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網約車新規:對相關行為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發布時間:2022-12-07 11:22: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記者葉昊鳴)記者12月5日從(cong) 交通運輸部獲悉,交通運輸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近日公布關(guan) 於(yu) 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jue) 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cong) 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wei) 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而在原暫行辦法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cong) 事或者變相從(cong) 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wei) 造、變造或者使用偽(wei) 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cong) 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罰款規定。

  據了解,7月30日,國務院關(guan) 於(yu) 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jue) 定印發實施。決(jue) 定明確取消“對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行為(wei) 的罰款”,下調“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擅自從(cong) 事或者變相從(cong) 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wei) 的罰款”數額。此次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旨在落實決(jue) 定要求。

(責編: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