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規範播音員主持人職業行為和社會活動

發布時間:2022-01-27 16:08: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印發文件

  規範播音員主持人職業(ye) 行為(wei) 和社會(hui) 活動

  新華社北京1月26日電 中宣部辦公廳、國家廣電總局辦公廳近日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規範播音員主持人職業(ye) 行為(wei) 和社會(hui) 活動管理的意見》。

  《意見》指出,播音員主持人作為(wei) 媒體(ti) 的形象代表,是黨(dang) 的宣傳(chuan) 思想文化事業(ye) 的重要力量,承擔著堅持正確導向、傳(chuan) 播先進文化、引領文明風尚的重要職責。要堅持嚴(yan) 管厚愛結合、激勵約束並重,加快建設一支具有堅定政治立場、高尚道德品質、廣博文化知識、崇高職業(ye) 精神、過硬工作本領的專(zhuan) 業(ye) 人才隊伍。

  《意見》強調,要始終把政治素質培養(yang) 作為(wei) 播音員主持人隊伍建設的首要任務,不斷提高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穩妥把握職業(ye) 行為(wei) 和社會(hui) 活動。播音員主持人要把職業(ye) 道德建設作為(wei) 立身之本,自覺抵製名利誘惑和低俗庸俗媚俗,淨化“交際圈”“朋友圈”,塑造良好公眾(zhong) 形象,主動接受社會(hui) 監督、自覺弘揚職業(ye) 精神。

  《意見》明確,各播出機構要對播音員主持人參加社會(hui) 活動製定規章製度,明確管理原則和審批流程。對於(yu) 播音員主持人參加外單位的社會(hui) 活動,各播出機構要實行事前報批或報備製度,嚴(yan) 明有關(guan) 財務規定和廉潔紀律要求。對於(yu) 播音員主持人參加私人活動,各播出機構要加強日常教育,做好事前提醒。播音員主持人參與(yu) 廣告代言、商業(ye) 推廣、網絡帶貨等各類商業(ye) 活動,須經所在播出機構批準。

  《意見》提出,各播出機構要把播音員主持人作為(wei) 加強網絡傳(chuan) 播、占領網絡空間的重要力量,努力把播音員主持人的線下影響力延伸到線上。對播音員主持人通過網絡平台開展網絡直播、文字音視頻信息發布等行為(wei) ,堅持規範和發展並重,根據職務行為(wei) 信息、私人信息等不同性質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意見》要求,要嚴(yan) 格執行播音員主持人持證上崗和執業(ye) 注冊(ce) 製度。各新聞單位所屬新媒體(ti) 、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節目製作經營機構等從(cong) 事播音主持工作的人員,參照《意見》精神管理。

  《光明日報》( 2022年01月27日 03版)

(責編: 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