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七部門發文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應自主經營,不得對外承包
本報訊(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樊未晨)近日,記者從(cong) 教育部獲悉,為(wei)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工作,教育部會(hui) 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疾控局,製定並印發了《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管理體(ti) 製、供餐管理、資金使用與(yu) 管理、采購管理、營養(yang) 健康監測與(yu) 教育、應急事件處置、績效管理與(yu) 監督檢查等作出明確要求。
據了解,自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以來,我國農(nong) 村學生營養(yang) 狀況明顯改善、身體(ti) 素質明顯提升。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食品安全管理不嚴(yan) 格、資金使用管理不規範、供餐質量和水平不高等問題。為(wei) 此,《實施辦法》明確提出,營養(yang) 改善計劃實施地區和學校應大力推進學校食堂供餐。偏遠地區小規模學校(教學點)不具備食堂供餐和配餐條件的,在確保食品衛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實行學校夥(huo) 房供餐或家庭(個(ge) 人)托餐。《實施辦法》同時提出,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nong) 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
全國農(nong) 村學生營養(yang) 辦相關(guan) 負責人介紹,《實施辦法》規定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未建設食堂或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建設與(yu) 改造,明確實行食堂供餐的時間節點,在過渡期內(nei) 可采取企業(ye) (單位)供餐。學校規模較小、交通便利的地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滿足必需的送餐條件和確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鄰近學校食堂為(wei) 依托,實行食堂配餐。
《實施辦法》明確,在資金使用方麵,要求中央財政安排的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設立專(zhuan) 門台賬,明細核算,確保全額用於(yu) 為(wei) 學生提供營養(yang) 膳食,補助學生用餐。要求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明確收取夥(huo) 食費的學校應嚴(yan) 格執行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guan) 規定,所收取的夥(huo) 食費應全部用於(yu) 營養(yang) 改善計劃供餐成本開支。
在資金監管方麵,要求各地加強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管,開展定期審計;高度重視全國農(nong) 村義(yi) 務教育學生營養(yang) 改善計劃管理信息係統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加強受益學生實名製管理,嚴(yan) 防套取、冒領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
值得關(guan) 注的是,《實施辦法》列出了六種情形,明確提出有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嚴(yan) 肅處理。這六種情形分別為(wei) :通過虛報、冒領、套取等手段,擠占、挪用、貪汙營養(yang) 膳食補助資金和學生夥(huo) 食費的;設立“小金庫”,在食堂經費中列支學校公共開支或教職工獎金福利、津補貼、招待費及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支出等費用的;在食堂管理中為(wei) 他人謀利、搞利益輸送或以權謀私的;采購偽(wei) 劣食材、損害學生身體(ti) 健康的;食堂違規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購程序不合規合法的;存在嚴(yan) 重浪費現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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