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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

發布時間:2023-10-20 14:35: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近日,民政部、財政部聯合下發《關(guan) 於(yu) 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的通知》,決(jue) 定於(yu) 2023年起組織開展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工作,到“十四五”末,初步滿足有意願入住養(yang) 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需求,明顯減輕其家庭照護壓力,切實增強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入住養(yang) 老機構的困難老人及其所住機構都將獲補貼

  中央財政支持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集中照護服務, 主要通過中央財政困難群眾(zhong) 救助補助資金渠道安排資金,對入住養(yang) 老機構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給予救助,並對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yang) 老機構結合績效考核結果予以適當補助。

  中央財政在分配該項救助資金時,采取因素法分配,2023年主要考慮需求因素和財力因素,2024 年起增加考慮績效因素。其中,需求因素主要考慮各地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數量,財力因素主要考慮各地財政困難程度。

  財政部會(hui) 同民政部對救助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並定期組織開展績效考核評價(jia) 。對工作效果明顯、救助對象滿意度高、製度機製建設成果突出、社會(hui) 反響較好的省份,將在下一年度救助資金分配時予以適當激勵;對工作進展較慢、救助對象反映問題較多、資金使用效率不高、評價(jia) 指標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存在問題的省份,將酌情扣減下一年度救助資金。

  救助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yu) 當地集中供養(yang)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

  救助對象暫定為(wei) 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且經評估為(wei) 完全失能等級並自願入住養(yang) 老機構的老年人。

  各地要結合轄區養(yang) 老機構基本服務成本確定養(yang) 老機構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最高收費標準,原則上不得高於(yu) 當地集中供養(yang) 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及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和。每名符合條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額度為(wei) 入住養(yang) 老機構實際收費標準扣除老年人已獲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殘疾人“兩(liang) 項補貼”等行政給付後的差額。長期護理保險試點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範圍。

  申請救助的經濟困難老人需先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

  有入住養(yang) 老機構意願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進行老年人能力評估。民政部門應當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規範》( GB/T42195-2022 ),依法組織開展評估。經評估確定為(wei) 完全失能等級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養(yang) 老機構滿30日後,持養(yang) 老服務協議和有效繳費憑證,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對申請對象實際入住養(yang) 老機構及其收費標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殘疾人“兩(liang) 項補貼”等情況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決(jue) 定,同時確定救助金額。救助金從(cong) 申請對象入住養(yang) 老機構當月起算,並於(yu) 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賬戶。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決(jue) 定,同時書(shu) 麵告知理由。

  救助對象經濟、身體(ti) 狀況發生變化可能導致不再符合救助條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額調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告知縣級民政部門。養(yang) 老機構發現救助對象存在上述情況且未主動告知民政部門的,應當及時向縣級民政部門書(shu) 麵報告。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確認救助對象經濟、身體(ti) 變化情況,根據最新審核情況及時停發救助或者調整救助金額。

  民政部門要對收住經濟困難老年人的養(yang) 老機構進行績效考核

  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的養(yang) 老機構,應滿足建築、消防、食品安全、醫療衛生、特種設備等法律要求並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務條件。各地民政部門要主動公示本地區符合條件的養(yang) 老機構相關(guan) 信息,協助有意願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選擇適宜的養(yang) 老機構。縣級民政部門要定期對收住經濟困難完全失能老年人的養(yang) 老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指標包括但不限於(yu) 收住救助對象人數、救助對象滿意度等。各地可結合績效考核結果對養(yang) 老機構發放績效補助,績效補助總額不得超過當地向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實際發放基本養(yang) 老服務救助金總額的30%。

  (總台央視記者 李玉梅 代欽夫)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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