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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飆車致人死亡,15歲少年和家長都要追責

發布時間:2022-05-11 15:13:00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作者: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2021年11月14日晚,江蘇揚州15歲少年吳某駕駛摩托車,將一停在斑馬線上的電動三輪車撞出13米遠,導致三輪車駕駛人陳某不治身亡。經查,事發當晚,吳某為(wei) 尋求刺激在城區超速飆車,且未取得駕照,摩托車還是套牌的。警方對吳某采取了行政強製措施。後經法院審理,認定吳某承擔全部責任,吳某的監護人不僅(jin) 要承擔賠償(chang) 責任,還要接受法院發出的《家庭教育令》,責令其履行監護義(yi) 務。

  從(cong) 媒體(ti) 報道看,吳某嚴(yan) 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多項規定,並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應該承擔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shang) 害致人重傷(shang) 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吳某僅(jin) 年滿15周歲,並未達到交通肇事罪要求的責任年齡,故對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不夠刑事責任年齡,並不等於(yu) 就沒責任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機關(guan) 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其中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該法還規定,偽(wei) 造、變造或者使用偽(wei) 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shu) 、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guan) 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再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wei) 的,應當從(cong) 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可見,這裏不是不處罰。所以,吳某要接受公安機關(guan) 的行政處罰。

  不僅(jin) 如此,致人死亡是對人身的最大損害,作為(wei) 15歲的未成年人,其造成的民事損害要由其本人及其監護人承擔賠償(chang) 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賠償(chang) 包括死亡前的治療費、喪(sang) 葬費以及死亡賠償(chang) 金;造成嚴(yan) 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還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chang) 。

  值得關(guan) 注的是,在這起案件中,法院針對吳某家庭教育不良的情況,以司法文書(shu) 的形式給其家長發出了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其家長對吳某加強管教。

  作為(wei) 未成年人司法的新生事物,家庭教育指導令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去年6月1日生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今年1月1日生效的《家庭教育促進法》均賦予公、檢、法機關(guan) 在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嚴(yan) 重“問題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家庭教育指導令決(jue) 不是一紙空文,如果家長不履行其具體(ti) 要求的,法院可視情節輕重采取訓誡、罰款、拘留等措施。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jue) 、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我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將家庭教育由傳(chuan) 統“家事”上升為(wei) “國事”,該法除了力促家長擔負起教育子女的家庭責任外,還強調在特殊情況下國家會(hui) 主動攬責,明顯加大了國家監護的力度。歸根到底,目的隻有一個(ge) ,那就是要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將他們(men) 培養(yang) 成對家庭、國家和社會(hui) 有用之人。

  當然,這起案件法院認定吳某係交通肇事,屬過失犯罪,但作為(wei) 一名15歲少年,對無證、超速駕駛摩托車極可能嚴(yan) 重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後果應該有明確認知,若相關(guan) 證據證明,吳某在飆車時,是無視他人生命安危,隨意衝(chong) 撞路上的行人或者車輛,對被害人的死傷(shang) 持明顯放任的心理態度,那就不排除吳某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可能,若此,對吳某是要追究刑事追責的,這是查處此類案件應該關(guan) 注的問題。當然,一切都要以事實和證據為(wei) 準。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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