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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有法可依 親職教育勢在必行

發布時間:2022-01-30 10:51:00來源: 中國教育報

  作者:王玲豔、席春媛(南京師範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起點,對兒(er) 童的健康成長至關(guan) 重要,也在社會(hui) 文明和國家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容忽視的基石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已於(yu) 今年1月1日起實施,意味著家庭教育正式納入國家教育事業(ye) 發展規劃和法治化管理軌道,國家對家庭教育的內(nei) 容、實施辦法、保障措施予以清晰的規定,意在扭轉社會(hui) 對家庭教育的偏見和誤解,提高家庭教育的法治性和科學性。而實施親(qin) 職教育則可以助力家庭教育促進法從(cong) 藍圖規劃真正落到實處,為(wei) 兒(er) 童的健康成長創設良好的社會(hui) 環境。

  家庭教育失誤嚴(yan) 重影響兒(er) 童成長發展

  “生而不養(yang) ”的問題嚴(yan) 重影響了兒(er) 童的健康發展。長期以來,社會(hui) 和家長對教育存在片麵理解,將孩子的成長責任完全推給學校,一些家長更是將全部的養(yang) 育重心放在物質投入上,忽視對孩子的陪伴和支持。

  有研究發現,父親(qin) 對於(yu) 孩子的教育尤其是早期教育投入嚴(yan) 重不足,30.4%的父親(qin) 每天陪伴孩子的時間不超過1小時。另外,許多農(nong) 村留守兒(er) 童的父母很少關(guan) 心子女的心情和遇到的困難,長期生活在遠離父母、缺乏互動性照料的家庭環境中,學前留守兒(er) 童缺少親(qin) 子陪伴,在認知、語言、情感、社會(hui) 性等方麵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發展滯後問題。

  “教而不當”的教育錯位犧牲了兒(er) 童的全麵發展。家庭中過度教育的問題比較突出,家庭教育複製和強化學校教育的內(nei) 容,喪(sang) 失了自身的主體(ti) 性、獨立性和特殊性,功能弱化為(wei) 學校教育的附庸。

  許多家長存在重智輕德、重知輕能的錯誤觀念,忽視孩子的心理健康發展。《全國家庭教育狀況調查報告(2018)》顯示,分別有79.8%的四年級學生和79.9%的八年級學生認為(wei) 家長對自己最關(guan) 注的是學習(xi) 情況,而對興(xing) 趣愛好或特長、心理狀況方麵的關(guan) 注僅(jin) 占到10%左右。

  “冠冕堂皇”的越位忽視了兒(er) 童的權利。受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等觀念的影響,很多家庭通過不斷加大教育資本投入來增加孩子考入好大學的籌碼。為(wei) 了保障孩子的學習(xi) ,父母代勞了許多本該孩子自己做的事情,存在過度幹涉、過度保護和過度期望等越位現象。

  一項對北京市2000名中小學生的調查統計顯示,孩子每天平均家務勞動時間隻有0.2小時;對天津市1500名中小學生的調查發現,有52%的學生每天由家長代為(wei) 整理學習(xi) 和生活用品,79%的學生離開家長就束手無策。父母過多的包辦、替代剝奪了孩子在實踐中鍛煉能力的機會(hui) ,也限製了孩子社會(hui) 性參與(yu) 的權利。在這樣的家庭教育中成長的兒(er) 童,很難成為(wei) 完整、獨立的人,也很難自立自強於(yu) 社會(hui) 。

  親(qin) 職教育是成為(wei) 稱職家長的專(zhuan) 門教育

  親(qin) 職教育是對家長進行的專(zhuan) 門化教育,其目的在於(yu) 加強或改變父母的教育觀念,使父母獲得撫養(yang) 、教育子女的知識和能力,建立良好的親(qin) 子關(guan) 係,成為(wei) 一個(ge) 合格稱職的家長。很顯然,家庭教育促進法的頒布為(wei) 當下親(qin) 職教育的有效開展提供了新的契機。

  重申父母主體(ti) 責任,親(qin) 職教育勢在必行。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了父母在家庭教育中的主體(ti) 職責,一定程度上有助於(yu) 改變家長過於(yu) 依賴學校教育和社會(hui) 教育的問題。這種對父母履職的呼喚和激發,需要親(qin) 職教育予以推進,使家長充分認識到撫養(yang) 與(yu) 教育子女是伴隨著生育事實而產(chan) 生的人類的天然義(yi) 務,調動父母主動參與(yu) 科學養(yang) 育的學習(xi) 和實踐活動,真正做到在兒(er) 童成長和發展過程中不缺位、不越位。

  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以親(qin) 職教育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在關(guan) 注父母教育權利的前提下,家庭教育促進法重點指向了家長教育能力的提升,這對改變家庭教育被弱化和邊緣化的現實有著重要意義(yi) 。

  家庭教育促進法強調“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xi) 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幼兒(er) 園、中小學校等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xi) ”,進而做到“關(guan) 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發展狀況,尊重其參與(yu) 相關(guan) 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這是從(cong) 更高的法律層級上明確了父母要以觀念的扭轉為(wei) 起點,切實提升家庭教育能力。

  這些教育觀念、養(yang) 育知識和技能,應當被納入親(qin) 職教育內(nei) 容體(ti) 係中,引導家長從(cong) 思想層麵摒棄不適宜的想法和態度,不斷形成科學的育兒(er) 觀、教育觀,並逐步掌握開展科學的家庭教育的能力。

  把握不同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特點,提升親(qin) 職教育的適用性、靈活性。家庭教育促進法指出,父母應當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圍繞家國情懷、良好的社會(hui) 公德、家庭美德、個(ge) 人品德意識和法治意識、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等方麵內(nei) 容開展家庭教育。這些內(nei) 容的實施要充分尊重孩子參與(yu) 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注意運用合理的方式方法,寓教於(yu) 生活之中,對孩子予以尊重、理解,和孩子共同成長。

  這需要家長積極參與(yu) 諸如家庭指導等親(qin) 職教育的學習(xi) ,同時也對親(qin) 職教育的有效性、適用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即需要根據兒(er) 童的身心發展特點、規律,有針對性地為(wei) 不同年齡階段孩子的家長提供靈活多樣的親(qin) 職教育,並且鼓勵家長在做中學,幫助家長不僅(jin) 了解相關(guan) 育兒(er) 知識,還能實踐運用這些知識和方法。

  親(qin) 職教育為(wei) 家庭教育促進法落地提供有力保障

  從(cong) 國際經驗來看,實現家庭教育功能越來越需要依靠國家政策和社會(hui) 力量的支持,已是不爭(zheng) 的事實。家庭教育促進法明確了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guan) 部門、社區、幼兒(er) 園和中小學校,以及社會(hui) 公共服務機構等要為(wei) 家庭教育的開展提供相應的工作指導和支持。但在一定程度上,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指導支持服務督促家庭教育積極有效開展的整體(ti) 設計。親(qin) 職教育的有序開展,可以助力高質量的家庭教育體(ti) 係的建構。

  加強頂層設計,對親(qin) 職教育進行規範與(yu) 監督。在家庭教育事業(ye) 發展中,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做好係統規劃和整體(ti) 部署、培育和監督家庭教育市場。根據家庭教育促進法的相關(guan) 規定,國務院應當組織有關(guan) 部門製定、修訂並頒布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各級人民政府也要結合當地實際,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台,製定相應的家庭教育指導工作規範和評估規範,對家庭教育市場進行規範引導、積極培育並對實施動態進行監督,規範親(qin) 職教育的標準,提升親(qin) 職教育的質量和水平,從(cong) 而為(wei) 家庭提供科學合理的服務。

  利用學校資源,推進親(qin) 職教育專(zhuan) 業(ye) 化隊伍建設。家庭教育促進法指出,中小學校、幼兒(er) 園、嬰幼兒(er) 照護服務機構和早期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wei) 家庭教育提供師資、場地、服務等方麵的支持。意味著推動家庭教育專(zhuan) 業(ye) 化、科學化、規範化,需要發揮高等學校、職業(ye) 學校的作用,在課程中開設家庭教育相關(guan) 學科,培養(yang) 家庭養(yang) 育方麵的專(zhuan) 業(ye) 師資和研究人才,為(wei) 親(qin) 職教育輸送高質量人才;需要科研機構為(wei) 家庭教育的指導工作提供有力的理論指引,需要社區、社會(hui) 公益組織等團體(ti) 積極參與(yu) 相關(guan) 工作,吸納社會(hui) 多方力量參與(yu) 親(qin) 職教育,回應並服務更多的家庭需求。

  堅持教育公平,推動親(qin) 職教育向弱勢兒(er) 童家庭傾(qing) 斜。弱勢兒(er) 童的家庭狀況關(guan) 係到全社會(hui) 的穩定和諧,政府應出台包括家庭教育指導在內(nei) 的一攬子關(guan) 愛服務政策及項目,而親(qin) 職教育作為(wei) 其中重要的實施手段,應當優(you) 先向這些家庭提供資源和支持,建立健全弱勢兒(er) 童關(guan) 愛服務體(ti) 係,提供有針對性的社會(hui) 救助,切實保障這類家庭的父母教育權和兒(er) 童受教育權。

  (本文係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十四五”規劃教育學一般項目“鄉(xiang) 村振興(xing) 背景下0—3歲留守兒(er) 童家庭環境幹預機製研究”[批準號:BHA210140]研究成果)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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