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新條例亮點
記者 齊 欣
除了陸上文物考古遺址外,我們(men) 國家廣闊的水域內(nei) ,還擁有眾(zhong) 多已知和尚未被發現的珍貴水下文物遺存和遺址。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75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是對中國水下文物保護事業(ye) 的專(zhuan) 項立法,最早於(yu) 1989年10月發布,至今已走過30餘(yu) 年曆程。在此期間,中國的社會(hui) 發展規模、國家權益需求、文物安全形勢尤其是水下考古事業(ye) 狀況都發生了巨大變化。
《條例》將“水下文物”做了明確界定:“是指遺存於(yu) 下列水域的具有曆史、藝術和科學價(jia) 值的人類文化遺產(chan) :(一)遺存於(yu) 中國內(nei) 水、領海內(nei) 的一切起源於(yu) 中國的、起源國不明的和起源於(yu) 外國的文物;(二)遺存於(yu) 中國領海以外依照中國法律由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nei) 的起源於(yu) 中國的和起源國不明的文物;(三)遺存於(yu) 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nei) 的起源於(yu) 中國的文物。”
與(yu) 此同時,《條例》也規定,1911年以後的與(yu) 重大曆史事件、革命運動以及著名人物無關(guan) 的水下遺存,並不屬於(yu) “水下文物”範疇。
將水下考古納入基本建設規劃
依照《條例》規定,在水下文物分布較為(wei) 集中、需要整體(ti) 保護的水域,將會(hui) 逐步劃定公布為(wei) 水下文物保護區。
早在2007年,我國進行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時,就大大拓展了對文物概念的界定,明確提出將水下文物與(yu) 鄉(xiang) 土建築、工業(ye) 遺產(chan) 、文化景觀、文化線路、文化空間、老字號等列為(wei) 普查對象和重點。那次文物普查的目標,不僅(jin) 是文物部門與(yu) 海洋、國土資源、科技、石油勘探等部門開展多學科合作以確定水下遺址的位置,還要為(wei) 將來根據價(jia) 值把這些水下遺存公布為(wei) 水下文物保護單位和水下文物保護區做好準備。
2022年1月,山東(dong) 省人民政府公布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其中,山東(dong) 省第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為(wei) 威海灣一號沉艦遺址。
“在此之前,廣東(dong) 省人民政府於(yu) 2015年公布了台山海域和汕頭海域兩(liang) 處水下文物保護區,範圍清晰,內(nei) 容明確,保護效果明顯。”廣東(dong) 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員崔勇從(cong) 事水下考古工作30餘(yu) 年,他認為(wei) 即將實施的新《條例》更接地氣,更具有操作性。
由於(yu) 我國海域麵積大,海岸線長,涉水的基本建設項目日益增多。這會(hui) 導致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
《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中國管轄水域內(nei) 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在工程範圍內(nei) 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guan) 規定履行報批程序。”崔勇表示,《條例》首次將水下考古納入基本建設規劃中,意義(yi) 重大。“水下文化遺產(chan) 調查的工作存在人手不足、經費欠缺兩(liang) 大製約因素,所以全域性的水下考古摸家底調查很難全麵鋪開,現在則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設的順風車。水下文物保護工作迎來新機遇。”
進一步完善考古活動行政審批管理
對考古活動實施行政審批管理是我國文物保護基本製度。《條例》第十二條還規定:“任何外國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管轄水域內(nei) 進行水下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都應當采取與(yu) 中方單位合作的方式進行,並取得許可。中方單位應當具有考古發掘資質;外方單位應當是專(zhuan) 業(ye) 考古研究機構,有從(cong) 事該課題方向或者相近方向研究的專(zhuan) 家和一定的實際考古工作經曆。”
國家文物局考古研究中心副主任張建華對比了修訂前後的《條例》新進展:“修訂前的《條例》已對水下考古審批管理作了規定,包含有3層含義(yi) :一是水下考古勘探和發掘活動要以文物保護和科學研究為(wei) 目的,這既是文物保護立法的目的,也是考古勘探發掘科學性的體(ti) 現。二是任何單位或者個(ge) 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必須經國家文物局批準。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對領海內(nei) 考古勘探發掘實行行政審批管理,體(ti) 現水下文物保護的國家屬性。三是外國國家、國際組織、外國法人或者自然人在中國管轄水域進行水下考古勘探或者發掘活動,必須采取與(yu) 中國合作的方式進行,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由國家文物局報經國務院特別許可。”
張建華進一步闡釋說,新修訂的《條例》對涉及水下考古的事項除保留已有的原則性規定外,還吸收《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管理辦法》有關(guan) 規定和實踐中的經驗,進一步作了細致規定,完善了管理範圍,細化了審批條件,明確了審批程序時限。主要體(ti) 現在以下幾個(ge) 方麵:一是從(cong) 確保考古工作的主導性、安全性和科學性出發,將水下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活動申請主體(ti) 限定於(yu) 中方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涉外考古合作主體(ti) 則限定於(yu) 有相應研究專(zhuan) 家和實際考古工作經曆的專(zhuan) 業(ye) 考古研究機構,而且考古工作取得的水下文物、標本以及考古記錄的原始資料,均歸中國所有。二是進一步明確申請材料內(nei) 容,包括工作計劃書(shu) 、資質證書(shu) 、省級文物部門的意見,中外合作考古的還要提交合作意向書(shu) 、外方符合申請條件的材料等。三是進一步明確審批程序時限和結果,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作出審批決(jue) 定前應當征求有關(guan) 科研機構、專(zhuan) 家、軍(jun) 事機關(guan) 、其他部門的意見。準予許可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許可的書(shu) 麵告知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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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灣一號沉艦遺址是北洋海軍(jun) 旗艦“定遠”沉艦殘骸遺址,位於(yu) 威海灣—劉公島東(dong) 南海域。1894年,中日甲午戰爭(zheng) 爆發。“定遠”艦作為(wei) 中方主力艦參加黃海海戰、威海衛保衛戰兩(liang) 場重要戰役,發揮了重要作用。1895年2月,在威海衛保衛戰中,“定遠”艦遭到日軍(jun) 魚雷艇偷襲而受創擱淺,隨後被北洋海軍(jun) 自行炸毀。
2017至2020年,經國家文物局批準,有關(guan) 部門開展了威海灣甲午沉艦遺址水下考古調查項目。期間出水各類文物1500多件,包括能夠印證“定遠”艦身份的關(guan) 鍵物證:一塊重達18.7噸的鐵甲。
沉艦遺址緊鄰愛國主義(yi) 教育基地劉公島。它的發現對於(yu) 甲午海戰史、海軍(jun) 史、艦船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曆史與(yu) 科學價(jia) 值,是一處極為(wei) 重要的反映甲午戰爭(zheng) 與(yu) 北洋海軍(jun) 曆史的遺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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