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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治理網絡謠言

發布時間:2022-06-17 10:53:00來源: 學習時報

  作者:林華

  當今世界正處於(yu) 互聯網時代,各種互聯網技術方興(xing) 未艾,互聯網在給人類生產(chan) 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維方式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產(chan) 生了一係列社會(hui) 治理難題,網絡謠言就是其中的典型。近年來,有關(guan) 疫情防控等熱點事件的網絡謠言就給正常生活秩序帶來不少影響,如何管控好網絡謠言的傳(chuan) 播是社會(hui) 治理領域麵對的一道考題,既要正視,也要針對網絡謠言產(chan) 生、傳(chuan) 播規律等方麵加強治理能力建設。

  正視網絡謠言的危害

  網絡謠言是指在互聯網上廣為(wei) 傳(chuan) 播的、未經特定環境下權威主體(ti) 證實的信息,本質上是謠言在互聯網上的傳(chuan) 播。互聯網是信息的載體(ti) 和傳(chuan) 播的工具,與(yu) 報紙、廣播、電視等信息傳(chuan) 播的傳(chuan) 統模式相比,由於(yu) 網絡信息傳(chuan) 播模式在傳(chuan) 播主體(ti) 、傳(chuan) 播時間、傳(chuan) 播範圍、傳(chuan) 播方式、傳(chuan) 播效力等方麵所具有的革命性特征,它在很大程度上顛覆了傳(chuan) 統信息傳(chuan) 播的格局,網絡謠言的傳(chuan) 播載體(ti) 以及傳(chuan) 播模式、方式都發生了很大變化,但謠言的本質特征和內(nei) 涵並沒有改變。有的網絡謠言會(hui) 直接導致正常社會(hui) 秩序遭到破壞;有的網絡謠言會(hui) 顛覆主流價(jia) 值觀;有的網絡謠言會(hui) 侵犯公民個(ge) 人合法權益;但謠言最大的危害是把真相混雜在謠言之中,讓人們(men) 喪(sang) 失對真相的辨別能力。由於(yu) 網絡謠言對個(ge) 人權利、國家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造成的危害性更大,因此治理網絡謠言任務更為(wei) 迫切。網絡謠言的形態多種多樣,需要根據網絡謠言危及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影響不同,充分發揮政府、監管部門和社會(hui) 組織的協同作用,有區分、有重點、有節奏地加以治理,各個(ge) 主體(ti) 雖責任有別,但管控方向要保持一致,要做到精準有力,有的放矢。

  從(cong) 構建製度體(ti) 係加強網絡謠言治理

  治理網絡謠言也應當作為(wei) 國家治理體(ti) 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組成部分,理當從(cong) 治理的行政機關(guan) 、參與(yu) 治理的市場主體(ti) 、治理措施、治理程序等製度建設入手。

  一是治理網絡謠言需要完善相應的法律體(ti) 係。有兩(liang) 種路徑可循:一是在分散立法模式的基礎上修改現行相關(guan) 法律規範,二是在集中立法模式的基礎上進行專(zhuan) 門的統一立法。未來的理想路徑是製定一部統一的互聯網基本法,在其中將網絡謠言治理的內(nei) 容進行集中調整,推進互聯網安全、互聯網產(chan) 業(ye) 發展和公民網絡權利之間的平衡,實現網絡謠言治理體(ti) 係現代化。當然,基於(yu) 解決(jue) 問題的有效性與(yu) 解決(jue) 問題的可操作性之間的平衡,完善網絡謠言治理法律體(ti) 係的路徑可在模式選擇的同時添加立法時機的因素,基於(yu) 不同的發展階段采取“當前修改現行法律+未來專(zhuan) 章式專(zhuan) 門立法”的分層式、漸進式、先易後難的完善進路,即當前先采取修改現行法律模式,對分散的有關(guan) 網絡謠言治理的法律規範進行完善,待將來立法時機成熟後,再製定統一的互聯網基本法,其中用專(zhuan) 章規定網絡謠言治理的內(nei) 容。

  二是要優(you) 化網絡謠言治理行政機關(guan) 的設置。設置合理、運作順暢、高效權威的行政機關(guan) 體(ti) 係是提高網絡謠言治理能力的組織保障。要著力改變當前在網絡謠言治理方麵的多頭執法現狀,將涉及網絡謠言治理和網絡信息規製的職權進行適度整合。同時,通過法律法規明確網絡謠言治理機關(guan) 的法律性質和職權,統一行使互聯網信息規製的職權,采取網絡謠言治理措施。

  三是要建立網絡謠言治理機製的框架。與(yu) 行政機關(guan) 的政府規製相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網絡服務用戶、網絡服務技術是網絡空間的基本構成,與(yu) 之相對應的互聯網行業(ye) 自律、互聯網教育和互聯網技術等市場機製有著不同的治理功能和運行邏輯,進而可建構起“平台—用戶—技術”三位一體(ti) 的網絡謠言治理市場機製。互聯網行業(ye) 自律是市場機製的核心,是網絡謠言治理的直接形式;互聯網教育及其形成的互聯網倫(lun) 理是市場機製的基礎,是網絡謠言治理的深層淵源;互聯網技術治理是市場機製的保障,是網絡謠言治理的外在載體(ti) 。

  四是要實施網絡謠言治理的有效措施。要發揮不同網絡謠言治理措施的功能,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hui) 製定的法律來規定那些限製使用網絡賬戶和注銷網絡賬戶等限製公民網絡言論自由權利的強製性措施,應對可能產(chan) 生重大網絡輿情、對他人權利、國家和社會(hui) 公共利益產(chan) 生重大損害的網絡謠言;善用引導性措施,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製度的發展與(yu) 完善,實現強製性措施和引導性措施的融合;建立網絡謠言預警機製,支持網絡謠言治理的技術平台建設。

  五是要完善網絡謠言治理的規範程序。首先是保障網絡謠言調查程序中的公眾(zhong) 參與(yu) ,提高以社會(hui) 公共事件為(wei) 內(nei) 容的網絡謠言調查結果的公信力;其次是在對製造網絡謠言或傳(chuan) 播網絡謠言的相對人采取強製性措施時,應當履行告知、聽取意見等程序義(yi) 務;再次是針對不同主體(ti) 的強製性措施,提供不同的法律救濟程序:如果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實施的限製使用網絡賬戶、注銷網絡賬戶、刪除信息等強製性措施,對於(yu) 這些私人主體(ti) 的私權利,應該通過法律規定,賦予相關(guan) 利害關(guan) 係人可以對其提起特殊的民事訴訟,如果是行政機關(guan) 直接實施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行政機關(guan) 的委托而實施的強製性措施,公眾(zhong) 則可以針對該機關(guan) 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六是建立日常狀態和應急狀態相融合的管控模式。將網絡謠言納入法治化的日常治理,需要政府規製和市場機製建立製度化、法治化的協同機製。如果處於(yu) 日常狀態,市場主體(ti) 應該占據基礎性地位,政府則要通過事前的行業(ye) 準入、事中的互聯網教育、事後的常規監督等間接性措施治理網絡謠言;如果處於(yu) 可能引發重大網絡輿情的突發事件狀態,政府機製則應走到前台,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技術偵(zhen) 查等直接性手段綜合治理網絡謠言。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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