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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土秦律令重審“以法為教”

發布時間:2022-03-21 11:25: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齊繼偉(wei) (中國社會(hui) 科學院“古文字與(yu) 中華文明傳(chuan) 承發展工程”協同攻關(guan) 創新平台成員)

  秦律令受法家思想指導,這是無可非議的事實,但秦律令中是否有對諸子百家思想的融匯和吸收,學界看法不一。例如,傳(chuan) 統認為(wei) 秦“純任法術”,儒家的禮治與(yu) 法家的法治相互對立。但越來越多的材料,尤其是出土簡牘材料證明,秦代不但不反對禮治,而且將“禮”的內(nei) 容納入“法”的製度框架之內(nei) ,在“一斷於(yu) 法”的同時,實質上是將諸家思想有選擇地吸收和借鑒,並通過法的強製力貫徹實施,進而實現秦王朝的治理。

  眾(zhong) 所周知,秦代施行“以法為(wei) 教,以吏為(wei) 師”政策,法家認為(wei) 想要實現壹賞、壹刑、壹教,進而壹民於(yu) “農(nong) 戰”,法家之“法”是實現這一路徑的關(guan) 鍵。所謂“治強生於(yu) 法”“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因此,在法家看來,“法”應作為(wei) 一切事物的客觀準則,是天下之公器,那麽(me) ,想要實現壹賞、壹刑、壹教的關(guan) 鍵就在於(yu) 首先要實現“壹法”,將“法”作為(wei) 國家政治、經濟、社會(hui) 運行的一切準則,凡“事皆決(jue) 於(yu) 法”,那麽(me) 民間的異俗、異施自然會(hui) 獲得治理。這正是後來韓非提出“以法為(wei) 教”的理論邏輯。睡虎地秦簡《語書(shu) 》中說:“凡法律令者,以教導民,去其淫僻,除其惡俗,而使之之於(yu) 為(wei) 善也。”意思是說,所有的法律令的最終目的都是為(wei) 了教導百姓,使其去掉邪惡的行為(wei) ,清除惡習(xi) ,進而導民向善、移風易俗。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規定,有人在大道上殺傷(shang) 人,在旁的人若不加援救,其距離在百步以內(nei) 罰款論處。因此,在秦律看來,見義(yi) 勇為(wei) 是法定的義(yi) 務,秦律強製人完成這樣的義(yi) 務,說明秦代是通過法律強製執行道義(yi) ,“以法為(wei) 教”附帶有法律的強製力。

  秦代統治者認為(wei) “父慈子孝,政之本也”,要求官吏“除害興(xing) 利,慈愛萬(wan) 姓”,撫恤“孤寡窮困,老弱獨轉”者。秦始皇《泰山刻石》說“男女禮順,慎遵職事”;《琅琊刻石》有“以明人事,合同父子”;《會(hui) 稽刻石》載“飾省宣義(yi) ”“男女絜誠”等等,均表明秦代對於(yu) “禮教”“孝道”等封建倫(lun) 理的重視,而且,這些思想主張也在秦律中得到落實,如嶽麓秦簡《徭律》規定,寡子單獨與(yu) 年老的父母居住,以及單獨與(yu) 患有足疾的父母居住的,當需要承擔載粟的徭役時,可免去服役。《奔警律》規定,百姓中因老弱以及得了足疾而不能承擔奔警任務的,隻需說明緣由,不必承擔相應的義(yi) 務。這些都反映出秦律對老弱以及廢疾者的關(guan) 懷。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規定,老人控告子女不孝要立即拘捕子女,不必經曆三次還覆的過程。除了“公室告”,即控告主體(ti) 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罪行的控告外,子女告父母法律一律不接受,而且要治告者之罪。另外,嶽麓秦簡所見秦令規定,毆打老人這樣的惡行,要受法律的嚴(yan) 厲製裁,鄉(xiang) 部嗇夫以及裏典、伍人知而不告或不捕,同樣受罰。說明秦律對於(yu) 維護家族倫(lun) 理的高度重視。

  今湖南龍山縣出土的裏耶秦簡中,洞庭郡守禮在給屬縣下達的公文中說:農(nong) 忙時,盡量不要征發百姓,官吏征發百姓“可省少弗省少而多興(xing) 者”,則舉(ju) 報至縣廷,縣廷據相應的律令論處。嶽麓秦簡《徭律》規定:農(nong) 忙季節征發徭役,優(you) 先征發富有賢人,農(nong) 閑時期則優(you) 先貧者。這些又與(yu) 墨家的“節用”思想相一致。此外,《管子·小匡》載:“有居處為(wei) 義(yi) 好學,聰明質仁,慈孝於(yu) 父母,長悌聞於(yu) 鄉(xiang) 裏者,有則以告。有而不以告,謂之蔽賢,其罪五。”嶽麓秦簡中也有見秦令規定,百姓中有孝順父母,忠敬兄姊,親(qin) 悌慈愛,以及居邑中的“長老”勸導百姓為(wei) 善,有這些情況的,都要以牒書(shu) 的形式上報官府,比率是“千戶毋過上一人”。“長老”指年高德劭者,秦代表彰忠孝、慈愛的個(ge) 人與(yu) 家庭,每年將其人選上報,並予以表彰或擢用,這些在以往的傳(chuan) 世文獻中幾乎是看不到的。

  可見,秦法並沒有將儒墨諸家學說置於(yu) 與(yu) 法家一種絕對的對立麵,其所排斥的隻是儒墨諸家學說想要實現治理的方法和手段。在法家看來,“法”是第一位的,是一切行為(wei) 規範的準則。法家注重事功、注重效率,它所采用的方法是統合各家學派思想,有選擇地吸收和接納各家思想,將其納入到法律的製度規範,並以法的強製力約束臣民遵照執行,進而導民向善,這是法家“以法為(wei) 教”的根本用意。在此基礎上,秦法隻需嚴(yan) 密,做到“治道運行,諸產(chan) 得宜,皆有法式”,那麽(me) 在“事皆決(jue) 於(yu) 法”的情況下,國家自然會(hui) 獲得治理。這就是為(wei) 什麽(me) “秦法繁於(yu) 秋荼,而網密於(yu) 凝脂”的重要原因,吳樹平曾說:“秦律的律篇之多,篇中的律條之細,充分說明了秦律的指導思想是企圖把社會(hui) 的各個(ge) 側(ce) 麵,以及每個(ge) 側(ce) 麵的細部都納入法律範圍,而不應有不利於(yu) 社會(hui) 和危害社會(hui) 的行為(wei) 遺脫於(yu) 法律製裁之外。這是商鞅以法為(wei) 社會(hui) 支撐點的法治思想的再現。”(吳樹平《竹簡本〈秦律〉的法律觀及其前後的因革》,《秦漢文獻研究》,齊魯書(shu) 社,1988年)正是對這一認識的深刻辨析。

  然而,通過“以法為(wei) 教”,法家雖然整合各家思想,將其納入到法律製度中,進而導民向善,並迅速實現治理,《史記》在描述變法後的秦國時說:“行之十年,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yu) 公戰,怯於(yu) 私鬥,鄉(xiang) 邑大治。”功效不可謂不顯著。但問題在於(yu) ,通過法律的強製來執行禮義(yi) 道德或價(jia) 值觀等,雖然可以快速取得成效,而不用等到“數十百年以成帝王”,但全麵地以法律執行禮義(yi) 道德,而把它變得如同法律一樣威嚴(yan) 、不可侵犯,其結果是取消了禮義(yi) 道德,磨滅了人們(men) 的道德意識,並使其徒有虛名(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諧——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51頁)。秦法雖然看似包羅萬(wan) 象,容有道德倫(lun) 理的空間,但實質上“嚴(yan) 而少恩”,與(yu) 純粹的儒家思想仍有本質差異。因此,荀子觀秦政,說:“粹而王,駁而霸,無一焉而亡。此亦秦之所短也。”意思是說,秦政不能純用儒術,而是雜用儒法,失其精華,雖然能夠稱霸,但與(yu) 王道相去甚遠,這就是秦國的不足之處。

  綜上,一方麵,受西方的法律製度、價(jia) 值和觀念的影響,中國傳(chuan) 統的法律研究曾一度受到忽視。加之,清末民初以來的法律現代化運動,作為(wei) 中國法律淵源的秦代法律製度長期被冠以“苛酷”之名,使得人們(men) 普遍認為(wei) 中國古代法律中的家族倫(lun) 理是漢代法律經曆儒家化的結果,秦代“以法為(wei) 教”的主張就是將儒墨諸家學說置於(yu) 與(yu) 法家一種絕對的對立麵,從(cong) 而使得“以法為(wei) 教”成為(wei) 為(wei) 維護君主旨意而排斥其他諸家學說的文化專(zhuan) 製製度。事實上,這一認識忽視了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延續性、整體(ti) 性,無論在學界還是大眾(zhong) 中均造成極大的誤解,造成對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的否定,甚至極端地認為(wei) 秦法是“亡國之法”。另一方麵,隨著出土秦律令文獻的不斷整理與(yu) 公布,越來越多的材料證實,秦法是禮法結合的產(chan) 物,其與(yu) 儒墨等諸家學說並不完全對立,其中也有眾(zhong) 多人文關(guan) 懷,但對其過度的解讀,又或帶來的是另一種極端,即對於(yu) 漢代人所謂秦法“嚴(yan) 而少恩”的又一種懷疑,認為(wei) 秦法並不嚴(yan) 苛,秦代並非苛政厲法,進而出現對秦法鼓吹和宣揚的勢頭。這兩(liang) 種誤讀均在學界和大眾(zhong) 中產(chan) 生不利影響。

  消除誤解、回歸真實,從(cong) 實證的角度出發,正確審視中國法律傳(chuan) 統,發掘中國法律傳(chuan) 統中的家族觀念、親(qin) 情關(guan) 係、倫(lun) 理秩序等在法治建設中的功用和價(jia) 值,辯證地認識秦代法律設計的優(you) 勢和弊端,既要發掘和弘揚中國優(you) 秀傳(chuan) 統法律文化的現代價(jia) 值,又要批判地總結和認識中國傳(chuan) 統法律文化建設中的經驗教訓和不足,對於(yu) 樹立文化自信,構建中國傳(chuan) 統法律研究的學科體(ti) 係、學術體(ti) 係、話語體(ti) 係具有重要的學術價(jia) 值和現實意義(yi) 。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19日 11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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