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利平台 > 即時新聞 > 文化

五部門: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

發布時間:2023-03-24 16:01:00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3月24日電 記者24日從(cong) 教育部獲悉,近日,教育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科技部辦公廳、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國家體(ti) 育總局辦公廳聯合印發了《校外培訓機構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財務活動提出了全麵規範要求,明確了舉(ju) 辦者的出資義(yi) 務和不得抽逃出資的要求,同時禁止上市公司、外商投資義(yi) 務教育階段學科類培訓機構,禁止中小學校舉(ju) 辦或參與(yu) 舉(ju) 辦培訓機構。

  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機構的財務管理體(ti) 製,強調要建立健全校外培訓機構黨(dang) 組織參與(yu) 財務重大決(jue) 策和監督的管理製度,其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財務工作和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要按照國家統一的會(hui) 計製度進行會(hui) 計核算,明確會(hui) 計機構設置和會(hui) 計人員配備要求。

  在資金營運方麵,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收入歸口、預收費監管、合同簽訂和退費做出規定,強調其融資及培訓服務費收入應主要用於(yu) 培訓業(ye) 務,要建立大額資金支付決(jue) 策製度,明確大額資金支出的程序、方式、規則。在資產(chan) 和負債(zhai) 管理方麵,辦法強調要維護資產(chan) 安全與(yu) 完整,禁止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對外提供擔保,明確培訓機構申請貸款的使用方向,建立債(zhai) 務風險預警機製。

  在收益分配方麵,辦法明確了培訓機構淨資產(chan) (利潤)的使用與(yu) 分配方式,強調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ju) 辦者不得分紅或取得其他投資收益。此外,在財務清算方麵,辦法還規定了培訓機構的清算情形、清算主體(ti) 、剩餘(yu) 財產(chan) 清償(chang) 順序和支配,要求首先清償(chang) 應退學生培訓費。

(責編:常邦麗)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