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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出台 國資委解讀

發布時間:2023-06-28 14:28:00來源: 央視網

  央視網消息:近日,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ye) 法律糾紛案件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台後,國務院國資委政策法規局負責人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起草背景。

  答:黨(dang) 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建設,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首次將法治工作獨立成章,對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作出重要戰略部署。為(wei) 落實黨(dang) 中央決(jue) 策部署,國務院國資委將強法治、防風險作為(wei) 重點任務,在指導中央企業(ye) 有效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切實加強案件管理,維護國有資產(chan) 安全。2005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中央企業(ye) 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1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推動企業(ye) 妥善處理案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暫行辦法》實施距今已有18年,部分規定難以適應案件管理的現實需要,特別是在當前各類風險交織疊加、案件多發頻發的背景下,需盡快修改完善,指導中央企業(ye) 進一步加強案件管理,加快提升依法維權能力,為(wei) 企業(ye) 提質增效、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保障。為(wei) 此,國務院國資委及時啟動修訂工作,在充分吸收中央企業(ye) 案件管理實踐先進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書(shu) 麵征求全部中央企業(ye) 意見,並向社會(hui) 公開征求意見建議,經由國務院國資委黨(dang) 委會(hui) 、委務會(hui) 審議通過後印發。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主要內(nei) 容。

  答:《辦法》共7章3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適用範圍、相關(guan) 定義(yi) 、管理原則及國務院國資委職責等。第二章“組織職責”,分別明確了第一責任人、總法律顧問、法務管理部門、業(ye) 務和職能部門在案件管理方麵的職責。第三章“管理機製”,對中央企業(ye) 案件管理工作機製進行了全麵規定,強調在做好案件風險防控和應對處理的同時,特別突出了“以案促管”的指導思想。第四章“重大案件管理”,明確了重大案件標準、案件報備、處理應對、結案報告等要求,特別規定央企間發生的重大案件,鼓勵雙方協商解決(jue) 。第五章“中介機構管理”,對選聘管理、指導監督、動態評價(jia) 、風險代理等作出明確規定。第六章“獎懲”,明確了激勵機製、追責問責,以及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督職責等。第七章為(wei) “附則”。

  問:《辦法》與(yu) 此前《暫行辦法》相比,名稱少了“重大”,請問是什麽(me) 考慮?

  答:《辦法》相對於(yu) 《暫行辦法》最主要的變化之一,就是將適用範圍從(cong) 此前僅(jin) 針對重大案件,擴展到對所有案件的管理提出明確要求,因此名稱上刪除了“重大”二字。《辦法》從(cong) 責任主體(ti) 、管理機製等方麵進行係統重構,涵蓋了案件管理全生命周期,內(nei) 容更加全麵、邏輯更加清晰、要求更加具體(ti) 。特別是在管理機製上,從(cong) 風險防範、案件應對,到類案預警、管理提升,強調做好案件管理“後半篇”文章,形成“事前風險防控、事中糾紛化解、事後以案促管”的完整鏈條。

  問:請問對重大案件管理有哪些變化?

  答:重大案件由於(yu) 金額大、影響廣,處理效果很大程度上決(jue) 定了案件管理的成效,有的甚至影響企業(ye) 的經營發展,因此《辦法》專(zhuan) 章對重大案件管理提出要求。一是明確中央企業(ye) 可以結合實際確定本企業(ye) 重大案件標準,同時,優(you) 化了需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的重大案件標準,在此前5000萬(wan) 元固定值的基礎上,增加了動態指標,即“涉案金額達到中央企業(ye) 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絕對值10%以上,且金額超過2000萬(wan) 元人民幣或者等值外幣”,進一步增強標準的科學性。二是強調重大案件要及時報備,同時建立督辦機製,督促企業(ye) 落實主體(ti) 責任,切實加大力度,依法維護權益。三是要求中央企業(ye) 通過訴訟、仲裁、調解、和解等多元化糾紛解決(jue) 機製妥善處理案件,對中央企業(ye) 間的重大案件鼓勵通過協商方式解決(jue) ,協商不成的,可以報國務院國資委指導協調,以盡快定紛止爭(zheng) 、節約訴訟成本、維護良好形象。

  問:請簡要介紹對中介機構的管理規定。

  答:選聘法律服務中介機構幫助企業(ye) 處理案件,對於(yu) 發揮專(zhuan) 業(ye) 優(you) 勢、妥善處理案件具有積極作用。但有的企業(ye) 過於(yu) 依賴外部律師,處理結果不理想;有的企業(ye) 濫用風險代理,支付不合理的高額費用,大大增加了管理成本。為(wei) 此《辦法》特新增專(zhuan) 章對加強中介機構管理作出規定。一是要求明確選聘條件、流程等,確保依法合規、公平公正。二是要求中央企業(ye) 在案件處理中必須發揮主導作用,強化對重大事項的審核把關(guan) 。三是要求建立動態評價(jia) 等工作機製,對不能勝任的及時調整。四是規範使用風險代理,合理確定費用。

  問:請介紹國務院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中央企業(ye) 認真落實《辦法》各項要求,將案件管理作為(wei) 提質增效穩增長的重要抓手,進一步完善管理機製,最大限度為(wei) 企業(ye) 避免或挽回損失。指導中央企業(ye) 加強對重大案件的複盤分析,深挖案件背後反映的管理問題,及時完善製度、健全機製,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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