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來說的“意外事故”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嗎
作者:金澤剛 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2022年6月22日,一起蔚來汽車從(cong) 上海創新港蔚來汽車總部墜樓的事件引發關(guan) 注。23日晚上,蔚來公司官方回應稱,一輛測試車輛從(cong) 上海創新港停車樓三層墜落,造成兩(liang) 名數字座艙測試人員罹難,其中一名為(wei) 公司同事,另一名為(wei) 合作夥(huo) 伴員工,並表示對這次意外非常痛心,對罹難的同事和合作夥(huo) 伴員工表示深切哀悼,公司已經成立專(zhuan) 門小組,幫助家屬處理善後事宜。公司還第一時間協同公安部門啟動了事故原因調查分析程序。根據對現場情況的分析可以初步確認,這是一起意外事故,與(yu) 車輛本身沒有關(guan) 係。後又重新發布聲明,將事故原因的表述修改為(wei) “這是一起(非車輛原因導致的)意外事故”。
蔚來官方的回應即刻引起爭(zheng) 議。任何人的非自然死亡都應考慮罪與(yu) 非罪的問題,兩(liang) 名試車員不幸罹難,公司雖有意為(wei) 死者負責,但其所稱的“意外事故”是刑法中的“意外事件”嗎,該不該有人承擔刑責呢?
在《辭海》中,“事故”被定義(yi) 為(wei) “意外的變故或災禍”。除了天災,“意外事故”在一般人的認知中,隻要不是故意為(wei) 之,不管什麽(me) 原因所引起,都可以說成是“意外”。所以,一般人眼中的“意外”不同於(yu) 刑法規定的不是犯罪的“意外事件”,後者有更為(wei) 嚴(yan) 格的構成條件。
刑法對“意外事件”是這樣規定的:行為(wei) 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yu) 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yu) 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可見,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但必須滿足三個(ge) 條件:第一,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第二,行為(wei) 主體(ti) 對損害結果不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第三,損害結果是由於(yu) 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蔚來公司發生的此起悲劇能否被定性為(wei)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關(guan) 鍵在於(yu) 蔚來公司對汽車墜樓導致測試員死亡的結果主觀上是否具有過失(故意應該可以排除)。
根據刑法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wei) 可能發生危害社會(hui) 的結果,因為(wei) 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損害結果發生,是指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具有注意義(yi) 務和注意能力。
依照《上海市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與(yu) 應用管理辦法》等相關(guan) 規定,車輛測試具有嚴(yan) 格的安全標準,作為(wei) 汽車生產(chan) 企業(ye) ,蔚來公司負有相關(guan) 注意義(yi) 務和注意能力勿容置疑。本事件發生在蔚來公司總部大樓內(nei) ,罹難者為(wei) 蔚來公司的員工和合作夥(huo) 伴,無論是基於(yu) 對車輛測試可能存在危險的預測和把控層麵,還是基於(yu) 對員工權利的保護層麵,蔚來公司都應當具有確保不發生測試安全事故的注意義(yi) 務。
作為(wei) 一家專(zhuan) 業(ye) 車企,對於(yu) 新車測試中存在的不確定危險因素必定具有預見能力,出現失控或其他不可控情況時,也應具有采取圍欄有效阻擋等專(zhuan) 業(ye) 措施的結果回避能力。由此說來,蔚來公司“應當預見”汽車測試可能發生損害後果,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並未見有不能預見的原因,因此目前看來,該事件難以成為(wei) 刑法意義(yi) 上的“意外事件”。刑法把意外事件與(yu) 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嘯等)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文中,足以反映出將致人死亡的行為(wei) 認定為(wei) 意外事件是非常苛刻的,決(jue) 不是一般人所說的意外。
至於(yu) 說,在此次事件中,管理者究竟是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還是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及涉嫌觸犯了什麽(me) 罪名,都還有待司法部門進一步調查,要以事實和證據說話。兩(liang) 個(ge) 無辜生命的消殞觸動了公眾(zhong) 的敏感神經,而有關(guan) “公司幫助處理善後事宜”的報道,難免會(hui) 使人擔心此事最終會(hui) 不會(hui) 走賠錢了事的套路。依法追責,避免和稀泥,是促使企業(ye) 重視安全生產(chan) ,加強社會(hui) 責任感的必然要求。(金澤剛)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