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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從重處罰 我國擬調整行賄罪起刑點和刑罰檔次

發布時間:2023-07-26 10:49:00來源: 中國青年報

  本報北京7月25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王亦君)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今天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四次會(hui) 議審議。草案共修改、補充刑法7條,加大了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同時增加懲治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腐敗相關(guan) 犯罪的條款。

  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做草案說明時表示,係統治理行賄問題,需要進一步發揮刑法在一體(ti) 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ti) 製機製中的重要作用。實踐中同期判處的行賄案件與(yu) 受賄案件數量相比嚴(yan) 重失衡,行賄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例過高,對行賄懲處偏弱的問題仍然存在,不利於(yu) 切斷行受賄犯罪因果鏈,需要從(cong) 刑法上進一步明確規定,對一些嚴(yan) 重行賄情形加大刑事追責力度。

  適時修改刑法也是進一步加強對民營企業(ye) 平等保護,保護民營企業(ye) 產(chan) 權和企業(ye) 家權益的需要。黨(dang) 中央始終高度重視民營企業(ye) 發展工作,強調“兩(liang) 個(ge) 毫不動搖”“兩(liang) 個(ge) 健康”,要求依法保護民營企業(ye) 產(chan) 權和企業(ye) 家權益,從(cong) 製度和法律上把對國企民企平等對待的要求落下來。刑法對國有公司、企業(ye) 相關(guan) 腐敗犯罪做了規定,不適用於(yu) 一般的民營企業(ye) 。這次修改刑法,增加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故意背信損害企業(ye) 利益的相關(guan) 犯罪,將進一步加強平等保護,為(wei) 民營企業(ye) 有效預防、懲治內(nei) 部腐敗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積極回應企業(ye) 家關(guan) 切。

  在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懲治力度方麵,草案增加規定,對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等6類情形從(cong) 重處罰。

  同時,調整行賄罪的起刑點和刑罰檔次,與(yu) 受賄罪相銜接。實踐中,單位行賄案件較多,與(yu) 個(ge) 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yi) 行賄,規避處罰,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懲處力度不足。為(wei) 此,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修改為(wei) 兩(liang) 檔刑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草案還增加懲治民營企業(ye) 內(nei) 部人員腐敗相關(guan) 犯罪的條款。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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