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司法賠償請求時效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央視網消息: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zhong) 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辦公室負責人就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一、請介紹一下製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an) 於(yu) 審理司法賠償(chang) 案件適用請求時效製度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請求時效解釋》)的背景?
答:1994年國家賠償(chang) 法關(guan) 於(yu) 請求時效製度的規定相對原則。2010年修改國家賠償(chang) 法時,因取消了國家賠償(chang) 確認的前置程序,請求時效的起算標準由“自職權行為(wei) 被依法確認為(wei) 違法之日起計算”修改為(wei)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職權行為(wei) 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an) 權之日起計算”,增加了請求時效計算的複雜性。實踐中,關(guan) 於(yu) 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還是起訴期限、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能否主動適用請求時效、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等問題,長期存在不同認識。隨著司法賠償(chang) 審判實踐的深入發展,關(guan) 於(yu) 請求時效問題逐漸形成共識,普遍認為(wei) 請求時效在性質上屬於(yu) 訴訟時效而非起訴期間,並以此為(wei) 原則認定請求時效的起算、中止、援引等相關(guan) 問題,在實踐中積累了有益經驗。與(yu) 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製度作出大幅度完善和細化,為(wei) 請求時效製度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共通規則和立法經驗。在此背景下,為(wei) 了統一對請求時效規定的理解與(yu) 適用,充分保障賠償(chang) 請求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製定了《請求時效解釋》。
二、司法解釋是通過價(jia) 值判斷和利益衡量確定法律的具體(ti) 適用規則,《請求時效解釋》起草過程中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請求時效解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合憲合法原則。堅決(jue) 貫徹憲法和法律精神,嚴(yan) 格遵照國家賠償(chang) 法的條文規定,在法律賦予司法解釋的權限範圍內(nei) 作出解釋。同時,充分征求相關(guan) 部委意見,達成普遍共識,明確請求時效在性質上屬於(yu) 訴訟時效,並以此為(wei) 出發點製定相關(guan) 條文,確保《請求時效解釋》符合立法目的、原則和原意。二是注重強化權利救濟。請求時效製度是在社會(hui) 公共利益視角下為(wei) 了維護法律秩序的安定而對賠償(chang) 請求人的權利進行一定修正,其立法目的是督促賠償(chang) 請求人及時行使權利。因此,《請求時效解釋》在規定各種情形的請求時效起算日時,充分考慮賠償(chang) 請求人是否存在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把權利救濟擺在突出位置,確保賠償(chang)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三是堅持從(cong) 實際出發。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請求時效解釋》堅持問題導向,著重解決(jue) 司法實踐中普遍關(guan) 切的現實問題,對各類司法賠償(chang) 案件中的請求時效起算日、特殊期間扣除規則、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等具有一定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規範,增強解釋的及時性、針對性、實用性。
三、我們(men) 注意到關(guan) 於(yu) 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的性質在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請問《請求時效解釋》是如何規定的?
答:這個(ge) 問題正是《請求時效解釋》要解決(jue) 的核心問題,隻有在科學界定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性質的基礎上才能對相關(guan) 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統一規範。關(guan) 於(yu) 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實體(ti) 上的訴訟時效還是程序上的起訴期限,此前存在不同認識。經過深入調研,並廣泛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意見,對此問題達成共識,普遍認為(wei) 司法賠償(chang) 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請求時效期間屆滿後賠償(chang) 請求人的權利不受法律保護,但賠償(chang) 請求人的權利並不消滅。據此,《請求時效解釋》規定“請求時效期間屆滿,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同意賠償(chang) 或者予以賠償(chang) 後,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chang) 請求人返還賠償(chang) 金的,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在此基礎上,依照訴訟時效的援引原則,《請求時效解釋》還明確了“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審理國家賠償(chang) 案件,不得主動適用請求時效的規定”,充分保障賠償(chang)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
四、請求時效製度直接關(guan) 係到賠償(chang) 請求人的請求權是否受法律保護,請問《請求時效解釋》如何體(ti) 現以人民為(wei) 中心,確保賠償(chang)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答:《請求時效解釋》堅持以人民為(wei) 中心,充分關(guan) 注賠償(chang) 請求人在國家賠償(chang) 案件中的相對弱勢地位,在規定各種情形的請求時效起算日時充分考慮賠償(chang) 請求人是否存在行使權利的事實障礙和法律障礙,避免過早起算請求時效,對賠償(chang)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限製。首先,考慮到國家賠償(chang) 程序與(yu) 訴訟程序、執行程序的銜接,明確請求時效“自相關(guan) 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之日起計算”為(wei) 原則,保護賠償(chang) 請求人先行通過相關(guan) 訴訟或者執行程序尋求救濟的權利。其次,在具體(ti) 確定請求時效起算日時,《請求時效解釋》規定以賠償(chang) 請求人收到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shu) 之日起計算,而非司法機關(guan) 作出相關(guan) 法律文書(shu) 之日。如此規定有利於(yu) 引導司法機關(guan) 嚴(yan) 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好法律文書(shu) 的送達工作,切實保護賠償(chang) 請求人的知情權。再次,關(guan) 於(yu) 辦案機關(guan) 未依法作出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終結的法律文書(shu) ,盡管請求時效期間未起算,但賠償(chang) 請求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an) 於(yu) 辦理刑事賠償(chang) 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相關(guan) 規定申請賠償(chang) ,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受理,充分保護賠償(chang) 請求人的請求權。最後,由於(yu) 國家賠償(chang) 法沒有規定請求時效中斷製度,經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製工作委員會(hui) 的意見,依據國家賠償(chang) 法規定的“被羈押等限製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nei) ”,《請求時效解釋》專(zhuan) 門規定了請求時效的特殊期間扣除規則,明確對於(yu) 賠償(chang) 請求人通過其他法律程序主張權利或者尋求救濟的期間不計算在請求時效期間內(nei) ,從(cong) 而與(yu) 國家賠償(chang) 作為(wei) 最後救濟程序的性質相一致,確保賠償(chang) 請求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
五、請求時效製度也關(guan) 係到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的權利和義(yi) 務問題,《請求時效解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請求時效解釋》在明確請求時效在性質上是訴訟時效的基礎上,規定了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具有請求時效抗辯權,即“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可以提出不予賠償(chang) 的抗辯”。但是,如果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在請求時效屆滿後,表示同意賠償(chang) 或者已經賠償(chang) ,之後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提出抗辯或者要求賠償(chang) 請求人返還賠償(chang) 金的,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這既與(yu) 訴訟時效的原理一致,也符合誠信原則的基本要求。關(guan) 於(yu) 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提出抗辯的時間,《請求時效解釋》規定“應當在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作出國家賠償(chang) 決(jue) 定前提出”,如果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未按此規定提出抗辯,又以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為(wei) 由申訴的,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另外,當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是公安機關(guan) 、檢察機關(guan) 、司法行政機關(guan) 時,因行使請求時效抗辯權的主體(ti) 為(wei) 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如果賠償(chang) 義(yi) 務機關(guan) 在自賠程序中同意賠償(chang) ,複議機關(guan) 提出請求時效期間屆滿的,不能視為(wei) 提出了有效抗辯,人民法院賠償(chang) 委員會(hui) 不予支持。如此規定是充分考慮了各方的權利、義(yi) 務、訴訟能力等因素作出的審慎規定,有利於(yu) 引導司法機關(guan) 依法履職、誠信執法、文明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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