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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 全方位夯實國家礦產資源安全製度根基

發布時間:2023-12-26 11:22:00來源: 人民日報

  12月25日,受國務院委托,自然資源部部長王廣華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上作了關(guan) 於(yu) 礦產(chan) 資源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礦產(chan) 資源是經濟社會(hui) 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事關(guan) 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礦產(chan) 資源法製定於(yu) 1986年,1996年、2009年修改過部分條款。這部法律施行30多年來,對於(yu) 促進礦業(ye) 發展,加強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

  本次礦產(chan) 資源法修訂遵循以下總體(ti) 思路:突出保障國家礦產(chan) 資源安全目標,著力為(wei) 加強礦產(chan) 資源國內(nei) 勘探開發和增儲(chu) 上產(chan) 、提高節約集約利用水平、提升應急保供能力提供製度保障,全方位夯實國家礦產(chan) 資源安全製度根基;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礦業(ye) 權出讓、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複、礦產(chan) 資源儲(chu) 備和應急等關(guan) 鍵環節和主要問題完善製度設計,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遵循地質工作規律和礦業(ye) 發展規律,確保製度設計符合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有效發揮法律製度激勵引導和規範約束相結合的積極作用。

  修訂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條,對現行礦產(chan) 資源法作了較為(wei) 全麵的修訂。

  加強礦產(chan) 資源國內(nei) 勘探開發和增儲(chu) 上產(chan) 。一是加強政策支持。規定國家完善政策措施,加強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加大對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支持力度,推動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增加儲(chu) 量和提高產(chan) 能,推進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產(chan) 業(ye) 優(you) 化升級,提升礦產(chan) 資源安全保障水平,並對組織開展基礎性地質調查工作以及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遠景調查和潛力評價(jia) 作了明確規定。二是完善礦業(ye) 權製度。優(you) 化礦業(ye) 權取得方式,規定礦業(ye) 權通過競爭(zheng) 性出讓方式取得,同時明確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除外;完善礦業(ye) 權出讓啟動機製,鼓勵單位和個(ge) 人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供探礦權區塊來源並提出出讓申請;規範礦業(ye) 權出讓工作,保障礦業(ye) 權出讓工作與(yu) 加強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加強對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征收的規範和引導,明確製定礦業(ye) 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應當有利於(yu) 調動礦產(chan) 資源勘查積極性;強化礦業(ye) 權人權利保障。三是強化對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的保護。明確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原則上不得壓覆,確需壓覆的應當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四是完善與(yu) 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相適應的礦業(ye) 用地製度。明確開采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確需使用農(nong) 民集體(ti) 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露天開采戰略性礦產(chan) 資源占用土地,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後可以臨(lin) 時使用土地。

  加強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管理。一是完善勘查開采許可製度。適應礦業(ye) 權製度改革要求,將礦業(ye) 權取得與(yu) 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取得分離,規定礦業(ye) 權人進行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作業(ye) 前,應當分別編製勘查方案、開采方案,報原礦業(ye) 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二是維護勘查開采活動秩序。規定礦業(ye) 權人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可以依法在相鄰區域通行,架設相關(guan) 設施;任何單位和個(ge) 人不得幹擾、破壞礦產(chan) 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正常進行。三是促進合理開發利用。規定勘查、開采礦產(chan) 資源應當采用先進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chan) 要求的工藝、設備、技術;對共生和伴生礦產(chan) 應當綜合開采、合理利用;要求采礦權人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礦產(chan) 資源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和綜合利用率達到有關(guan) 國家標準要求。四是建立資源儲(chu) 量管理製度。

  健全礦區生態修複製度。增加“礦區生態修複”一章,明確礦區生態修複責任主體(ti) ;鼓勵社會(hui) 資本參與(yu) 礦區生態修複;要求采礦權人編製礦區生態修複方案並按照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複;明確礦區生態修複應當經驗收合格;要求采礦權人按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複費用。

  此外,修訂草案還針對建立礦產(chan) 資源儲(chu) 備和應急製度,強化監督管理,完善法律責任,落實平等保護產(chan) 權、平等參與(yu) 市場競爭(zheng) 等方麵作出規定與(yu) 調整。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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