坍塌飯店8次違章擴建!山西襄汾“8·29”重大坍塌事故被列入最高法典型案例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北京4月2日電(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劉言)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5起依法懲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前備受社會(hui) 關(guan) 注的山西襄汾縣“8·29”重大坍塌事故案被列入其中,發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飯店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者祁某華,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坍塌飯店8次擴建均無專(zhuan) 業(ye) 設計、工程監理
2020年8月29日,山西省襄汾縣陶寺鄉(xiang) 安李村村民在陳莊村西南陶雲(yun) 公路邊的聚仙飯店舉(ju) 辦壽宴,預定了25桌宴席。按照當地習(xi) 俗,壽宴安排早、午兩(liang) 餐。早餐後,數十名村民在聚仙飯店宴會(hui) 廳內(nei) 打牌、聊天或者在北樓後院看戲,等候午宴。
當日9時40分許,因建築結構整體(ti) 性差,承重磚柱及北樓二層屋麵荷載嚴(yan) 重超載,聚仙飯店宴會(hui) 廳、北樓二層南半部分和鋼結構采光頂棚突然發生坍塌,造成29人死亡、28人受傷(shang) ,直接經濟損失1164.35萬(wan) 元。
典型案例披露的信息顯示,聚仙飯店由被告人祁某華投資經營。1993年,祁某華在未取得集體(ti) 土地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其家庭承包的責任田上自建兩(liang) 層建築物,後經多次違規擴建於(yu) 2016年形成現有規製,包括南房上下二層五間、西平房二間、北房上下五間、南北房之間一層頂部由預製板搭建二層頂部由彩鋼瓦搭建形成的雙層空間,其中一層空間用於(yu) 飯店經營(即宴會(hui) 廳)、二層空間住人,總建築麵積達1157.05平方米。
聚仙飯店曆次擴建均由無資質包工頭按照祁某華的要求承建或由祁某華聘請親(qin) 朋好友自建,擴建活動無專(zhuan) 業(ye) 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無相關(guan) 資料、無維護記錄。祁某華違法占用土地建設房屋期間,兩(liang) 次通過不正當手段取得未經審批的《集體(ti) 土地建設使用證》,拒不執行原襄汾縣國土資源局下達的處罰決(jue) 定書(shu) 和襄汾縣人民法院下達的行政裁定書(shu) ;將未經專(zhuan) 業(ye) 設計與(yu) 施工、未經過竣工驗收的農(nong) 房用於(yu) 從(cong) 事經營活動,飯店開業(ye) 以來存在證照逾期經營行為(wei) 。
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準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聚仙飯店“8·29”坍塌事故是一起因違法違規占地建設,且在無專(zhuan) 業(ye) 設計、無資質施工的情形下,多次盲目改造擴建,建築物工程質量存在嚴(yan) 重缺陷,導致在經營活動中部分建築物坍塌的重大生產(chan) 安全責任事故。
經營者因重大責任事故罪獲刑七年
此後,祁某華被提起公訴。
山西省襄汾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wei) ,被告人祁某華作為(wei) 發生坍塌事故的聚仙飯店的實際投資人和經營者,在長達20餘(yu) 年的時間內(nei) 先後對該飯店進行8次擴建,且均由無資質施工人員在無建築審批、無專(zhuan) 業(ye) 設計、無工程監理、無竣工驗收的情況下盲目擴建,在建築物工程質量存在嚴(yan) 重缺陷、對安全隱患未作全麵評估的情況下用於(yu) 從(cong) 事經營活動,導致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坍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生產(chan) 、作業(ye) 安全,行為(wei) 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祁某華長期違規占地,多次違章擴建,且拒不執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處罰決(jue) 定,在飯店建築存在事故隱患的狀態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經營使用,導致飯店建築坍塌並造成重大事故後果,對事故發生負主要責任和首要責任,屬於(yu) 情節特別惡劣。
祁某華多次違規建設且拒不執行有關(guan) 部門處罰決(jue) 定,給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社會(hui) 影響特別惡劣。據此,襄汾縣人民法院於(yu) 2022年4月29日作出判決(jue) ,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祁某華有期徒刑七年。一審宣判後無抗訴、上訴,判決(jue) 已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嚴(yan) 格依法、積極穩妥審理好生產(chan) 安全事故相關(guan) 刑事案件
對於(yu) 該案的典型意義(yi) ,最高法表示,安全生產(chan) 事關(guan) 人民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安全,事關(guan) 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大局。當前,我國安全生產(chan) 形勢總體(ti) 穩定向好,但重點行業(ye) 、重點領域安全生產(chan) 形勢依然嚴(yan) 峻複雜,安全生產(chan) 工作距離法律要求、距離改革發展目標和人民群眾(zhong) 期待還有差距,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時有發生,一些重特大生產(chan) 安全事故引發廣泛關(guan) 注,造成惡劣社會(hui) 影響。
最高法要求,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審理好危害生產(chan) 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義(yi) ,堅持依法從(cong) 嚴(yan) 、區分責任、寬嚴(yan) 相濟總體(ti) 原則,嚴(yan) 格依法、積極穩妥審理好生產(chan) 安全事故相關(guan) 刑事案件。
最高法強調,對於(yu) 事故首要責任人、負有安全生產(chan) 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關(guan) 鍵崗位瀆職責任人、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中介組織關(guan) 鍵責任人,以及在安全事故發生後授意、決(jue) 定和積極實施不報、謊報事故情況行為(wei) 等人員,要依照刑法和相關(guan) 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從(cong) 嚴(yan) 懲處,從(cong) 嚴(yan) 掌握緩刑、免予刑事處罰的適用,通過案件審判推動安全生產(chan) 責任製落到實處。對於(yu) 事故發生後積極組織和參與(yu) 救援、有效避免損失擴大,以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盡力賠償(chang) 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從(cong) 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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