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
作者:王一超
我國當前正處於(yu) 轉型期,社會(hui) 的複雜性與(yu) 不確定性不斷增強,社會(hui) 主體(ti) 間利益關(guan) 係日益繁複,矛盾糾紛多發且類型多樣。2021年,中央全麵深化改革委員會(hui) 第18次會(hui) 議審議通過的《關(guan) 於(yu) 加強訴源治理推動矛盾糾紛源頭化解的意見》強調,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這是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從(cong) 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的必然要求。
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就是要充分發揮多方合力,引導當事人選擇最為(wei) 恰當的解紛方式,尤其是引導當事人優(you) 先選擇以非訴訟方式解決(jue) 糾紛,從(cong) 而在根源上避免或減少訴訟的發生。當前在實踐中,司法機關(guan) “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這不僅(jin) 反映出我國司法資源的有限性,更深層次的問題在於(yu) ,以訴訟為(wei) 主的傳(chuan) 統糾紛解決(jue) 模式已經無法滿足新時代人民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難以實現對人民群眾(zhong) 權益的有效保障。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強調,我國國情決(jue) 定了我們(men) 不能成為(wei) “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yi) 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我們(men) 不能單純依靠訴訟解決(jue) 糾紛,而是要充分調動和發揮多方法治力量,最大限度激活它們(men) 在糾紛解決(jue) 方麵的治理效能,通過多元途徑及時、有效地預防、化解社會(hui) 矛盾糾紛。
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要把好案件“入口關(guan)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挺在前麵。這有助於(yu) 將矛盾糾紛消弭在事前,化解在基層,從(cong) 而減少進入訴訟的案件數量。例如,我國的調解製度被譽為(wei) 矛盾糾紛化解的“東(dong) 方經驗”。調解作為(wei) 一項重要的非訴解紛方式,具有簡便快捷、成本低、保密性強、靈活度高、自治性強等優(you) 點。通過調解,可以在“案結”“事了”的基礎上實現“人和”,從(cong) 而在根本上、實質上解決(jue) 爭(zheng) 議。在我國,根據調解主體(ti) 的不同,調解可以分為(wei) 人民調解、法院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以及律師調解等類型。隨著社會(hui) 分工的逐步細化,各行業(ye) 的專(zhuan) 業(ye) 性不斷提高,還出現了行業(ye) 調解、專(zhuan) 業(ye) 調解等途徑,並在化解行業(ye) 糾紛的過程中日益凸顯其優(you) 勢。這些解紛資源都是多元糾紛化解機製中的重要法治力量,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提供了多種可選的糾紛解決(jue) 方案和權利救濟渠道。然而,如果並非法律專(zhuan) 業(ye) 人士,對於(yu) 調解與(yu) 訴訟之間的區別,以及不同調解方式在適用條件、法律效力等方麵的區別,難免會(hui) 存在混淆。這就要求在案件入口做好當事人的解釋疏導工作,通過向案件當事人呈現客觀情況,向其充分說明選擇各種糾紛解決(jue) 方式的利弊,引導並說服當事人自願選擇先行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挺在前麵,關(guan) 鍵在於(yu) 提升解紛質效。仍以調解為(wei) 例,訴前調解質量的高低,與(yu) 人民法院履行審判職能有著密切的聯係。高質量的訴前調解會(hui) 提升多元解紛機製的社會(hui) 公信力,進而增強訴前調解對人民群眾(zhong) 的吸引力。如果訴前調解質量不高,矛盾糾紛在訴前得不到解決(jue) ,就勢必會(hui) 進入到後續的訴訟進程當中。實踐中,還曾經出現過調解主體(ti) 消極怠工,違反法律法規和調解職業(ye) 道德,損害人民群眾(zhong) 利益等情況。這不僅(jin) 徒增了當事人的解紛成本,更是與(yu) 依法保障人民權益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馳。不僅(jin) 如此,訴前調解質量低下的負麵影響不會(hui) 局限於(yu) 個(ge) 案,潛在的其他當事人也可能因此而失去對訴前調解的信心,進而拒絕再在訴前選擇先行調解。如此一來,“把非訴訟糾紛解決(jue) 機製挺在前麵”就缺少了現實基礎,“從(cong) 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也難以貫徹落實。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需要完善對於(yu) 訴前調解運行過程中違規問題的處理機製,進一步提升訴前調解的規範化、專(zhuan) 業(ye) 化、法治化水平,從(cong) 而不斷提升訴前調解的解紛質效,促進其發揮積極的示範效應。此外,還可以把民事、行政案件的萬(wan) 人起訴率納入地方平安建設工作當中,將其作為(wei) 一項考核指標,檢驗多元糾紛化解機製改革的成效。
強調解決(jue) 矛盾糾紛不能一味依靠打官司,要減少訴訟的增量,並不是否認司法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司法是化解社會(hui) 矛盾糾紛和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法治力量,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需要落實其在“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前端化解、關(guan) 口把控”上的職能作用。因此,司法機關(guan) 不能單打獨鬥,滿足於(yu) 在糾紛發生後以判止紛,而是要主動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hui) 治理大格局中,充分發揮其在多元化解工作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例如,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guan) 於(yu) 進一步健全完善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法院特邀調解名冊(ce) 製度的通知》,積極探索優(you) 化特邀調解名冊(ce) 工作機製,就是深化多元解紛機製改革的一項重要舉(ju) 措。首先,人民法院通過健全完善特邀調解名冊(ce) 製度,廣泛吸納專(zhuan) 業(ye) 、高效、優(you) 質的社會(hui) 解紛力量成為(wei) 人民法院的編外人員,將人民調解、行業(ye) 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各類解紛資源予以整合,有助於(yu) 發揮多元糾紛化解機製在定分止爭(zheng) 中的合力優(you) 勢。其次,人民法院利用其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為(wei) 特邀調解組織和特邀調解員提供業(ye) 務培訓及指導,並健全違規行為(wei) 處理機製,對於(yu) 特邀調解中的違法違規和消極怠工等行為(wei) ,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從(cong) 而進一步提升特邀調解的規範化、專(zhuan) 業(ye) 化、法治化水平。再次,人民法院不斷完善訴調銜接機製,優(you) 化司法確認工作,以司法權力為(wei) 背書(shu) ,有效彌補了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權威性不足的問題,並通過司法確認程序為(wei) 非訴調解“保底”,以此倒逼調解製度完善。最後,為(wei) 了適應信息化時代的新特點,人民法院還積極提升特邀調解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實現多元糾紛化解工作數據化、可視化,將特邀調解管理納入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ti) 係建設當中,實現資源共享,以提高多元解紛的聯動性、協同性。
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不僅(jin) 要麵向已經發生的糾紛,還要著眼於(yu) 潛在的糾紛。建立和完善預防性法律製度,從(cong) 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是人民法院和其他法治力量共同麵臨(lin) 的課題。一方麵,應注重發揮立法對人們(men) 行為(wei) 的引導功能,處理好風險社會(hui) 中立法的確定性與(yu) 社會(hui) 風險不確定性之間的關(guan) 係,強化立法的預見性,最大程度避免既存糾紛升級或未然糾紛發生。對此,除了開展立法前風險評估工作之外,改革試點過程中的種種經驗和教訓,也將對未來的立法修改具有一定參考和借鑒價(jia) 值。另一方麵,切實提升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努力使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觀轉化為(wei) 人民群眾(zhong) 的情感認同和行為(wei) 習(xi) 慣。普法宣傳(chuan) 是一項係統工程,國家機關(guan) 要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用科學立法、嚴(yan) 格執法、公正司法的實踐教育,推動全民守法。隨著全體(ti) 公民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yang) 的不斷提升,知法、懂法、守法,逐漸內(nei) 化於(yu) 心、外化於(yu) 行,就能夠從(cong) 根源上避免或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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