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係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係
作者:塗衛
今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hui) 議所作的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充實涉外法律工具箱,推動形成係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近日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也明確提出要“推進涉外專(zhuan) 門立法,完善涉外條款規定,補齊涉外法律製度短板,加快涉外法律規範體(ti) 係建設”。當前,順應深刻複雜的國內(nei) 外局勢變化,我們(men) 統籌推進國內(nei) 法治和涉外法治,一項非常緊迫的任務就是增加涉外法治立法環節的有效供給,建設更加全麵係統的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
從(cong) 內(nei) 容上增強涉外立法的係統性和協同性。經過改革開放40多年的探索,我國的涉外立法獲得了長足進步,並已初具規模,但距離形成係統完備的法律法規體(ti) 係尚有差距,還存在一些亟待補齊的短板和弱項。隨著涉外領域的事務不斷拓展以及涉外法律需求的不斷增長,加快形成係統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需要從(cong) 內(nei) 容上增強涉外立法的係統性和協同性。
增強係統性,首先需要從(cong) 法理層麵精準把握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的內(nei) 涵。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是對涉外法律關(guan) 係的製度化和規範化調整,是規製一國對外的政治、安全、外交、經濟交往關(guan) 係、民間私人主體(ti) 的國際民商事交往關(guan) 係以及涉外爭(zheng) 議解決(jue) 等領域的法律規範所構成的有機係統。這一體(ti) 係中既有公法,也有私法,既有實體(ti) 法,也有程序法。其次要從(cong) 調整涉外法律關(guan) 係不同類別的法律入手,以體(ti) 係化的思維,係統梳理、統籌謀劃,通過對涉外領域的單行法、專(zhuan) 門性法規以及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涉外條款的立、改、廢,確保涉外立法全方位規製各領域、各環節,彌補一些領域無法可依或實踐中存在的法律法規缺乏可適用性可操作性的問題。此外,涉外立法要分清輕重緩急,有重點、分步驟地有序進行。按照急法先行的原則,針對當下最迫切的要求,要抓緊充實反製裁、反幹涉、反製長臂管轄的涉外法律工具箱,完善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ti) 係。除此以外,近期涉外立法還應重點關(guan) 注涉及國家安全的海外腐敗治理,反洗錢、數字貿易、個(ge) 人信息保護、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規定,涉及對外關(guan) 係的對外援助、領事保護、條約締結、國家豁免,涉及涉外經濟管製的出口管製、自貿區自貿港、法定數字貨幣的跨境支付、海外投資保護,涉及國際民商事領域的法律衝(chong) 突調整、涉外法律服務體(ti) 係建設,涉及國際爭(zheng) 端解決(jue) 的多元糾紛解決(jue) 機製、平行訴訟協調機製、禁訴令機製、涉外臨(lin) 時救濟機製,以及涉及外國人服務管理的外國人移民、入籍和來華工作等領域的法律製度建設。
增強協同性,重在促進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中各子係統之間的相互銜接與(yu) 配合,避免各子係統的孤立性和片麵性,以達到整個(ge) 體(ti) 係合作效應的最大發揮。其中重點需要增強涉外法律體(ti) 係中程序法與(yu) 實體(ti) 法的協同。當前,我國急需擴展我國法的域外效力,但僅(jin) 在相關(guan) 實體(ti) 法立法中確立某種法的域外效力是不夠的,還有賴於(yu) 確立配套的相關(guan) 行政執法程序和司法程序製度來予以保障落實。如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了針對境外壟斷行為(wei) 的域外效力條款,但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缺少與(yu) 之相銜接的管轄權條款,可能會(hui) 導致特定情形下我國法院難以根據現有管轄權規定來對此類案件行使管轄權,進而造成實體(ti) 法中的域外效力條款落空。因此我們(men) 可以考慮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增加規定對此類案件的管轄權依據。同理,由於(yu) 我國已經頒布的反製裁、反幹涉、反製長臂管轄的相關(guan) 法律規定還比較原則和籠統,因此迫切需要加大相關(guan) 程序規則的設置力度來確保其落地實施。另外,完善我國的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與(yu) 國際規則的有機銜接也屬於(yu) 增強涉外立法協同性的應有之義(yi) ,其本質上是加強國內(nei) 法與(yu) 國際法的協同。我國原民法通則及關(guan) 於(yu) 涉外民事關(guan) 係法律適用法的一係列司法解釋中關(guan) 於(yu) 國際條約優(you) 先適用的規定隨著民法典實施而失效,因此我們(men) 需要在相關(guan) 立法中明確國際民商事條約在我國法律體(ti) 係中的地位以及適用方式。除此以外,針對實踐中尚有大量我國所加入或批準的國際條約尚未轉化為(wei) 國內(nei) 法的情況,我們(men) 需要提前謀劃和布局,做好相關(guan) 涉外立法的準備和建構工作,以便適時對接。
從(cong) 功能上打造攻守兼備的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麵對世界多極化、大國關(guan) 係深入調整的國際態勢以及國內(nei) 新時期艱巨的改革發展穩定任務,我們(men) 需要關(guan) 注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功能上的完備性,使其兼具進攻和防守的雙重功能屬性,兩(liang) 方麵不可偏廢。
一方麵,針對來自少數西方國家單邊主義(yi) 和霸權主義(yi) 主導下的境外無理製裁、幹涉和長臂管轄,我們(men) 應圍繞目前已建立的相關(guan) 反製製度框架,進一步擴展和豐(feng) 富能有效應對挑戰的法律工具箱,化解威脅國家尊嚴(yan) 和國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風險,鑄好“防護盾”。盡快出台反外國製裁法、《阻斷外國法律與(yu) 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不可靠實體(ti) 清單規定》的具體(ti) 實施細則,對反製措施的製定、實施流程和環節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此外,在充分科學研判的基礎上,合理提升《阻斷外國法律與(yu) 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的法律位階,使其可以成為(wei) 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據。除了利用上述主要的反製法以外,我們(men) 還要梳理並妥善利用散見於(yu) 各項法律法規中的對等措施條款,必要時通過在相關(guan) 立法中增加規定反製條款,來完善對外國所采取的限製入境、凍結資產(chan) 等製裁措施的對等反製措施,並使其可以有效地應對外國幹涉內(nei) 政治理,貿易和金融製裁,反腐敗、反壟斷、民事侵權和網絡安全等領域長臂管轄的風險。
另一方麵,適應我國打造高水平、製度型對外開放新格局的要求,我們(men) 必須致力於(yu) 構建更具國際競爭(zheng) 力的涉外法律規則體(ti) 係,打造“涉外法律利器”。主要的著力點在於(yu) :第一,科學、理性地劃定我國法域外效力的邊界,用“不違反國際法”這一更具開放性的基本標準去適當適時地擴大我國域外效力法律條款的適用領域,比如在維持反洗錢法屬地管轄權的基礎上,增加保護性管轄權。第二,我們(men) 要進一步強調規則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既要通過為(wei) 國內(nei) 外市場主體(ti) 提供公開、公正、透明、穩定的國內(nei) 法治環境,增強我國市場競爭(zheng) 力和吸引力,更要積極構建海外利益保護體(ti) 係,完善海外投資保護製度,建立健全各領域風險預警和防範體(ti) 係,並為(wei) 海外企業(ye) 和公民提供長期、穩定、可靠的涉外法律服務機製。第三,既要在知識產(chan) 權、技術轉讓、數字貿易等國內(nei) 法律製度尚不健全的領域理性借鑒國外經驗,還需要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ti) 為(wei) 指引,通過我國涉外法律法規體(ti) 係的完善和製度創新,為(wei) 國際法治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塗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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