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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企“屢罰屢犯”?國家礦山安監局:進一步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發布時間:2024-02-04 16:48:00來源: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2月4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見習(xi) 記者 趙麗(li) 梅 記者 張均斌)近期,部分煤礦存在“屢罰屢犯”的情形,甚至出現“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chan) ”的情況。今天,在國新辦舉(ju) 行的新聞發布會(hui) 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政策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表示,這個(ge) 問題的關(guan) 鍵還是在於(yu) 違法成本過低。

  薛劍光指出,2000年頒布的《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guan) 於(yu) 預防煤礦生產(chan) 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是基於(yu) 20年前的經濟發展水平,現在來看,對煤礦企業(ye) 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明顯過輕。在當前煤炭價(jia) 格高企的情況下,可能產(chan) 生不少的煤礦企業(ye) “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chan) ”的現象。

  日前,《煤礦安全生產(chan) 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開發布。薛劍光談到,《條例》在進一步提高企業(ye) 違法成本方麵作出了以下規定:一是提高罰款數額下限;二是新設較重罰則;三是嚴(yan) 格停產(chan) 整改要求;四是加大關(guan) 閉力度。

  《條例》在保持與(yu) 《安全生產(chan) 法》等法律銜接的基礎上,提高了對煤礦企業(ye) 、企業(ye) 負責人違法行為(wei) 的處罰下限。比如,根據《安全生產(chan) 法》,對發生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的企業(ye) ,罰款下限分別為(wei) 30萬(wan) 元、100萬(wan) 元、200萬(wan) 元。《條例》分別提高至50萬(wan) 元、150萬(wan) 元和500萬(wan) 元。

  在嚴(yan) 格停產(chan) 整改要求方麵,《條例》規定,對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chan) 的,應當停產(chan) 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wei) 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chan) 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wei) 、重大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ye) 人員,暫時停止生產(chan) 。同時要求,停產(chan) 整頓煤礦應當製定整改方案,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ge) 工作日內(nei) 向社會(hui) 公告停產(chan) 整頓煤礦名單,並按規定組織複產(chan) 驗收。

  此外,對未取得安全生產(chan) 許可證擅自生產(chan) 、3個(ge) 月內(nei) 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仍然進行生產(chan) 、現有技術條件難以有效防治重大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chan) 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guan) 閉的情形。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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