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人體檢明目張膽,法律應更進一步
作者:龍敏飛
“入職體(ti) 檢有煩惱,專(zhuan) 業(ye) 代檢有妙招”“大病小病,代檢幫你搞定”“信譽代檢,不成功不收錢”……最近,有網友發現,各種代檢信息充斥網絡。代檢,即代替他人完成體(ti) 檢。近年來,互聯網上出現不少代檢中介,他們(men) 為(wei) 有體(ti) 檢需求的客戶提供“槍手”,代替客戶完成體(ti) 檢,其業(ye) 務涵蓋入學、入職等各類體(ti) 檢項目。他們(men) 宣稱,全國各地設有網點,“隻要交錢,保證一路綠燈”。
代人體(ti) 檢的宣傳(chuan) 充斥在各大平台,更可怕的是還能“悉數兌(dui) 現”。代人體(ti) 檢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其不隻是一種欺騙行為(wei) ,更是涉嫌違法犯罪之舉(ju) 。那麽(me) ,為(wei) 何還有這麽(me) 大的市場?這背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一則是企業(ye) 無視《就業(ye) 促進法》的相關(guan) 規定,對乙肝病原攜帶者進行“就業(ye) 歧視”,這導致了代檢需求的產(chan) 生。二則,一些醫院對體(ti) 檢的管理鬆懈,比如沒有實名製,沒有相關(guan) 的驗證程序,這也給代人體(ti) 檢提供了生存空間。一方麵有市場,另一方麵有漏洞可鑽,在利益的驅動下,代檢產(chan) 業(ye) 便“水到渠成”。
眼下,代人體(ti) 檢最大的困境,還是來自於(yu) 法律方麵的乏力。比如,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請求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憑虛假體(ti) 檢報告入職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效,如果求職者的欺騙手段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害,用人單位可以索要賠償(chang) ;對求職者而言,若是以虛假體(ti) 檢報告隱匿傳(chuan) 染病,可能構成妨害傳(chuan) 染病防治罪,中介和“槍手”也同樣涉嫌犯此罪,代檢機構則涉嫌非法經營罪、偽(wei) 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或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等。遺憾的是,相關(guan) 罪責的認定有一個(ge) 前提條件,那就是“產(chan) 生一定危害”,若沒有產(chan) 生危害,則麵臨(lin) 追責困難。
所以應該從(cong) 源頭進行打擊。這方麵,其實可以參照“冒名頂替入學”的做法,把代人體(ti) 檢相關(guan) 行為(wei) 的關(guan) 聯行為(wei) 確定為(wei) 違法犯罪行為(wei) ,明確“委托者”、“槍手”、代檢方、中介等機構或人員的法律責任。隻有打擊更有針對性,才能從(cong) 根本上解決(jue) 問題。對立法機關(guan) 、司法機關(guan) 來說,在修法或出台司法解釋的過程中,應對此進行考慮。
隻有猛藥才能去頑疾,因此要從(cong) 法律的修改與(yu) 完善入手,讓代人體(ti) 檢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龍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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