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場舞不能隨便跳!甘肅這地21點後催你回家
日前,蘭(lan) 州市榆中縣公安局、榆中縣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單位聯合發布《關(guan) 於(yu) 廣場健身和直播活動噪音汙染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其中明確,當地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組織者參與(yu) 者嚴(yan) 格按照規定控製音響音量,於(yu) 每天21時前停止活動。
這份通告指出,廣場舞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等音量較大的音響設備,因活動持續時間較長、造成周圍環境噪音過大,嚴(yan) 重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的生活休息,社會(hui) 反應強烈,多次熱線舉(ju) 報,損害了他人享有安靜生活環境的權利,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wei)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蘭(lan) 州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榆中縣相關(guan) 部門還提出:開展廣場健身、直播活動的團體(ti) 、組織及個(ge) 人,應當確定一名責任人,如無明確責任人,音響器材提供者或領舞(領操、領唱)者、直播者為(wei) 責任人。責任人或者公司負責人在直播活動前要到相關(guan) 部門報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標準》規定戶外容許噪聲級,測量點選在受噪聲影響的居住建築窗外1米,高於(yu) 地麵1.2米。開展廣場舞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chan) 生的環境噪聲應確保不超過相應聲環境功能區環境噪聲限值。廣場屬於(yu) 2類聲環境功能區,晝間6:00—22:00和夜間22:00—6:00兩(liang) 個(ge) 時間段的環境噪聲等效聲級限值分別為(wei) 60分貝、50分貝。任何單位和個(ge) 人對廣場舞造成噪聲汙染的行為(wei) 都有權勸阻、舉(ju) 報。
違反關(guan) 於(yu) 社會(hui) 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幹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將依據《蘭(lan) 州市環境噪聲汙染防治辦法》進行處罰。對拒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團體(ti) 、組織或個(ge) 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wei) 的,公安機關(guan) 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台記者 安文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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