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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次提請審議

發布時間:2024-02-26 16:27:00來源: 央視新聞客戶端

  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hui) 第八次會(hui) 議今天(26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會(hui) 堂舉(ju) 行第一次全體(ti) 會(hui) 議。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草案二審稿完善確定保密事項範圍的原則,進一步規範定密權限等內(nei) 容。

  保守國家秘密法(修訂草案)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ti) 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hui) 同有關(guan) 中央國家機關(guan) 規定。軍(jun) 事方麵的保密事項範圍,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guan) 範圍內(nei) 公布。

  修訂草案還對國家秘密確定作出了規定。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九條規定,機關(guan) 、單位對所產(chan) 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有條件的可以標注密點。

  修訂草案還建議增加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guan) 、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ti) ”。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六條規定:涉密人員離崗離職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機關(guan) 、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清退涉密載體(ti) ,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nei) ,不得違反規定就業(ye) 和出境,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國家秘密;脫密期結束後,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知悉的國家秘密繼續履行保密義(yi) 務。涉密人員嚴(yan) 重違反離崗離職及脫密期國家保密規定的,機關(guan) 、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hui) 同有關(guan) 部門依法采取處置措施。同時,修訂草案在“附則”中規定了工作秘密。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副主任委員 駱源: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全國人大代表和專(zhuan) 家提出,工作秘密不是國家秘密,但實踐中大量存在,應當予以規範,加強管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hui) 經研究,建議將有關(guan) 條文修改為(wei) :“機關(guan) 、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chan) 生或者獲取的不屬於(yu) 國家秘密但泄露後會(hui) 造成一定不利影響的事項,根據工作秘密管理有關(guan) 規定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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