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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為秦漢時代的法律世界貢獻了什麽

發布時間:2022-03-21 11:25: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作者:朱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長期以來,受有關(guan) 傳(chuan) 統中國法的經典命題“法律儒家化”的影響,學者們(men) 一直將秦漢律視為(wei) 有待於(yu) 等級、倫(lun) 理精神注入其間的“同一性行為(wei) 規範”(瞿同祖語)。盡管目前學界傾(qing) 向於(yu) 主張,秦漢律不具有完整的典籍形態,可以不斷追加,但商鞅變法在秦漢律發達史上發揮了奠基性作用似乎仍是一種廣為(wei) 認可的判斷,承載著商鞅學派之主張的法家著作《商君書(shu) 》又強調“刑無等級”,所以,秦漢律的“同一性”色彩很自然地被歸結為(wei) 法家的貢獻。不過,即便是法家著作,也並非一概排斥社會(hui) 等級、家族倫(lun) 常,如《韓非子·忠孝》就說,“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luan) ,此天下之常道也”;而出土簡牘文獻也展示了秦及漢初之律對不同爵級的待遇差異及家族內(nei) 部秩序的極力維護。如此,秦漢律受法家思想之影響而成為(wei) 了“同一性行為(wei) 規範”這一論斷或許有再思考的必要,楊振紅就直言,儒法兩(liang) 家“都旨在建立一個(ge) 貴賤、尊卑、親(qin) 疏、長幼有序的等級社會(hui) 。因此,李悝、商鞅所創製的法律,其主要特征也‘表現在家族主義(yi) 和階級概念上’,是一部‘因貴賤、尊卑、長幼、親(qin) 疏而異其施’的法律”(楊振紅:《從(cong) 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ti) 現——中國古代法律之儒家化說商兌(dui) 》,載《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第106頁)。可是,儒法兩(liang) 家之說確實有較為(wei) 明顯的差異,他們(men) 對秦漢法律世界的輸出也應有所不同。那麽(me) ,法家到底貢獻了什麽(me) ?

  必須指出,雖然先秦諸子主張各異,但同樣的曆史環境使他們(men) 關(guan) 注著某些共同話題,怎樣在廣土眾(zhong) 民的情況下展開有效的社會(hui) 治理就是其中之一。對此,除莊子學派之外,各家似乎都極為(wei) 關(guan) 注規則及其執行者,但在規則包括哪些、其執行者應具備何種素質等問題上就各有偏重。對第一個(ge) 問題,以儒法兩(liang) 家為(wei) 例,儒家雖從(cong) 不否定法的重要性,但也從(cong) 未把法視為(wei) 唯一的治理準則,所謂“道之以政,齊之以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民有恥且格”(《論語·為(wei) 政》);與(yu) 之相反,法家似乎皆主張,在法之外再無為(wei) 政依據,所謂“言不中法者,不聽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為(wei) 也”(《商君書(shu) ·君臣》)。這種高度法治主義(yi) 的論調在出土秦漢法律文獻中得到了多角度的展現。此處,僅(jin) 據三個(ge) 方麵的事例稍作說明。其一,以秦及漢初簡牘所載之律名來看,諸律應對授田、賜爵、賦役、社會(hui) 治安、立戶、親(qin) 子關(guan) 係等皆有規範。更進一步說,簡牘所載秦漢律乃抄本,其詳備程度讓我們(men) 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秦漢律的全部能基本覆蓋社會(hui) 生活的方方麵麵。其二,觀律篇內(nei) 部之條文設計,以思索周密來評價(jia) 並非過分之辭。如,嶽麓書(shu) 院藏秦簡所收《亡律》在規劃罪刑關(guan) 係時就不僅(jin) 考慮到了逃亡者的身份差異、逃亡時間長短及路線之別、收容者是否有主觀故意等因素,還將逃亡者是否在被通緝的時限內(nei) 自首、典老因未能及時發現或捕獲逃亡者而產(chan) 生的連帶責任等問題納入觀察視野。其三,法律條文終究表現為(wei) 可作多樣化理解的文字的組合,更兼社會(hui) 生活的複雜性遠超立法者的想象,法解釋就成了維持法律之嚴(yan) 謹性和活力的必需,而睡虎地秦墓竹簡(以下簡稱“睡簡”)《法律答問》正展現了秦人對待法解釋的一絲(si) 不苟的態度。如,對盜罪,該篇就設想了特定主體(ti) 行盜、遣他人行盜、知情分贓等各種情況的量刑之法。上述種種塑造了秦漢律的體(ti) 係嚴(yan) 整、自我圓融的形象,秦人攜秦法而實現的“履至尊而製六合”的豐(feng) 功偉(wei) 績更為(wei) 時人的政治觀念注入了一種確信,即在廣土眾(zhong) 民、眾(zhong) 說紛紜的時代,法律之治是最為(wei) 基礎且有效的理政手段。然而,秦法乃深受法家影響的秦人之政治邏輯的外顯,如,以秦法驅逐被睡簡《語書(shu) 》蔑稱為(wei) “惡俗”的關(guan) 東(dong) 六國的文化自然會(hui) 引發關(guan) 東(dong) 六國對秦法及與(yu) 之密切相連的秦政的強烈抵抗(參見陳蘇鎮:《〈春秋〉與(yu) “漢道”:兩(liang) 漢政治與(yu) 政治文化研究》,中華書(shu) 局2011年版,第8頁)。隨之,時人就通過反思秦政而認識到,法律固然是最基礎的言行規範,但絕非全能規則,正如賈誼在《過秦論》中所指出的,“仁義(yi) 不施而攻守之勢異也”。由此看來,在何為(wei) 規則的問題上,法家為(wei) 秦漢時代的當政者們(men) 同時提供了建構性力量和批判性素材;於(yu) 王霸道並用的政治(也包括法律)思想的形成,可謂有力焉。

  對第二個(ge) 問題,仍以儒法兩(liang) 家為(wei) 例,儒家對法治主義(yi) 持保留態度,遂主張優(you) 秀用法者應是明於(yu) 禮義(yi) 的“君子”,如《荀子·君道》所言,“故有君子,則法雖省,足以遍矣;無君子,則法雖具,失先後之施,不能應事之變,足以亂(luan) 矣”;法家恰恰本於(yu) 他們(men) 對法治主義(yi) 的強烈信心,強調規則的執行托付給“守法守職之吏”亦即“文法吏”即可。細繹之,所謂“文”或為(wei) 對文書(shu) 之書(shu) 寫(xie) 、製作、流轉等的熟練程度的要求,“文”“法”二字之組合或為(wei) 嚴(yan) 格依據法律展開文書(shu) 行政之意。一方麵,如前所述,秦漢簡牘所載法律文本皆為(wei) 抄本,而如睡虎地11號秦墓的墓主人喜那樣的小吏之所以要摘抄律文,無非就是因為(wei) 朝廷對官吏的法律素養(yang) 有明確要求,小吏們(men) 必須經常學習(xi) 法律。而且,為(wei) 了保證官吏所學之法的準確性,朝廷還會(hui) 命令各官署核對法律條文,如裏耶秦簡(以下簡稱“裏耶簡”)就記載了遷陵縣庫嗇夫武派遣官吏到縣廷核對律令文之事(參見陳偉(wei) 主編:《裏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104頁)。可以認為(wei) ,正因為(wei) 官吏們(men) 明習(xi) 律令,《商君書(shu) ·賞刑》所雲(yun) “壹刑”或者說李若暉所概括的法家“司法平等”論(參見李若暉:《久曠大儀(yi) :漢代儒學政製研究》,商務印書(shu) 館2018年版,第255頁)才有了實現的可能。另一方麵,裏耶簡所收諸多官文書(shu) 真實地展現了律令文的落實情況。如,睡簡《秦律十八種·倉(cang) 律》要求官吏在“入禾”“出禾”時均按照固定格式記載其進行狀況,而裏耶簡中可謂俯拾皆是的“禾”出入文書(shu) 基本就是遵循《倉(cang) 律》的規定寫(xie) 成的。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官文書(shu) 中經常出現“某手”“某半”“某發”字樣,它們(men) 無疑揭示了官吏在文書(shu) 流轉過程中發揮的不同作用。由這兩(liang) 方麵來看,文法吏其實是較為(wei) 純粹的技術官僚,他們(men) 對法律規定及文書(shu) 流轉程序的熟練掌握保證了秦帝國的行政效率。換句話說,與(yu) 秦漢時代以法律之治為(wei) 基本理政手段這一點相適應,為(wei) 官的素質首先應當是技術性的。然而,在秦統一六國的過程中,隨著領土的迅速擴大,對技術官僚的需求大增,但文法吏的養(yang) 成又需要時間。結果,如裏耶簡中的《遷陵吏誌》所展現出的那樣,官僚隊伍出現了巨大缺口,“新地吏”竟不得不以廢官充任。盡管如此,以嚴(yan) 格執行法律規定為(wei) 要務的職業(ye) 傾(qing) 向會(hui) 使官僚群體(ti) 與(yu) 地方社會(hui) 尤其是關(guan) 東(dong) 六國的地方社會(hui) 之間形成一定的隔閡,對技術官僚的迷信導致秦對新占領地的控製力嚴(yan) 重不足。有鑒於(yu) 此,繼秦而起的漢王朝既重視利用鄉(xiang) 裏共同體(ti) 之領袖的號召力來增強朝廷對社會(hui) 的控製,又致力於(yu) 對官僚隊伍之素質的調整,為(wei) 技術官僚群體(ti) 注入政治理想。概言之,在規則執行者的職業(ye) 素養(yang) 上,法家提供了一種以強化權力、追求行政效率為(wei) 旨歸的思考,但此設想又因臻於(yu) “深刻的片麵”(參見閻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41頁)而使其遵行者亦即文法吏最終難以成為(wei) 秦漢時代執法者的典範。

  司馬談在《論六家之要指》中提到,“夫陰陽、儒、墨、名、法、道德,此務為(wei) 治者也,直所從(cong) 言之異路,有省不省耳”(《史記·太史公自序》)。也就是說,在諸子競爭(zheng) 而非儒術定於(yu) 一尊的時代,諸子之別隻體(ti) 現在達成政治目標的方法上,而非政治目標本身。所以,在探討諸子對現實政治、法律之影響的差異時,如果不從(cong) 當時思想界爭(zheng) 論的焦點及諸子各自的應對之道出發,而是僅(jin) 依據律令文的表述就推定此條為(wei) 儒家思想之體(ti) 現、彼條為(wei) 法家思想之言說,或者主張所謂“法律儒家化”始於(yu) 此時或彼時,那未免失之簡單了。事實上,在諸子生活的戰國時代,對法律的略帶根本意義(yi) 的追問就在於(yu) 法是否為(wei) 社會(hui) 治理的唯一準則及用法者的素質應當如何這兩(liang) 點,法家的回答則是“以法為(wei) 教,以吏為(wei) 師”,其合理之處及被修正的可能構成了秦漢時代的法律世界得以形成的重要前提。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19日 11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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