訂立書(shu) 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ge) 月內(nei) 訂立書(shu) 麵勞動合同”,以及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明確,“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該簽的合同不簽,該給的工資不給,嘴皮一動就炒員工的魷魚,撞在法律的槍口上,被法院判賠20萬(wan) ,並不冤枉。
從(cong) 個(ge) 案以觀之,這起訴訟的意義(yi) 不同凡響。一邊是作為(wei) “實習(xi) 生”的原告,一邊是身為(wei) 業(ye) 內(nei) 巨頭的被告,司法在這場雞蛋與(yu) 石頭的“對撞”中,以法律為(wei) 準繩,以事實為(wei) 依據,選擇站在了公正的一邊。法院一審判決(jue) ,券商賠償(chang) “實習(xi) 生”20萬(wan) 元,彌補了原告的經濟損失,也給原告正了名,主持了公道。通過這場典型訴訟,法院也向外釋放出強烈訊號:無論多大的企業(ye) ,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都要遵守勞動法規,都要以人為(wei) 本,維護勞動者權益。這樣的司法判決(jue) ,也有利於(yu) 狠刹潛規陋習(xi) ,和諧勞資關(guan) 係。
在網上,很多人給原告李某點讚。的確,李某在這場“以小博大”的官司中給自己加了分,提供了工位圖及團建照片、進入公司和輸入辦公電腦密碼的錄像,以及和公司相關(guan) 負責人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明了在職期間正常提供勞動,也有參與(yu) 公司日常經營事務以及團建活動,還擁有自己工位,從(cong) 而證實了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guan) 係。可是,如果她沒有拿出這些照片、錄像和聊天記錄呢,又沒有勞動合同,連個(ge) 工資發放的記錄都沒有,這場官司想要打贏,可就難上加難了。這也警示人們(men) ,找份工作的時候,不能把希望完全寄托在雇主“大發慈善”、司法“主持公道”上,還必須要有很強的合同觀念、維權意識。
券商打官司輸了,並不是什麽(me) 壞事。司法為(wei) 勞動者權益“兜”了底,也給法治觀念淡薄的雇主們(men) 上了一課,捍衛了健康的勞動關(guan) 係。(柳宇霆)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