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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護我心】立法與政策協同推進人工智能創新發展

發布時間:2023-07-14 16:28:00來源: 光明網

  法治護我心

  作者:趙精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廣泛應用前景在得到市場青睞的同時,也迎來專(zhuan) 家學者們(men) 的擔憂。迥異於(yu) 現有的人工智能應用產(chan) 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智能化程度更高,生成的信息內(nei) 容甚至讓開發者和使用者都無法確認信息是由機器自動化生成的。因此,一旦該項技術被濫用,可能引發一係列社會(hui) 問題,諸如網絡謠言泛濫、個(ge) 人信息泄露、算法歧視等。為(wei) 了解決(jue) 這些潛在的技術安全風險,2023年7月13日,國家網信辦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ye) 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廣電總局公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從(cong) 內(nei) 容來看,該《辦法》的核心目標是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創新發展,並在這一過程中,細化相關(guan) 產(chan) 品、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側(ce) 重強化對生成內(nei) 容的監管力度,以此保障整個(ge) 產(chan) 業(ye) 的良性發展。具體(ti) 而言,該辦法值得關(guan) 注的內(nei) 容主要有四個(ge) 方麵:

  第一,《辦法》強調從(cong) 數據、算法、算力等技術核心環節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業(ye) 創新發展。既強調算法、框架、芯片、配套軟件平台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也重視數字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數據資源平台建設。通過鼓勵和支持行業(ye) 組織的業(ye) 務協作、公共數據的有序開放等措施,形成技術研發、應用、更新等各個(ge) 業(ye) 務環節的同步創新發展。

  第二,在鼓勵產(chan) 業(ye) 發展的同時,《辦法》重點強調對核心風險的預防和控製。《辦法》強調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品提供者責任,包括訓練數據來源合法、數據標準質量評估、違法生成內(nei) 容處置、健全投訴舉(ju) 報機製以及預防未成年人過度依賴等內(nei) 容。為(wei) 了控製技術濫用可能導致的網絡輿論安全風險,“規定”還專(zhuan) 門強調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hui) 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進行事前的安全評估,並按照現行的算法備案製度進行備案評估。《辦法》還設置了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等處置處罰措施,確保服務提供者充分履行法定義(yi) 務。

  第三,《辦法》突出強調了個(ge) 人信息保護的相關(guan) 要求。用戶在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過程中可能會(hui) 輸入大量自己和他人的個(ge) 人信息,故而存在部分服務提供者擅自留存用戶數據的風險。《辦法》在《個(ge) 人信息保護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了人工智能領域的個(ge) 人信息保護義(yi) 務,服務提供者不得非法留存能夠識別特定個(ge) 人的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也不得非法向第三方提供這些輸入信息和使用記錄。

  第四,針對美歐等國加快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趨勢,“規定”前瞻性地將參與(yu) 相關(guan) 國際規則製定作為(wei) 人工智能產(chan) 業(ye) 發展的重要內(nei) 容。人工智能技術作為(wei) 未來數字經濟的新引擎和新動力,避免美歐等國利用國際規則和技術標準鉗製我國產(chan) 業(ye) 發展顯得尤為(wei) 必要。同時,“規定”還強調了技術創新研發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輔之以數據資源、算力資源以及算法技術等方麵的政策支持性條款,能夠有效保障我國在未來激烈的人工智能技術競爭(zheng) 中位於(yu) 優(you) 勢地位。

  總體(ti) 來看,《辦法》是我國首部專(zhuan) 門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產(chan) 業(ye) 健康發展的部門規章,該《辦法》有關(guan) 鼓勵技術自主創新和規範應用的相關(guan) 內(nei) 容向整個(ge) 產(chan) 業(ye) 和市場釋放了正向的信號,勢必能夠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廣泛應用的經濟效益。

【法治護我心】立法與(yu) 政策協同推進人工智能創新發展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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