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進入二審 充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
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七次會(hui) 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叢(cong) 斌作的關(guan) 於(yu)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三十八次會(hui) 議對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
草案二審稿明確發展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更好體(ti) 現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成果;保障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權利;規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運行管理,加強對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的監督管理等。
有的部門、地方提出,根據黨(dang) 的二十大報告和黨(dang) 中央有關(guan) 文件精神,建議明確發展的是“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以更好體(ti) 現農(nong) 村集體(ti) 產(chan) 權製度改革成果;同時,建議增加規定發展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的途徑,明確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可以探索通過資源發包、物業(ye) 出租、居間服務、經營性財產(chan) 參股等多樣化途徑發展新型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對此,二審稿作出相應修改。
草案規定了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的定義(yi) 。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出,實踐中,一些“城中村”已經沒有集體(ti) 所有的土地,建議將“以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集體(ti) 所有的土地為(wei) 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為(wei) “土地等財產(chan) ”,以涵蓋“城中村”等情況。二審稿規定,戶籍在或者曾經在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並與(yu)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形成穩定的權利義(yi) 務關(guan) 係,以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集體(ti) 所有的土地等財產(chan) 為(wei) 基本生活保障的農(nong) 村居民,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同時,二審稿明確,成員名冊(ce) 應當報鄉(xiang) 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nong) 業(ye) 農(nong) 村主管部門備案。
草案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sang) 偶、離婚而喪(sang) 失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出,這一規定不應局限於(yu) 婦女成員,對於(yu) 入贅女婿也應給予同樣的保護;有的地方提出,為(wei) 更好保護外嫁女、入贅女婿等的合法權益,建議增加有關(guan)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不因結婚而導致成員身份“兩(liang) 頭空”的規定。對此,二審稿將“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修改為(wei)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同時,增加規定:“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結婚,在新居住地的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未取得成員身份的,原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
對於(yu) 農(nong) 村集體(ti) 經濟組織成員大會(hui) 的召開規則,有的地方提出,實踐中很多成員外出務工,建議允許成員通過即時通訊工具在線參加成員大會(hui) ,以保障他們(men) 行使成員權利。對於(yu) 設立成員代表大會(hui) ,有的社會(hui) 公眾(zhong) 提出,草案未對成員代表大會(hui) 的表決(jue) 方式作出規定,建議增加。二審稿增加了相應規定。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新利平台”或“新利平台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chuan) 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ti) 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新利平台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guan) 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