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門發布《關於對高壓水炮類產品實施出口管製的公告》
央視網消息:商務部網站11月1日發布《商務部、海關(guan) 總署、國家國防科技工業(ye) 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關(guan) 於(yu) 對高壓水炮類產(chan) 品實施出口管製的公告》,全文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有關(guan) 規定,為(wei) 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經國務院批準,決(jue) 定對高壓水炮類產(chan) 品實施出口管製,有關(guan) 事項公告如下:
一、滿足以下所有特性的高壓水炮(海關(guan) 商品編號:8424899920),以及為(wei) 此專(zhuan) 門設計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設備,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一)最大射程大於(yu) 等於(yu) 100米;
(二)額定流量大於(yu) 等於(yu) 540立方米/小時;
(三)額定壓力大於(yu) 等於(yu) 1.2兆帕。
技術說明:高壓水炮是一種以高壓水泵對液體(ti) 介質做功,形成可在空氣中遠距離噴射高速流體(ti) 的設備。高壓水炮的主要部件及配套設備包括水炮本體(ti) (海關(guan) 商品編號:8424909010)、高壓水泵(海關(guan) 商品編號:8413603120、8413603902)及操控係統(海關(guan) 商品編號:8537109040、9032899092)等。
二、從(cong) 事上述高壓水炮類產(chan) 品出口的經營者,須經商務部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出口。有關(guan) 登記條件、材料、程序等事項依照《敏感物項和技術出口經營登記管理辦法》(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2002年第35號)執行。
三、出口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guan) 規定辦理出口許可手續,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填寫(xie) 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二)合同或者協議的副本;
(三)擬出口的高壓水炮類產(chan) 品的技術說明;
(四)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五)商務部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商務部應當自收到出口申請文件之日起進行審查,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進行審查,並在45個(ge) 工作日內(nei) 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許可的決(jue) 定。
對國家安全有重大影響的本公告所列物項的出口,商務部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報國務院批準。報國務院批準的,不受本條規定時限的限製。
五、經審查準予許可的,由商務部頒發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件)。
六、出口許可證件申領和簽發程序、特殊情況處理、文件資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兩(liang) 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 海關(guan) 總署令2005年第29號)的相關(guan) 規定執行。
七、出口經營者應當向海關(guan) 出具出口許可證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guan) 法》的規定辦理海關(guan) 手續,並接受海關(guan) 監管。海關(guan) 憑商務部簽發的出口許可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八、出口經營者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範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情形的,由商務部或者海關(guan) 等部門依照有關(guan) 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屬於(yu) 警用裝備的高壓水炮類產(chan) 品出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軍(jun) 品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guan) 規定執行。
十、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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