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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意思自治到人格尊嚴的發展

發布時間:2024-03-04 11:35:00來源: 北京日報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一級教授)

  21世紀是走向權利的世紀,是弘揚人格尊嚴(yan) 和價(jia) 值的世紀。進入21世紀以來隨著互聯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的發展,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和人格尊嚴(yan) 的維護已經成為(wei) 國際社會(hui) 的共識,因此,在法律上對人的尊重和保護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我們(men) 進入了一個(ge) 科技爆炸的時代,美國學者Froomkin提出了“零隱權”(zero privacy)的概念,認為(wei) 各種高科技、互聯網的發明在給人類帶來巨大福祉的同時,也存在一個(ge) 共同的副作用,即對我們(men) 的隱私權保護帶來了巨大威脅。科技主宰了人,就會(hui) 對人的自由和尊嚴(yan) 造成巨大威脅。任何科技發展既解放人又會(hui) 對人形成新的製約和控製,是進化的開始,也是異化的開始。可以說,進入高科技時代,對人格權益、人格尊嚴(yan) 的維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wei) 重要。

  我們(men) 進入了一個(ge) 大數據時代,借助於(yu) 大數據分析,可以知道每個(ge) 信息主體(ti) 的過去和現在,甚至可以預測個(ge) 人信息主體(ti) 的未來,比個(ge) 體(ti) 更了解自己。每個(ge) 人在大數據麵前,幾乎都成了裸奔的人、透明的人。算法作為(wei) 企業(ye) 的核心競爭(zheng) 力,給市場發展和技術創新帶來巨大好處,同時也帶來算法黑箱、算法倫(lun) 理失範、算法歧視等問題。此外,因為(wei) 受算法的影響,出現了信息繭房等現象,數字時代的人也日漸成為(wei) 單向度的人,因此在數字時代,對人格權益的尊重和保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為(wei) 重要。

  我們(men) 進入了一個(ge) 人工智能時代,人工智能的發展對人的主體(ti) 性存在尤其是對人格權益形成挑戰。具有“大模型+大數據”特征的生成式AI,以億(yi) 萬(wan) 的龐大數據為(wei) 參數,具有更出色的生成能力,其用途極為(wei) 廣泛,且具有驚人的應用價(jia) 值。ChatGPT雖然被視為(wei) 偉(wei) 大的技術創新,但是其依然存在設計上的固有缺陷和漏洞,很容易大規模地產(chan) 生一些虛假信息,生成虛假圖片,而這些圖片的真偽(wei) 甚至連人工智能自身都難以辨識。現有技術的缺陷、訓練數據的不可靠性等會(hui) 導致許多虛假信息的產(chan) 生。如果生成式AI產(chan) 生的大量的虛假信息、圖片、音頻等,在網絡上廣泛傳(chuan) 播,就會(hui) 對個(ge) 人的人格權益和人格尊嚴(yan) 造成重大損害。

  可以說,在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時代,個(ge) 人信息和隱私等人格權益受到各種技術應用的威脅,影響到人的全麵健康發展。因為(wei) 個(ge) 人信息與(yu) 隱私作為(wei) 重要的人格權益,與(yu) 財產(chan) 權相比,其與(yu) 人的主體(ti) 性、人格尊嚴(yan) 具有最直接的關(guan) 聯度,是決(jue) 定人之所以成為(wei) 人的根本原因。在數字時代,民法麵臨(lin) 的不僅(jin) 是數據財產(chan) 權益的保護問題,不僅(jin) 是對主體(ti) 私法自治的尊重問題,而且還需要回應對人的保護、對人格尊嚴(yan) 的維護問題。

  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留下一句名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個(ge) 人就是整個(ge) 國家。”他的意思是,一部理想的民法典應該能夠充分關(guan) 愛、保護到每一個(ge) 個(ge) 體(ti) 。因此,需要充分發揮民法典所具有的保障私權的效能,推動民法典的與(yu) 時俱進,民法就是人法,強化人文關(guan) 懷是當代民法的重要發展趨勢,它使得整個(ge) 民法規則發生一種重大的改變,即要重視對人特別是人格尊嚴(yan) 的保護。其實,所有的社會(hui) 科學最終還是要回到人的問題上來,社會(hui) 科學歸根結底還是人學。民法不應僅(jin) 將重心放在交易法和財產(chan) 法上,而更應當成為(wei) 尊重人、關(guan) 愛人、保護人的人法。

  我國民法典是充分彰顯人文關(guan) 懷和人文價(jia) 值的法典,從(cong) 重視保護財產(chan) 權益,到同等重視保護財產(chan) 和人格權益,民法的價(jia) 值應當從(cong) 注重私法自治向同時注重人文關(guan) 懷價(jia) 值轉型,甚至在私法自治與(yu) 人文關(guan) 懷價(jia) 值發生衝(chong) 突時,人文關(guan) 懷價(jia) 值應當處於(yu) 優(you) 越的地位,這也是互聯網、高科技、大數據和人工智能時代民法轉型的關(guan) 鍵所在。

(責編: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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