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留言差評遭起訴判賠,“控評維權”扭曲了市場關係
作者:劉婷婷 法學副教授
這又是一起因“差評”引發的糾紛。
據媒體(ti) 報道,2020年2月,北京一高校研究生張銘(化名)購買(mai) 了“文科考研網”的複試班,一個(ge) 多月後,他在知乎“文考網怎麽(me) 樣”話題下,匿名評價(jia) 時稱“……文考虎視眈眈在微信上拉架,誰敢實名誰必定被網暴……”2021年9月,張銘收到廣西來賓市興(xing) 賓區人民法院的傳(chuan) 票和起訴狀,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張銘上述言論中“虎視眈眈”“網暴”用詞係侮辱或誹謗原告,構成名譽權侵權。另一名被告“馬倩”因評價(jia) 文考網言論中“爛、白給都不要、惡心等”用詞,也構成名譽權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jue) ,被告張銘和“馬倩”在知乎網顯著位置持續登載致歉聲明24小時,向原告賠禮道歉;分別向文考網賠償(chang) 經濟損失2500元;分別賠償(chang) 原告為(wei) 製止侵權行為(wei) 的開支772.5元。目前,張銘等人已選擇上訴。
從(cong) 法律上講,張銘等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值得商榷。作為(wei) 消費者,有對不滿意商品或服務給出差評的權利,而商家對差評有一定的容忍義(yi) 務。平心而論,張銘的負麵評價(jia) 或許並不中聽,卻也並非空穴來風、無中生有。張銘事先購買(mai) 了文考網的服務,課程結束後,認為(wei) 課程質量一般,這才有上述差評。既然有此“事實”作為(wei) 鋪墊,就談不上惡意攻訐,侵犯人格權利。
不僅(jin) 如此,據張銘反映,他多次看到,“文考網的工作人員把給負麵評價(jia) 考生的微信賬號和聊天內(nei) 容,在微信群等地方公布出來”。公民個(ge) 人信息和隱私受到法律保護,公開消費者個(ge) 人微信賬號和聊天內(nei) 容,已然構成侵權。此外,文考網的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消費者給好評,會(hui) 給予他們(men) 一些免費的“福利”,比如免費的資料、服務等,這種行為(wei) 明顯違反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guan) 於(yu) 《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zheng) 行為(wei) 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中“不得誘導用戶作出指定評價(jia) ”的規定。如果這些情況屬實,不僅(jin) 證明“網暴”一說並非捏造事實,與(yu) 侮辱誹謗相距甚遠,更須追究相關(guan) 企業(ye) 的法律責任。
在有關(guan) 企業(ye) 看來,張銘等人的“差評”侵犯自家名譽權,客觀上造成了經濟損失。但從(cong) 實際情況看,危害並不大。張銘的留言,姑且不論言語並不苛刻,發表後寥寥無幾的傳(chuan) 播量給企業(ye) 帶來的負麵影響等現實危害,可謂微乎其微,更何況報道還談及,張銘對該課程的評論中還包含若幹正麵的評價(jia) 。
對於(yu) 這起糾紛,很多人質疑,差評與(yu) 侵權之間的界限究竟在哪裏?其實,最高法在《關(guan) 於(yu) 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消費者對生產(chan) 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chan) 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wei) 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wei) 侵害名譽權”,由此表明了反對濫用訴權、壓製消費者差評的司法態度。
令人遺憾的是,因距離及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張銘申請遠程參與(yu) 庭審,但他和代理人均未能參與(yu) 庭審,因為(wei) “當時法院沒有相關(guan) 遠程庭審的設備”。“馬倩”稱自己“平時很少上網,更無理由發出上述言論”,因“未提供證據”而一審敗訴。司法程序上的“瑕疵”,也讓這起訴訟陷入爭(zheng) 議。
無視法治的存在,市場經濟隻會(hui) 淪為(wei) 一地雞毛。作為(wei) 消費者,在評價(jia) 商品和服務時,應注意言詞表達,避免權利越界;而商家更應反思,如何麵對消費者差評,與(yu) 其忙著控評、打壓,不妨專(zhuan) 注商品服務質量,這樣才走得更穩,走得更遠。(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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