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稽查辦法》發布 新增“非現場方式稽查”及責任追究規定等
生態環境部日前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行政執法稽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guan) 負責人介紹,《辦法》新增“非現場方式稽查”,製定了簡易程序,明確“通過移動執法係統等非現場方式開展稽查”發現問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稽查單位可以直接向被稽查單位反饋稽查結果。
稽查工作作為(wei) 生態環境執法工作的重要步驟和環節,是對執法行為(wei) 監督的一種形式,也是規範執法行為(wei) 、提高執法水平、實施內(nei) 部糾錯的有力抓手。2014年8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環境監察稽查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
相比《原辦法》,新修訂的《辦法》主要有如下變化:在稽查內(nei) 容上,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的主要職能是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wei) ,依法開展汙染防治、生態保護、核與(yu) 輻射安全等方麵的日常監督檢查。因此《辦法》將稽查內(nei) 容規定為(wei) 執行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情況,實施現場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製情況和執行生態環境執法相關(guan) 政策製度情況等。
在稽查責任體(ti) 係上,《辦法》的修訂著眼於(yu) “內(nei) 部監督、糾錯容錯”的工作定位,按照“強化層級監督和內(nei) 部約束,完善糾錯問責機製”等工作要求,進一步完善執法稽查工作。《辦法》新增了妨礙稽查的責任追究規定,強化了稽查保障;新增了責任認定的合理考慮因素,新增了容錯糾錯、盡職免責規定,明確了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等7種情形。(記者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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