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政府新屬性
作者:馬長山(華東(dong) 政法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教授)
數字社會(hui) 的一個(ge) 突出特征,就是平台商業(ye) 模式的異軍(jun) 突起。這種平台化模式、平台型治理迅速延伸至各行各業(ye) ,直至政府,進入了“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戶”的時代。
首先,賦予數字政府新屬性。數字政府開啟了平台型政府的新模式,它基於(yu) “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戶”的全新定性,形成了平台主體(ti) 、供給主體(ti) 、需求主體(ti) 交疊互動的平台範式架構。在這種模式下,政府的職責是隨時隨地提供各方所需的信息,公民能夠掌握解決(jue) 國家和地方層麵問題的必要技能,從(cong) 而強化公民賦權和激發創新。於(yu) 是,政府就可以精簡到僅(jin) 剩基礎設施、核心應用、協同規則等基本要素,而更多的管理和服務則是靠政府內(nei) 外人士的創新、開發和推動。此時,政府乃是一個(ge) 居中的召集者、撮合者、推動者,而不是先行者、控製者。這樣,平台型政府就不僅(jin) 應當注重行政權力與(yu) 公民權利之間的互動,還應當注重行政權力在公民權利之間互動中的作用,以及在其他私權力、私權利之間互動中的作用,因而必將走出行政權與(yu) 公民權的二元平衡範圍,進入多元主體(ti) 間的交互境地,為(wei) “公民用戶”(終端用戶)提供便利服務和良好體(ti) 驗,重塑了政府行政、社會(hui) 協同與(yu) 公眾(zhong) 參與(yu) 的方式。
其次,形成數字行政新結構。社會(hui) 契約論基礎上的傳(chuan) 統行政體(ti) 係,是一種國家與(yu) 社會(hui) 、政府與(yu) 公民的二元結構,反映著公私對立和製約平衡的精神底蘊。但數字政府的平台化構架,則基於(yu) 三方理論而形成了多元交互關(guan) 係,即在政府平台建設和運行過程中,政府對外發包、購買(mai) 服務,而科技公司、頭部企業(ye) 等參與(yu) 平台建設,它們(men) 通過平台設計、算法設計、平台管理、數據分析、技術維護等方式,能夠或隱或顯地參與(yu) 行政決(jue) 策、分享部分行政職責,從(cong) 而形成扁平化、分布式、節點性的行政結構。這樣,“政府即平台、公民即用戶”已不再是政府與(yu) 公民之間那樣簡單的對應關(guan) 係,而是形成了公權力、私權力、私權利的三重交疊互動機製。
最後,塑造數字行政新關(guan) 係。數字政府的平台化模式,能夠通過平台的雙邊市場、數據信息和建模算法功能,突破物理時空阻隔和限製,推進全要素、全場景可視化、協同化,切實做到“一網通辦”“一網統管”“一網協同”“接訴即辦”。這一方麵實現了跨區域邊界協作治理、跨層級縱向整體(ti) 治理、跨部門橫向協同治理、跨公私領域合作治理等跨界治理創新,形成一種政府、社會(hui) 與(yu) 公眾(zhong) 之間點對點、立體(ti) 式、即時互動的治理模式;但另一方麵,也在新舊交替中產(chan) 生了封閉性與(yu) 開放式治理、科層式與(yu) 扁平化治理、碎片化與(yu) 整體(ti) 性治理、通用性與(yu) 專(zhuan) 業(ye) 化治理等內(nei) 在張力和治理悖論,亟待從(cong) 組織結構、製度安排、運行機製、應用場景等方麵,積極探索和構建跨界治理創新的數字行政新關(guan) 係,從(cong) 而打造部門協同與(yu) 公私協同的扁平化、開放式、整體(ti) 性的數字政府。
數字政府創建了新型平台機製,實現了對政府組織結構的再造。它在消解傳(chuan) 統社會(hui) 基礎和行政結構的同時,也在重塑著政府、企業(ye) 與(yu) 社會(hui) 之間的角色與(yu) 功能,其在本質上是技術賦權對政府、社會(hui) 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重建。數字政府平台化是為(wei) 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務、履行政府職能,更好地讓民眾(zhong) 來分享數字發展紅利,因此,應適時防止將數字發展視為(wei) 新興(xing) “飛地”,甚至視為(wei) “西部世界”那樣可以進行“圈地”的工具主義(yi) 、功利主義(yi) 傾(qing) 向,警惕憑借新興(xing) 技術實施權力擴張,造成“權力技術化”“技術權力化”的異化風險,從(cong) 而切實踐行數字政府建設“以人民為(wei) 中心”的宗旨。這些無疑都是數字法治政府建設所要麵對的重要問題和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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